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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屬于近年來世界各國為促進貿易便利化所采取的措施(什么是國際 "商品歸類協調制度)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03:58:58【】6人已围观

简介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便利化措施法律分析:1.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在一般進出境的海關程序簡化制度中,便利措施包括了監管互認、執法互助、信息互換等。2.貨物監管。提出的“創新海關監管、推動貿易便利化”措

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便利化措施

法律分析:1.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在一般進出境的海關程序簡化制度中,便利措施包括了監管互認、執法互助、信息互換等。

2. 貨物監管。提出的“創新海關監管、推動貿易便利化”措施,總體要求可以概括為“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分類管理、功能拓展”。[2]

3.檢疫檢驗。主張進口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方便進出、嚴密防范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建議檢疫檢驗部門運用信息化手段,實施無紙化申報、簽證和放行。[4]信息化手段能夠提高貨物風險信息收集和通報的速度,以及分析和運用的精確度。

4.貨物的國際流動。園區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也就是說,上海FTZ園區內的企業可以開展國際國內雙向貿易。

法律依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一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其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試驗田”的作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國務院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第三條 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圍繞國家戰略要求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國際經濟中心建設,按照先行先試、風險可控、分步推進、逐步完善的原則,將擴大開放與體制改革相結合,將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相結合,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建設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

什么是國際 "商品歸類協調制度

協調制度》的由來和發展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H.S)(以下簡稱《協調制度》)是指原海關合作理事會(1995年更名為世界海關組織)在《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

(CCCN)和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的基礎上,參照國際上主要國家的稅則、統計、運輸等分類目錄而制定的一個多用途的國際貿易商品分

類目錄。經國務院批準,我國海關自1992年1月1日起開始采用《協調制度》,使進出口商品歸類工作成為我國海關最早實現與國際接軌的執法項目之一。

一、《協調制度》的基本結構

從總體結構上講,《協調制度》目錄與《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基本一致,其將國際貿易涉及的各種商品按照生產部類、自然屬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

分為21類、97章。《協調制度》主要是由稅(品)目和子目構成[稅(品)目號中第1至第4位稱為稅(品)目,第5位開始稱為子目],為了避免各稅(品)

目和子目所列商品發生交叉歸類,在許多類、章下加有類注、章注和子目注釋,設在類、章之首,是解釋稅(品)目、子目的文字說明,同時有歸類總規則,作為指

導整個《協調制度》商品歸類的總原則。

《協調制度》是一部系統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表,所列商品名稱的分類和編排是有一定規律的。從類來看,它基本上按社會生產的分工(或稱生產部類)分類的,將屬于同一生產部類的產品歸在同一類里。從章來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屬性或用途(功能)來劃分的。

二、《協調制度》的主要優點

《協調制度》是各國專家長期共同努力的結晶,它綜合了國際上多種商品分類目錄的長處,成為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的一種“標準語言”,從而方便了國際貿易,避免了各工作環節的重新分類和重新編號。其主要優點是:

(一)完整

《協調制度》目錄將迄今世界上國際貿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類列出,同時,為了適應各國征稅、統計等商品分類的要求和將來技術發展的需要,還在各類、章

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稅(品)目或子目,使國際貿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還無法預計到的新產品都能在目錄的體系中歸入合適的位置,以確保無論

任何一種商品都不會被排斥在該目錄范圍之外。例如,第一章活動物,最后的稅(品)目號“01.06其他活動物”,該品目包括了除本章章注所規定的“不包

括”項以及本章其他稅(品)目號已有具體列名的以外的其它所有活動物。又如,第六類化學產品的最后的稅(品)目號“38.24”,就包括了該類中其他稅

(品)目號未列名的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這樣,凡在其他地方找不到合適稅(品)目號的化工產品就可放在該項“兜底”稅(品)目號中。加之歸類總規

則四“最相類似”原則的綜合運用,這就保證了目錄對所有貨品無所不包的特點。

(二)系統

《協調制度》的分類原則遵循了一定的科學原理和規則,將商品按人們所了解的自然屬性、生產部類和不同用途來分類排列,同時,還照顧了商業習慣和實際操作的可能。因此便于理解、便于歸類、便于查找、便于記憶。

(三)通用

該目錄在國際上影響很大,目前已為200多個國家(地區)所采用,并且還有許多國家正積極準備,以期盡快采用。由于采用同一分類目錄的國家的進出口

商品相互之間具有可比性,同時,該目錄既適合于作海關稅則目錄,又適合于作對外貿易統計目錄,還可適用于作國際運輸、保險、生產、貿易等部門的商品分類目

錄。因此,《協調制度》目錄的通用性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商品分類目錄,加之作為《協調制度》主體的《協調制度國際公約》規定了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這就保

證了該目錄的有效統一實施。

(四)準確

《協調制度》目錄所列稅(品)目的概念明確,內涵和外延明了,不重復。為保證做到這一點,除了目錄的稅(品)目條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還有作為歸

類總綱的歸類總規則以及類注、章注、子目注釋加以具體說明,各條稅(品)目的范圍都非常清楚。如稅(品)目號12.09的條文為“種植用的種子、果實及孢

子”,凡種植用的種子一般均可歸入此號,但12章的章注3又特地注明了谷物等項商品即使作種子用,也不歸入稅(品)目號12.09,這樣就把稅(品)目號

12.09所包括的范圍規定得十分清楚了。

此外,《協調制度》目錄作為《協調制度國際公約》的一個附件,在國際上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對其進行維護和管理,各國還可通過對《協調制度》目錄提出

修正意見,以爭取本國的經濟利益,統一疑難商品的歸類。以上這些都不是一個國家的力量所能辦到的,也是國際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類目錄所無法比擬的。

三、《協調制度》的發展

被尊稱為《協調制度》之父的原海關合作理事會目錄歸類司司長朝倉先生指出:“目前沒有哪一個國際貿易協定能夠做到與《協調制度》無關,產業和貿易的

高速發展促使WCO必須及時地對《協調制度》進行更新,以免落后于時代的步伐。”這段話形象地反映了《協調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發展需要。事實上,

《協調制度》在生效近30年來,也的確處于不斷的發展過程中。

(一)《協調制度》的影響面越來越廣

1987年,《協調制度》最初的締約國僅有32個,而截止目前,實際采用《協調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已達到200多個,全球貿易總量98%以上的貨物

都是以《協調制度》進行分類。WTO及其成員國都采用《協調制度》作為貿易談判的共同貿易語言;WTO的許多產品協議,如ITA產品、民用航空產品、藥品

等均已采用《協調制度》編碼;大多數發達國家的WTO關稅減讓表也已根據《協調制度》來制定。此外,《協調制度》也為WCO和WTO共同發展的新國際原產

地規則提供了共同的基礎。

(二)《協調制度》本身得到不斷修訂和完善

《協調制度公約》建立了協調制度委員會,定期對《協調制度》進行全面的重審和修訂。目前《協調制度》已經歷了六個版本,分別是1988年、1992

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版本。這種健全的自我完善機制,使得《協調制度》能夠不斷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和貿易格局的改變,維護

自身的權威性和科學性。

(三)《協調制度》不斷向新的領域進行拓展

如前所述,《協調制度》最初的主要用途是征收關稅和國際貿易統計,但由于其結構的合理性和內容的開放性,使得其最終成為一個多用途的商品分類目錄,

為其不斷適應新領域的需要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近年來,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成為《協調制度》所關注的重要內容,WCO和協調制度委員會也因此

逐步加強了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及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EW)的合作,并通過發放建議書和增列子目的形式對受控制麻醉品、化學武器前體、及有

害環境物質的貿易情況進行監控。在這些新的領域,《協調制度》所被寄予的厚望正如鹿特丹公約第13條所述:“各締約方的會議應敦促世界海關組織為附約所列

的化學品確定適當而具體的《協調制度》編碼。某一種化學品的編碼一旦確定,每一締約方應規定在其出口運輸文件上列出該化學品的編碼。

《協調制度》在我國的實施情況

我國海關自1983年開始研究《協調制度》,并參與了對《協

調制度》的制訂工作。1987年,我國海關將《協調制度》譯成了中文,并開始著手對原中國海關的稅則目錄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根據《協調制度》進行轉換。

1992年1月1日,我國海關正式采用《協調制度》,使進出口商品歸類工作成為我國海關最早實現與國際接軌的執法項目之一;同年6月23日,我國海關又根

據外交部授權,代表中國政府正式簽字成為《協調制度公約》的締約方。

一、中國海關對《協調制度》的運用及其發展

多年來,我國海關積極使用《協調制度》實施進出口管理,參與《協調制度》的制定和修訂工作,并運用《協調制度》規則在國際場合爭取我國的經濟利益,

施加我國的影響。使得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的商品歸類工作成為我國海關執法與國際接軌最早、也是最為成功的項目之一。

(一)在完全采用《協調制度》各個版本的基礎上構建起我國的商品分類體系

我國加入《協調制度公約》后,對《協調制度》采取了直接適用的方式,分別按時實施了1992、1996、2002和2007版《協調制度》。

我國海關實施《協調制度》的載體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其中的商品號列被稱為稅號,為征稅需要,在每項稅號后列

出了該商品的稅率。《稅則》是以《協調制度》為基礎轉換而來,其內容在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完全一致,而且,我國會根據《協調制度》的修訂和我國稅收、海關

統計工作的需要對《稅則》進行修訂,以適應《協調制度》的發展。

此外,WCO為使各締約國能夠統一理解、執行《協調制度》,編制了《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注釋》,我國也將其完全翻譯過來并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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