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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使用貿易術語的變形時,不僅涉及費用(貿易術語FOB及CIF有哪些變形并解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5 16:32:43【】6人已围观

简介貿易術語的變形有沒有改變買賣雙方的費用承擔與風險劃分FOB的變形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

貿易術語的變形有沒有改變買賣雙方的費用承擔與風險劃分

FOB 的變形

在按 FOB 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 FOB 術語 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 術語 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CFR 的變形

按 CFR 術語 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 CFR 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后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 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 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 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 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后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CIF 的變形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運輸,在多數情況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 CIF 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買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 CIF 術語后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鉤下交貨)字樣。如賣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后加列“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字樣。

上述CIF術語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CFR術語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并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in買粉絲terms 2000》中關于FOB、CIF、CFR、CPT、CIP的詳細規定

一、 FOB

(一)FOB術語的含義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貨物越過船弦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買方則承擔貨物越過船弦后的一切責任、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FCA術語。

(二)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按照《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口,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至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自負風險與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辦理貨物出口手續;

(4)提交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將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的時間及時通知賣方;

(2)按合同規定受領貨物,收取有關單據,并支付貨款;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辦理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5)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常見的FOB術語變形有:

FOB Liner Terms (FOB班輪條件),指裝船費用如同以班輪運輸那樣,由支付運費的一方 (即買方)負擔。

FOB Under Tackle (FOB吊鉤下交貨),指賣方將貨物置于輪船吊鉤可及之處,從貨物起吊開始的裝貨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 Stowed (FOB并理艙,縮寫:FOBS),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貨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FOB Trimmed (FOB并平艙, 縮寫:FOBT),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貨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并理艙和平艙,縮寫:FOBST),指賣方負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

值得注意,以上關于FOB術語變形的解釋系根據我國和其他國家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的通常理解和應用所作出的,國際上對此并無統一和權威性的解釋。因此,在實際業務中,除非買賣雙方對有關貿易術語變形的含義有一致的理解,否則,在使用貿易術語變形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賣方所需承擔的額外義務,以免事后發生爭議。

必須指出,以上關于FOB術語變形一般只涉及到裝船費用的負擔,風險劃分則仍以船舷為界。但是,如果買賣雙方有意使風險轉移點與術語變形后的費用劃分點相一致,則需在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免日后履約時發生糾紛。

二、CIF

(一)CIF的含義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負責租船訂艙,辦理貨運保險,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以及保險費,并自費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發生各種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移至買方。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在我國,有人曾誤稱CIF為“到岸價”,這容易引起誤解而導致工作中不應有的損失。其實,按CIF條件成交時,賣方仍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賣方承擔的風險,也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風險,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仍由買方承擔;貨物裝船后產生的除正常運費、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也要由買方承擔;CIF條件下的賣方,只要提交了約定的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并不保證把貨物按時送到對方港口。因此, CIF合同的性質仍屬裝運合同而非到達合同。

(二)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按照《200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裝運港將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費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租船或訂艙,并支付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4)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

(5)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在目的港提貨所用的通常運輸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主要義務

(1)按合同規定受領貨物,收取有關單據,并支付貨款;

(2)自費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三)采用CIF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賣方辦理保險的險別問題

按CIF術語達成的交易,保險是賣方的責任,《2000通則》對此有明確規定:

(1)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確協議時,賣方只須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應買方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可代為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

(2)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的價款另加10%(即110%)。

(3)保險時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我們應按此規定執行。另外,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對保險險別、投保加成、保險金額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防發生爭議。

2. 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問題

按CIF術語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賣方必須自費辦理租船或訂艙, 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裝運出口。否則,即構成違約,從而需要承擔被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損害賠償的責任。根據《2000年通則》賣方應按通常條件及慣駛航線,自費訂立運輸合同,使用通常類型可供運輸合同貨物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只)。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對于買方提出的關于限制載運船舶的國籍、船齡、船型、船級以及指定裝載某班輪工會的船只等項要求,賣方均有權拒絕接受。但在出口業務中,如國外買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夠辦到又不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我方也可靈活掌握考慮接受。

3.租船運輸方式下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

在CIF術語中,如果采用班輪運輸,有關裝卸貨費用均由班輪公司負責,實際上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而在租船運輸中,有關裝貨費用可理解為由支付運費的一方(賣方)負擔,卸貨費則可采用CIF的變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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