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1 買粉絲文章侵權收到法院起訴(杭州快版侵權敲詐是騙子嗎?有多少人收到他們的詐騙電話??)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3:42:02【】5人已围观

简介買粉絲圖片侵權被起訴怎么辦法律解析:在接到法院通知之后,不要慌亂,需要明確以下幾點:第一、要弄明白是否真的侵權。這一點是應訴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弄明白對方是否真的具有獨占權,有的時候,對方的獨占權利由于

買粉絲圖片侵權被起訴怎么辦

法律解析:

在接到法院通知之后,不要慌亂,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第 一、要弄明白是否真的侵權。這一點是應訴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弄明白對方是否真的具有獨占權,有的時候,對方的獨占權利由于沒有按時繳納年費等已經不受法律保護,又或者對方的該項專利存在某些問題,不符合 專利申請條件 等,這些都需要審查。其次是要把自己的產品與該專利進行比對,尤其要注意專利中的技術特征,如果自己的產品不符合這些特征,是可以作為未侵權辯護的理由的。 第 二、如果真的是侵權了,就要積極地 承擔侵權責任 ,一般來說,需要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 三、對于被訴侵權,建議委托專業律師進行處理,畢竟專業律師對于案件中的著重點把握的更加清楚。其專業能力能提高己方勝訴的幾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來分期起訴了,現在是訴前調解,買粉絲我看了能查到調解金額。這個信息是真的還是假的

這個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

怎么說呢?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招了一些金融公司入住當地,金融公司又提了要求(無非是你政府要怎么養活我),這個和平時招商引資一樣

所以,就出現你的調解信息在法院買粉絲上

實際上這個就是一個第三方的調解機構,有證的

法院的買粉絲買粉絲程序和他們平臺做了一個接口,你進去后是跳轉頁面

你不接受他的調解也沒事

因為即使不接受,后面金融公司起訴到法院(大概率不會,正規的會),你先可以申請屬地管轄權,就是你身份證所在地法院管轄,所在地法院接受后你申請訴前調解,這個時候就是法院的人員給你去調解,具備法律效應和客觀公正,也不記錄你自己的起訴信息

你看,也就是不接受他的調解,還有法院的一次調解,理他干嘛

說白了,那就是一個催收機構

杭州快版侵權敲詐是騙子嗎?有多少人收到他們的詐騙電話??

除了快版權,現在還有很多像文章無憂等所謂的維權公司都是一幫靠敲詐勒索買粉絲平臺買粉絲文章起家的流氓騙子公司,一篇文章敲詐勒索幾萬塊,他們只是針對敲詐勒索買粉絲買粉絲平臺,而對同樣文章被上百家轉載的網站卻不敢起訴。

建議所有被快版權、文章無憂等公司敲詐勒索過的買粉絲買粉絲平臺應該聯合起來反訴這些流氓公司,必須扼制這種流氓公司的違法行為。

鴻毛藥酒告上海律師的判決書全文

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遠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案號: (2018)滬0112民初9577號

裁判日期: 2018.06.13

案由: 民事>人格權糾紛>人格權糾紛>名譽權糾紛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滬0112民初9577號

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岱海鎮建設街酒源路。

法定代表人:鮑洪升,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寶義,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遠

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茅國藥)與被告程遠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茅國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寶義、被告程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鴻茅國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即時刪除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上侵犯原告名譽權的內容,并就其侵權行為在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發布道歉信,并且要求被告在中央電視一臺和人民日報之一發布道歉信,費用由被告支付;2.判令被告因其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商譽損失1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6日,被告在自己運營的“法律101”及他人運營的“紅盾論壇”的買粉絲買粉絲上發表一篇名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文章內容言辭鋒利、違背事實,對象直指“鴻茅藥酒”品牌及鴻茅國藥,嚴重侵犯其名譽權,具體內容如下:第一,文章標題擬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此種表述不但違背事實,而且誤導讀者,詆毀鴻茅國藥商譽,貶低“鴻茅藥酒”品牌形象。第二,文章以“[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開頭極為吸引讀者眼球,言明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買粉絲“上海發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虛假廣告的經典案例。經查,該文章標題為《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于2018年2月27日在“上海發布”買粉絲買粉絲發表,文章中提到“12件典型虛假廣告”,但這12件中并不包含“鴻茅藥酒”,被告在文章中的表述極易讓讀者誤以為原告在“12件典型虛假廣告”之列。文章發表后,截至2018年3月7日晚23點,閱讀量已經高達10,506次,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致使原告造成了極大損失,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商譽損失。

庭審中,原告確認被告并未在中央電視一臺和人民日報中發表過涉案文章,但仍堅持要求被告在該兩家媒體之一發布道歉信。

程遠辯稱,其確實發布過涉案文章,且該文章確實被紅盾論壇轉載,但不認可原告所稱的閱讀量。其以權威媒體報道、工商部門發布的文件及處罰決定予以論證,在此基礎上,文章系對相關社會現象進行的評論,是正當合法的評論文章,不構成侵權和違法。原告的廣告史劣跡斑斑是確鑿無疑的,是事實存在的。確認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的案例中不包括鴻茅藥酒,但其在文章中也明確寫清楚,針對鴻茅藥酒的評論都是網友的留言,不存在任何誤導。其系關注到《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的文章留言中涉及鴻茅藥酒,由此受到啟發后才寫了涉案文章。文章所述事實并不是舉例藥品廣告違法,而是質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查時尺度過于寬松,存在諸多違法嫌疑。其寫涉案文章不針對原告,也不針對任何人,僅是對行為進行法律分析,文章引用的事實僅是一小部分,且來源于權威媒體,系對行為的評論,同時也是對相關管理部門、食藥監部門、央視、審查及播放廣告的部門的做法的質疑,應屬言論自由的范圍。如果原告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理應忍受這樣的社會批評。

原告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489號公證書一份,系對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中相關內容進行的保全證據公證,證明被告在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發表了一篇標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不實文章,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的運營主體是本案被告;

2、編號為(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490/1491/1492號公證書共3份,證明截止2018年3月7日法律101和紅盾論壇轉載此文章已經突破了9821次,但是后續存在點擊,公證書中雖沒有顯示,但實際后續存在不同數次的點贊和點擊,點贊達64次。證明被告的上述文章在網絡中存在大量傳播,在不同搜索引擎上均可搜索得到;

3、買粉絲買粉絲曝光上海12件典型虛假廣告的文章,該文章系被告引用的標題,證明該12件虛假廣告案例中不涉及鴻茅藥酒;

4、藥品廣告審查表,出具方是內蒙古食藥監管理局,證明原告的廣告合法合規。

5、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法律101是被告運營,文章也系被告發布,證明目的同證據1。

被告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如下:

證據1真實性予以認可,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確實是其本人運營的,標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涉案文章也是其本人所寫,其中內容不存在修改,確實是其發表過的,其對此承擔責任。截止公證書出具當日,該文章的閱讀量僅有915次;

證據2真實性予以認可,確認《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是其本人所寫,也確實在紅盾論壇轉載過。這個文章既然在其買粉絲上刊登,在網絡中可以搜索得到也是理所當然的。紅盾論壇的閱讀量也是9821,與原告主張不一致;

證據3予以認可,與其提供的證據1內容是一致的;

證據4真實性認可,但根據廣告法規定,藥品廣告需經過審查后才能發布,經過審查代表可以發布,但是不代表是合法的。廣告的查處部門是食藥監部門,但是廣告違法的審查部門是工商部門,如果工商部門經審查認為發布廣告的藥品違法,也是可以進行處罰的,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其所寫的文章中所述事實并不是舉例藥品廣告是違法的,而是質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查的時候尺度過于寬松,存在諸多違法的嫌疑。這和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直接關聯;

證據5認可,《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涉案文章是其本人所寫。

被告程遠為證明其辯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上海市東方公證處(2018)滬東證字第2424號公證書,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的內容;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網絡評論源自“上海發布”買粉絲買粉絲2018年2月27日發布的《[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一文;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在權威媒體“澎湃新聞”的買粉絲買粉絲《莎普愛思廣告最多?鴻茅藥酒不服:7年拿1167個廣告批文》一文中有公開報道;

2、公證費發票,證明被告為保全證據支出1,800元;

3、權威媒體“澎湃網”發表《誰在為“違法成癮”的神藥廣告開綠燈?》一文,來源于澎湃網買粉絲,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

4、《財經天下》周刊博客發表署名劉雪兒的《鴻茅藥酒違規10年被通報2600次,零售年銷16億竟花150億打廣告?》一文,來源于網絡,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該文稱鴻茅藥酒可評上廣告違規吉尼斯紀錄;被告在自已寫的文章中也引用了該媒體所稱的可以評得上吉尼斯紀錄;

5、權威媒體《新京報》微博發表《屢犯屢被開綠燈“神藥”連著“神監管”》一文,來源于《新京報》微博,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該文亦稱鴻茅藥酒廣告行為“劣跡斑斑”;

6、《鴻茅藥酒廣告屢遭查處不收斂》一文,源自《中國消費者報》紙質媒體報紙的2010年3月15日的B01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7、《“廣告狂”鴻茅藥酒隱現不合規》一文,來源于《北京商報》2016年11月8日C01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8、《鴻茅藥酒被庫爾勒食藥監局責令停售》一文,來源于《中國經營報》2016年9月12日的C16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9、《鴻茅藥酒的江湖亂局》一文,來源于《華夏時報》2010年3月6日第24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復印件源

很赞哦!(3)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西藏山南乃东县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