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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元朝對外貿易政策(元朝的海外貿易與對外交通是怎樣發展的?)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9:43:33【】5人已围观

简介元朝在交通和對外貿易有何發展?首先,主要原因是蒙古帝國分裂后,中亞地區出現了四大汗國,元代又大力修筑驛站和急遞鋪,為元代的路上貿易和對外聯系提供了方便.其次,宋朝中后期,航海技術迅速發展,以及唐朝時已

元朝在交通和對外貿易有何發展?

首先,主要原因是蒙古帝國分裂后,中亞地區出現了四大汗國,元代又大力修筑驛站和急遞鋪,為元代的路上貿易和對外聯系提供了方便.

其次,宋朝中后期,航海技術迅速發展,以及唐朝時已開辟的海上貿易路線,為元代海上貿易提供了方便.

元朝定制了哪些對外貿易的法則制度?

元代與我國交往的海外國家和地區,見于文獻的就有220個左右。元人還對我國以南海域做了“西洋”和“東洋”的劃分。這是海外地理知識的進步。

元朝還在宋的市帕司制度上制訂了“元豐市帕條”,加強了朝廷對外貿的科學管理,對以后影響很大。

元朝廷還制訂了《至元法則》和《延佑法則》,相對于“元豐市舶條”來說,前者是全國一律的系統規定,側重于商船管理、商品管理和征稅、中外商人使者管理與限制等方方面面,堪稱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統性較強的外貿管理法則。

《大德南海志》記載元代主要進口商品是:包括象牙、犀角等在內的寶物、各種布匹、沉香、檀香等香貨,不同種類的珍貴藥材、木材、皮貨、牛蹄角、雜物,近十大類。

元朝為什么要海禁?不知道元朝海禁的不要說話

中國古代政府為了整頓沿海治安,清理走私,保障社會安定起見,采取的一種禁阻民間人士非經過官方許可,私自出洋從事海外貿易的政策 。又稱洋禁。

元朝海禁時興時廢,從元世祖末年起,到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結束,其間出現四次海禁。第一次海禁起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八月,世祖“以征爪哇,暫禁兩浙、廣東、福建商賈航海者”開始,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成宗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結束。第二次海禁于大德七年(1303下)以“禁商下海”取消市舶機構開始,到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復立泉府院,整治市舶司事。”市舶機構自唐中葉以來,一直是管理海外貿易的主要機構,其興廢與海禁密切相關,因此,“整治市舶司事”表明第二次海禁結束。第三次海禁自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取消市舶提舉司開始,史載“至大四年罷之,禁下番船只”。仁宗延枯元年(1314年)七月“詔開下番市舶之禁”,復立市舶提舉司。最后一次海禁從元延佑七年(1320年)四月以英宗“罷市舶司,禁賈人下番”開始,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三月,“復置市舶提舉司于泉州、慶元、廣東、三路,”第四次海禁結束。此后至元滅亡,市舶機構沒有再發生變化。

但是縱觀有元朝,海禁并不是元朝的既定國策,但是為什么會出現前前后后的四次海禁呢?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因元統治者對外征伐而導致海禁,尤以第一次最為明顯。元世祖并不滿足于對南宋的征服,積極向外擴張勢力。他首先將目標鎖定在占城,由于占城人民的堅決反抗,終未成功。隨后元朝統治者又把目光對準了爪哇。因爪哇在南海諸國中實力較強,元世祖認為只要征服爪哇,則“其余小國即當自服”。至元十六年(1279年)、十七年(1250年)兩次遣使爪哇,但均未成功。至元十八年(1281年)十一月,元世祖又“詔諭爪哇國主,使親來勤”,被拒絕。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爪哇國王葛達那加刺將元朝使臣孟琪默面送回,忽必烈以此為借口,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二月,“以泉府太卿亦黑迷失,鄧州舊軍萬戶史弼、福建行省右皿高興并為福建行中書省平章政事,將兵征爪哇。”但因跨洋作戰,且受爪哇國內政治斗爭影響,最后終于失敗。史載至元三十年(1293年)十二月,“平章政事亦黑迷失、史弼、高興等無功而還,各杖而恥之,仍沒其家費三之一。”在戰爭期間,為防止海商向爪哇通報信息,出售軍械,元政府實行了海禁,但這種海禁往往隨著戰爭的結束而解除。二是為約束權豪、勢要經營海外貿易,維護元朝的“官本船”制度。元朝“官本船”制度是元朝海外貿易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中國古代官方控制和經營海外貿易的一個典型。所謂“官本船”制度,即由官方出錢出船,委托商人經營的一種官本商辦的海外貿易模式。早期由政府貸款給海商進行海外貿易,后由政府直接經營。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正月,盧世榮提出了“于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轉運司,造船給本,令人商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的新建議,這一建議得到元世祖的認可。《元史·食貨志》將其稱為“官自具船、給本,選人人蕃,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同時元朝政府又規定“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錢人蕃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由于元朝海外貿易獲利甚豐,元朝政府不時頒布禁令,禁止私商下海,妄圖壟斷海外貿易的高額利潤。史載“禁私販海者,拘其先所蓄寶貨,官買之;匿者,許告,沒其財,半給告者’,。在推行“官本船”制度的過程中,元朝初年那些海商大賈如朱清、張暄等人,擁有眾多海船,每年獲利無數,這些人又賄賂朝中官員,相互勾結,這無疑對元朝“官本船”的海外利潤構成威脅。為壟斷海外貿易的巨額利潤,政府往往對其進行約束、限制,當這種限制走向極端時,便發展為海禁。在元朝“官本船”制度較為嚴格的時候,也正是海禁較多的時候。由于“官本船”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不少困難,在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政府才宣布,“聽海商貿易,歸征其稅。’,三是約束違禁品的外流。元朝禁止出口的商品較多,元朝政府規定:“諸市舶金銀銅錢鐵貨、男女人口、絲綿段匹、銷金縷羅、米糧軍器等,不得私販下海,違者舶商、船主、綱首、事頭、火長各杖一百七,船物沒官,有首告者,以沒官物內一半充賞,廉訪司常加糾察。”《元史》中有多處多次聲明嚴禁違禁品下蕃,如至元二十九年(1289年)正月“禁商賈私以金銀航海。”延佑元年(1314年)元朝政府重新修訂頒布了新的《市舶法則》,擴大了出口商品的禁限種類。尤其是金銀被元朝貴族視為珍品,且開采量小,彌加珍貴,往往作為賞賜物賜與諸王、大臣等。自世祖后,元朝統治者用于賞賜的金銀數量大為增加。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六月,仁宗“以金二千七百五十兩,銀十二萬九千二百兩,鈔萬錠,幣帛二萬二千二百八十匹奉興圣宮,賜皇太子亦如之”。L’〕‘I)“’)另外,銅錢的大量外流也造成元朝紙幣的貶值。因此,有元一代對這些違禁品管理較為嚴格,當這些違禁品外流嚴重時,便通過禁海的手段阻止。

元朝海外貿易的基本狀況

貿易,是海外活動最根本而真實的力量。

元代的海外貿易活動,有活躍滋長的力量,也有衰退的跡象。這些現象可見於官方記錄,可見於民間著作,也可見於元代遺留下來的史跡、文物與文獻。而這些海外活動的成果為明初鄭和等海外活動所承繼。

壹.官方資料

元代官方記錄,保存了進出港口的的國際貿易狀況,反映於海上活動的媽祖信仰,以及前所未有的海禁。

1. 港口與貿易

元代的國際貿易的港口共有八處,皆設置於元初世祖至元年間,各處均有專職官員主持,分別為:

泉州,元世祖至元14年(1277)立,特設一人專職主之。

慶元、上海、澉浦,元世祖至元14年立,令福建安撫使督之。

廣東,至元20年(1283)置。

杭州,至元21年(1284)置。

溫州,至元年間置。

雷州,至元30年(1293)置。

其中泉州為元代中國第一大港,也是世界第一大港,船舶眾多,貨物堆積如山。從事海外貿易者甚多,且頗見資本雄厚之巨商大賈,泉州的蒲壽庚家族經營海外貿易而致於富貴。蒲壽庚婿佛蓮一家便有海舶八十艘。崇明人朱清、嘉定人張瑄,二人所經營海外貿易,「巨艘大舶帆交番夷中」。(《輟耕錄》卷五)

朝廷命官主持海外貿易,「每歲召集舶商,於蕃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發舶回帆,必著其所到之地,驗其所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元史?食貨志》)

2. 海神媽祖的崇高地位

媽祖本為五代北宋間福建湄州島林氏女,生而能知人福禍,助人無數,尤多助人於海上,歿而為海神。兩宋間,閩人膜拜,信徒迅速增加,成為官方認同之重要神祗,趙宋朝廷先後制封十四次,地位之崇,絕無僅有。

元代,民間崇拜持續,媽祖信仰向北傳播,新增的媽祖廟,除了福建、浙江、江蘇、廣東,括及山東、河北。元代政府敕封媽祖,前後有七次,神格由宋代所封之「妃」升格為「天妃」。

第一次:至元15年(1278),制封「護國明著靈惠協正善慶顯濟天妃」。

第二次:至元18年(1281),制封「護國明著天妃」。

第三次:至元25年(1288),詔加封南海明著天妃為「廣佑明著天妃」。

第四次:大德3年(1299),加封泉州海神曰「護國庇民明著天妃」。

第五次:延佑1年(1314),加「廣濟福惠明著天妃」。

第六次:天歷2年(1329),加封為「護國庇民廣濟福惠明著天妃」。

第七次:至正14年(1354),號海神為「輔國護圣庇民廣濟福惠明著天妃」。

元代祭祀天妃,列入國家禮典。「皇慶(1312-1313)以來,歲遣使齎香遍祭」《元史?祭祀志》每年官方海運之前,需先祀祭天妃。而其他諸神未得重視或認定,「祈風雨不得支破官錢」(《元典章》)。宋代官商膜拜祈風的泉州九日山通遠王,入元而式微消沉。元代媽祖信仰一枝獨秀,神格崇高,乃彼時海外航運活躍的反映。

3.朝廷壟斷貿易與禁止商舶入海之令

朝廷對於巨賈大商,常借故奪其財利。蒲氏婿佛蓮,身歿無後,官府沒其家貲。朱清、張瑄被視為「聚斂之臣」,為官捕殺,封籍家貲,拘收軍器海舶,流放子孫於遠方。規定「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錢入蕃為賈」,「蒲壽庚請下詔招海外諸蕃,不允」,「唆都請招三佛齊等八國,不從」。

又有「官自發船貿易」,以及官府提供資本交由商人經營的「官本船」貿易。元代官府顯然防禁私人壟斷貿易,與民爭利,趨向中央集權。另一方面,海外貿易衍生許多問題,令官府無法掌控,加上海防的顧慮,因而產生海外政策制度的鉅變,下令禁止海外貿易,先後頒布四次海禁令。

第一次:元世祖至元29年(1292)禁商泛海,至元31年(1294)弛禁,前後實行三年。

第二次:大德7年(1303)禁商下海,至大1年(1308)復立市舶司,前後六年。

第三次:至大4年(1311)罷市舶司,延佑1年(1314)開禁,前後四年。解禁後,「仍禁人下番,官自發船貿易」。

第四次:延佑7年(1320)罷市舶,至治2年(1322)復置市舶司,前後海禁三年。解禁後,海外貿易有所限制。

元之海禁為前代所未有。出現在元開國後四十馀年,三十年間四禁四開,禁海之期短者三年,長者六年,為時不長;三次海禁間隔,短者三年長者九年,為時也不長。四次都屬暫時性,卻是連續性,而且一次比一次強烈,解禁之後都有相當限制。這一系列海禁,因為貿易之利與治安之慮而產生,出現於元代中期,乃典型之元代特色,中國的海外政策產生了本質性的改變,對明清時期影響極大。

貳、民間航海人員的著述

元代民間遠航海外,以泉州為最盛,廣州次之。廣州港的航海活動見於《大德南海志》,為元初之作,泉州港的海外活動記錄見於《島夷志略》,為元末之作。

《大德南海志》,陳大震等纂,成書於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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