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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為什么直播帶貨的東西那么便宜不會擾亂市場嗎(抖音網紅帶的貨真的是正品嗎,品質真的能保證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4 04:08:51【】5人已围观

简介抖音網紅帶的貨真的是正品嗎,品質真的能保證嗎?不能保證是正品。第一點,如果知名明星都不能保證代言的正品,又如何能保證網紅代言的正品?比如下面是一些明星代言虛假的產品的例子第一個明星王寶強:2009年9

抖音網紅帶的貨真的是正品嗎,品質真的能保證嗎?

不能保證是正品。

第一點,如果知名明星都不能保證代言的正品,又如何能保證網紅代言的正品?比如下面是一些明星代言虛假的產品的例子

第一個明星 王寶強:

2009年9月,由王寶強代言的河南綠業電腦學校石家莊分校涉嫌欺詐,已經畢業或者即將畢業的200多名學生沒有拿到畢業證書和當時許諾的1500元就業補助金。

第二個明星 葛優:

光頭影帝葛優為億霖集團公司代言認購林地廣告,出自葛優之口的“植樹造林,首選億霖”廣告詞可謂深入民心,引全國數萬之眾認購近十七億元。然未久東窗事發,億霖涉嫌以托管造林名義非法傳銷,被公安機關查處,涉案者落網,該案榮登“北京迄今為止最大傳銷案”寶座。而葛優通過經紀人退還50萬元代言酬勞。

從以上的兩個事件可以看出,連明星這種全國范圍內的公眾人物都不能保證代言的產品是正品,又如何能保證某一圈子內網紅代言的產品是正品呢?

第二點:

網紅代言虛假產品送法律的約束更小,不容易被陽光曬到。

畢竟影響力更小,如果代言的產品是虛假的產品的話,大可以引流,購買大量水軍來支持該產品 比如常用的就說"我用了啊,我覺得很好呀,是正品",那么即使有一些人會退出,但是仍然會有新的人進來這個直播間,就會有源源不斷的人被騙。

第三點:

關于正方說的做生意不會持久的問題,假如這個虛假產品真的洗地洗不掉的話,大可以把鍋甩給廠商,自己做個小白蓮,等風波一個,繼續出來招搖撞騙。

第四點:

代言的產品范圍,網紅代言的產品大多屬于化妝品,護膚品,減肥產品 衣服之類的,其中化妝品,護膚品一類產品的使用效果更是令人無法說清楚的。一旦出現效果不好或者過敏情況,大可以甩鍋給粉絲的體質,膚質不好等,然后說自己就是用的這款,看自己現在皮膚多好等等。更可怕的是,自己下播后到醫院各種美容針,各種減肥針,打完以后告訴大家這是使用這種產品的后果。

這類產品極其容易甩鍋給消費者。

辛巴販假行為構成詐騙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已經構成欺詐罪了!也具有典型的非法獲利,并且數額特別巨大!這就看他這陣子能不能公關解決問題,畢竟在疫情期間他捐款1.5億從情理上說,很多粉絲會為他喊不平,但是他確實是觸犯刑法,和消費者權益法!

造假的廠商造了一堆假貨放在倉庫里,沒銷售出去之前,并沒有對群眾造成傷害,造假廠商為了把假貨銷售出去,勾結了一個公眾人物,公眾人物為了謀利,夸大宣傳,成功的把這批假貨銷售給了家人兄弟姐妹,請問,在這次事件中誰出力最多?這么大的一個團隊,會沒有一個人知道這是假貨?說白了就是知道是假貨,為了錢也要把它賣出去。就像恐怖襲擊一樣,是制造炸藥的人壞還是把炸藥放到人群中引爆的人壞?

他兜售假貨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另說,但涉嫌違法是鐵定無疑的。因為《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中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主播直播帶貨應對其所推薦的商品質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為主播搞直播帶貨并不僅僅是賣貨這么簡單, 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們就和那些廠家或商家的產品代言人一般。

既然這樣,那么這些網紅或明星搞直播帶貨的行為完全符合替商家宣傳商品并因此獲利等要件,屬于應受《廣告法》約束的代言人或推薦人。也就是說,他們所推薦的商品質量若有問題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事實已經證明辛巴所販賣的那款燕窩產品確實有假,追究起來他難以逃脫應有的責任。

唯一比較欣慰的是,他稱品牌方一直避而不見的情況下,自己決定召回產品先行賠付,承擔“退一賠三”6198萬元,這也算是比較好的一個應對態度!

根據《廣告法》,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那么主播所推薦的商品或服務若存在質量問題,就理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我想說的是,不論是早年間爆出的淘寶上販賣假貨,還是現在的網紅直播帶貨販賣假貨,都一定不會是個案,直接觸及整個行業的規范,同時也反映出市場上假貨橫行的難題。馬云曾經面對公眾質疑淘寶販賣假貨時說“我們只是賣的,而不生產假貨,在淘寶上發現假貨說明了 社會 上假貨很多……”那么,辛巴是不是也會為自己辯解說“我不知道那是假貨,我只是個賣貨的呢?”

超越自己的賠償能力的宣傳賣貨,就是一種詐騙行為。

編造事實,捏造和虛構產品功能和質量獲取財富,就是欺詐消費者。

就算不是詐騙,畢竟可以說是不知道具體情況,但是至少也算虛假宣傳,畢竟你不知道具體情況就敢夸下海口,那不算虛假算啥?

哪有公司沒有灰色地帶,看找不找你就是了,馬爸爸都蔫了,還看不出形式,囂張跋扈,自找倒霉!這事可大可小,直播帶貨破壞了產業結構,帶來破壞也就有反傷!自求多福吧。

記得前幾年公園門口賣東西的。一個人吆喝。雇傭一群托在那假買。一群吃瓜群眾跟著起哄,說貨好,還便宜。明白人看了笑而不語。不懂的擠著排隊掏錢往里上。這種事往小了說是忽悠群眾,擾亂市場。往大了說就是集體詐騙。

而這種大型網絡銷售。是有預謀,有組織。集團形式。金額特別巨大。 社會 影響力大。你說咋判?是我們不懂法?還是你說人家法官不懂法?

他這也不是屬于販假啊,只是夸大宣傳而已。

不知道現在為什么那么多人總是咬著他不放,差不多就得了。做了那么多正能量的事不去宣傳,一有點過錯就去使勁黑,這都怎么了,差不多就得了!可能樹大招風吧,得罪什么人了!但是不得不說他確實給我們帶來了很多實惠,起碼讓我知道了同樣的東西在超市或是其他地方原來都是那么便宜的!希望他越來越好吧!(不喜歡我說話的,請繞道,勿噴!)

差不多就行了,別跟熱度啦,辛巴賣假貨,奔著辛巴去的買到了假貨,沒完沒了,自己國內啥情況不知道?我奔著淘寶才買的東西,買到了假貨,是不是抓馬云,那拼多多怎么說,有真的東西嗎,我也是看拼多多是大平臺才買的,是不是把拼多多老總抓起來,南方莆田做假鞋,做成了產業,是不是應該關門大吉,南方做套牌衣服和手機,是否全抓走判刑?人心就是這樣一百個好,買不到一個好,一個不好就是壞人,何必呢,如果有一天你們做到那樣,也許你們會更黑,因為這就是人心

如果真是品牌方這么說 辛巴這是純粹的詐騙

等于拿水當酒來賣,好比你進貨是水 但是你銷售的時候說是酒一樣,搞不好品牌商都會告它

買粉絲電商創業風險?

本文以此次達爾威公司涉及傳銷為切入點,從我國對傳銷的法律規定、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合規路徑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電商企業法律風險,為網絡正常經營環境保駕護航! (一)行政法 1

傳銷定義 2005年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將“傳銷”定義為:“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的行為

” 2

傳銷具體行為——“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將“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和“團隊計酬”三種行為明確定義為傳銷行為而予以堅決禁絕

具體規定如下: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下簡稱為“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2013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即“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層級三級以上”的多人數、多層級概念

嚴格來說,正規的微商從業者作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適用《電子商務法》予以規范

2018年,曾依托淘寶杭州電商圈崛起、踩中買粉絲生態圈而風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電商平臺“環球捕手”,先后因涉嫌傳銷被騰訊官方宣布永久封殺

這些電商打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玩手機賺錢”等激勵口號,運營內容卻是建立在一套多層分銷系統的基礎上并大肆推廣的新型傳銷模式,屬于違法經營行為

國家近年來不斷規范電商領域,同時對傳銷活動嚴厲打擊,這也是近幾年微商“暴雷”的關鍵原因

作為微商行業巨頭的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被查,也不免讓人重新審視并進一步反思微商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一)微商經營行為的特點 1

傳播范圍廣、效益快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與“互聯網+”的快速發展,買粉絲及朋友圈成為人們溝通聯絡的常用方式

我國買粉絲用戶之高,使得每個人的圈子效應發揮到極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發表一個動態,吸引每一個買粉絲好友觀看或者轉發,其傳播范圍廣、效益快,使聚群效應和群體傳播速度達到最大化

2

操作便捷、推廣成本低

在買粉絲上,無論是朋友圈還是公眾平臺,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從推送至個人,到具體經營操作及后續聯絡等各個環節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機上順暢進行;推廣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機和身份證基本上一鍵操作,對推廣者而言僅需付出信息成本,極大降低了宣傳成本和聯絡成本

3

監管松散、規范體系尚不完備

買粉絲是個自由開放的平臺,尚未實行實名制,用戶可以隨時更改昵稱或者注冊多個賬號,而由于其操作便捷、靈活等特點,作為我國用戶數量最大的社交軟件,無法區分個人用戶和背后的企業主體,也就是說買粉絲上的經營行為很難以傳統的法人經營行為予以規范

加之,我國網絡監管體系尚在建設健全中,對此缺少專門的規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監管松散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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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山西忻州五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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