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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安民警在使用網絡社交媒體時必須(濟南警方回應稱“懟網友”微博發布者不是民警,為何官微發表不當言論者均是“外人”?)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12:21:42【】9人已围观

简介違反公安部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九不準”規定的,可以給予移送司法機關。根據查詢百度題庫試題顯示: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違反“九不準”相關規定,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處理。A.批評教育,B.紀律處

違反公安部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九不準”規定的,可以給予

移送司法機關。

根據查詢百度題庫試題顯示: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違反“九不準”相關規定,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處理。A.批評教育,B.紀律處分,C.組織處理,D.移送司法機關。正確答案選擇D,所以是移送司法機關。

移送司法機關是指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通過非司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一般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是指移送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民警使用網絡九不準原則

原則:

1.不準制作、傳播與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的信息和言論;

2.不準制作、傳播詆毀黨、國家和公安機關形象的各種負面信息;

3.不準制作、傳播低俗信息、不實信息和不當言論;

4.不準討論、傳播公安機關涉密或者內部敏感事項;

5.不準擅自發布涉及警務工作秘密的文字、圖片、音視頻;

6.未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不準以民警身份開設微博、買粉絲買粉絲,個人微博、買粉絲頭像不得使用公安標志與符號;

7.不準利用網絡社交工具的支付、紅包、轉賬等功能變相進行權錢交易;

8.不準利用網絡社交媒體進行不正當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顯不良傾向的買粉絲群、論壇等網絡社交群體;

9.不準利用網絡社交媒體從事其他與法律法規、黨紀條規和黨的優良傳統相違背的活動。

法律依據

《全區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平臺保密管理》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公安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網,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管理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網行為,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網上進行的軟硬件安裝與開發、信息發布、信息查閱、應用等行為。

第三條對公安民警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應當根據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依據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違反“一機兩用”規定,將公安信息網及設備外聯其他信息網絡,或者擅自拆除監控程序、逃避監控、擾亂上網注冊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九不準”》

正常警察會用私人電話通知對方嗎?

不會用私人電話,公安機關傳呼嫌疑人都需要使用傳喚證的;如果是口頭傳喚的,需要現場出示工作證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擴展資料:

如何防范警察泄露公民個人信息

1、建立警示教育學習機制,增強意識。

為鞏固治理效果。發布各級公安機關通報、媒體網絡公布的典型案例,重新下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網違規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公安機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公安信息共享查詢應用“七不準”》《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九不準”》等文件。

加強民警、輔警公安信息網絡安全保密知識的學習,增強全警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意識。

2、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強化管理。

向民警、輔警下發自查自糾清單,要求對照檢查是否存在數字證書隨意轉借他人使用等現象,對他人借用、使用本人數字證書未及時記錄、登記備案,未經批準短時間內超量查詢警務信息等情況,提交《自查自糾報告》并簽訂《安全保密協議》。

3、加大執紀執法力度,依規追責。

對發現問題但對問題隱瞞不查、不報的,不僅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還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上報上級機關由刑偵、治安等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未構成違法犯罪的嚴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濟南警方回應稱“懟網友”微博發布者不是民警,為何官微發表不當言論者均是“外人”?

現在的社會有很多的不正之風是很多,我覺得需要慢慢的盡快的進行糾正了,特別是一些一些執法部門,必須要有一個為人們服務的心態,不能做什么事情都推脫責任,任何事情都不管老百姓的實際情況。中國政府的領導人,一直強調執政愛民,但是在很多地方,這樣的事情根本沒有得到執行。

我覺得最近炒得沸沸揚揚的山東省母子被侮辱的案件,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當時的濟南警方在看到高利貸控制母子的自由,侮辱母子的時候,他們采取的是不作為的行動,最終導致整個事件,變成一起殺人案,從這件案子的經過來看,警察應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點是毋庸置疑的事情。

不過濟南警方的反應很快,當然并不是對高利貸犯罪人,而是對網民采取行動,使用一些侮辱性的東西來諷刺網民,我覺得身為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做出這樣的事情,真的是叫人寒心,當然這件事情的結果,自然是警方宣布,首先是這兩條微博沒有任何含義,其次是值班人員也并非民警,我覺得這事情真是有些匪夷所思。

首先微博的言論沒有任何含義?這句話很蹊蹺,如果沒有含義的話,為什么會出現在濟南警方的微博呢?難道警方的微博經常喜歡發表沒有內容的信息嗎?其次這次事件的值班人不是警方的人,這句話更加有些不可思議,警方的微博值班人竟然不是警察,那么要這個警方的微博做什么?或者警方的微博外人可以經常使用嗎?

濟南警方的推托之詞,真是最令老百姓失望的語言,之所以官微發表不當言論者均是【外人】,這里面推責任的成為很高,而且每次如此豈不是,那大家的智商開玩笑嗎?現在之所以一出事就是外人的行為,明顯是把自己撇清,找個替罪羊來說代替,當然現在沒有證據說明濟南警方是這樣做的,可是外人使用警方的微博?難道不覺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嗎?中國很多時候,出現錯誤的話,都是外人,這樣推責任的現象, 現在已經愈演愈烈。為何官微發表不當言論者均是【外人】,各種的道理,無非是把自己內部人撇清,包庇縱容而已!

請問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受理侮辱誹謗案件嗎?

侮辱行為的法律理解和適用

侮辱他人的行為在生活中很常見,公安機關也常常接報侮辱類警情。但是,侮辱行為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類法律的處理,因此,有必要梳理和厘清相關適用的邊界。本文旨在結合具體案例對侮辱行為的法律理解和適用進行梳理和解讀,以期對公安執法有所助益。

一、侮辱是什么

(一)基本涵義

侮辱,詞典中通常的釋義是,使對方人格或名譽受到損害,蒙受恥辱。在法律中,通常的表現為對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體狀況等相關方面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的表示,以達到對他人人格或名譽的損害。即使行為人所表示的內容是公知的事實,但只要該內容是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就屬于侮辱。例如,即使周圍的人都知道某人是賣淫女,行為人公然辱罵其為“婊子”的,也屬于侮辱。這也是侮辱與誹謗的本質區別。誹謗的核心在于捏造事實,侮辱的核心在于貶損人格。

(二)表現形式

侮辱通常的表現形式有四種,分別為:一是言語侮辱,表現為使用言詞對被害人進行詆毀、謾罵。這也是較為常見的侮辱形式。二是書面侮辱,表現為文字或圖畫侮辱,即書寫、張貼有損他人名譽的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標語等。三是動作侮辱,常見的表現是用手勢(豎中指)或者不雅的動作。四是暴力侮辱。這里的暴力不是指殺人、傷害,而是使用暴力敗壞他人的名譽。如扒光男子的衣褲,當眾羞辱,使用強力逼迫他人做難堪的動作;強行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二、侮辱的法律判斷及處理方式

(一)民事侵權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因此,侮辱行為在民法上屬于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二)治安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可見,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作出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的處罰。

但是,治安違法中的公然侮辱他人與民事侵權行為一個顯著的區別是侵犯對象范圍不同,前者主要針對自然人,后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團體。例如侮辱某公司,可以構成民事侵權,但是不屬于治安處罰范圍。

(三)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可見,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侮辱罪。但是,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否則需當事人自行到法院告訴。

三、治安案件中侮辱行為的理解和處理

(一)公然侮辱的理解和處理

公然,是指當著眾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

實踐中,在以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

一是點對點的侮辱行為,常見的二人電話、買粉絲中的侮辱行為,不屬于公然侮辱他人。如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某訴成武縣公安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件。2013年3月8日下午16時42分至16時59分,李某某先后用手機5次撥打張某某的電話,時長分別是27秒、16秒、24秒、2秒、3分27秒。張某某在接聽時長為3分27秒通話時在證人吳某、田某某在場的情況下使用免提功能接聽了李某某電話并進行了錄音。通話過程中,原告對張某某使用了侮辱和威脅性的語言。張某某報案后,經調查,成武縣公安局于2013年3月18日以李某某構成公然侮辱他人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作出對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李某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成武縣人民政府維持行政處罰。李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通過打電話的方式侮辱他人,不屬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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