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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健康聊城買粉絲健康檔案(2021年山東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公辦小學入學政策已公布)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30 12:55:31【】7人已围观

简介聊城養犬管理條例及養犬證辦理流程和材料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

聊城養犬管理條例及養犬證辦理流程和材料

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聊城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我整理的關于聊城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聊城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改善城鄉環境衛生,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管理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導盲犬、搜救犬和科研機構、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隊等單位因特殊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養犬人自律、政府監管、基層組織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同共治養犬突出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養犬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犬只信息登記、簽注,建立養犬信息管理系統,管理犬只收容救助場所,監督管理犬只展覽、表演等大型活動,查處違反犬只禁養、限養、圈養拴養規定和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或者遺棄犬只、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等違法行為,組織捕捉流浪犬、捕殺狂犬和正在傷人的犬只。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管理犬只免疫、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植入電子芯片,監督管理獸用狂犬病疫苗,監測犬類狂犬病疫情、犬只檢疫,查處無狂犬病免疫證養犬等。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城市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犬只禁入標識的設置,查處養犬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占用住宅小區公用區域養犬,違法在住宅小區或者占用公共場所從事犬只經營活動,違反攜犬出戶、犬只運送規定等行為。

市場主體登記部門負責犬只經營、診療機構的登記注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監測和防治,狂犬病預防的健康教育等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的經費保障。

第六條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可以就本區域內有關養犬事項制定公約,劃定允許遛犬的區域和時間,設立標識并監督執行,引導、督促養犬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服務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鼓勵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依法參與養犬管理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文明養犬知識的免費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

第七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尊重依法文明養犬人,共建和諧社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監督、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通過12345市民熱線舉報。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養犬區劃管理、免疫與登記

第九條 養犬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街道辦事處轄區為重點管理區,鄉鎮轄區為一般管理區。

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將重點管理區內的村莊調整為一般管理區,也可以將一般管理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區域調整為重點管理區。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均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免疫間隔期滿前,應當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狂犬病免疫證。

重點管理區的犬只在狂犬病免疫接種時植入電子芯片。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禁養犬的品種和標準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導盲犬、搜救犬的飼養和科研機構、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隊等單位特殊需要犬只的飼養,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

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養犬人應當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妥善處置或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實行犬只信息登記制度。

第十四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養犬人應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后五日內,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指定的犬只信息登記場所辦理犬只信息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者居住證;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狂犬病免疫證。

公安機關在辦理犬只信息登記時,應當采集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等信息。

第十五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養犬的,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后五日內,到公安機關指定的犬只信息登記場所辦理犬只信息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近期全身正面彩色照片、品種、數量清單;

(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或者拴養設施的證明材料;

(四)看管犬只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六)狂犬病免疫證。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收到養犬人提交的信息登記材料,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登記并發放犬只信息登記證、犬只標識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妥善處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場所。

犬只信息登記證、犬只標識牌、電子芯片毀損或者滅失的,養犬人應當及時申請補發或者重新植入。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設立聯合辦公場所,實施犬只狂犬病免疫、辦理犬只信息登記。

第十七條 犬只信息登記每年簽注一次。養犬人繼續養犬的,應當于簽注期滿前三十日內,憑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證辦理簽注手續。

公安機關可以建立養犬登記電子信息平臺,實施網上簽注,并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信息。

連續兩年未簽注的,由公安機關注銷犬只信息登記。

第十八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持犬只信息登記證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一)飼養的犬只轉讓他人的,出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辦理變更手續;

(二)養犬人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三)放棄犬只飼養的,應當將犬只妥善處置或者送交收容救助場所,并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四)飼養的犬只死亡的,應當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養犬信息管理系統應當生成犬只信息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姓名(名稱)、住所(駐地)、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犬只信息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簽注、變更、注銷等情況,以及犬只信息登記證、犬只標識牌、電子芯片的補發、重新植入等情況;

(四)犬只免疫情況;

(五)養犬違法信息;

(六)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二十條 犬只信息登記、簽注應當向公安機關交納養犬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按照有關規定報省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度殘疾人飼養扶助犬,免交養犬管理服務費。

養犬人憑犬只絕育證明,免交養犬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應當自養犬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告知養犬地居(村)民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住宅小區或者居(村)委會所在地顯著位置公示犬只信息登記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可以向屬地犬只信息登記機關申請提供本區域犬只登記信息,屬地犬只信息登記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供。

對本區域內未依法辦理登記的犬只,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屬地犬只信息登記機關。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 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三)不得占用住宅小區的綠地、樓道、房頂等公用區域飼養犬只;

(四)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戶;

(五)不得組織、參與利用犬只進行賭博活動;

(六)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

(七)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尸體;

(八)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管理證件;

(九)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的犬只應當在住所內飼養;單位飼養的犬只應當圈養或者拴養。

一般管理區內,烈性犬、大型犬應當圈養或者拴養。

按照本條例規定可以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應當在飼養地點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四條 下列場所,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區域外,禁止攜犬進入:

(一)機關辦公、醫療保健、教育培訓、金融機構等場所;

(二)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藝術館、體育館、圖書館、科技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

(三)餐飲、商場、賓館、農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管理需要劃定并公布的禁止攜犬進入的旅游景點、公共綠地、城市公園、廣場、商業步行街等區域;

(五)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車場所。

除第一款規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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