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1 公約和貿易術語的關系(請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何在?多謝!)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18:57:09【】6人已围观

简介請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何在?多謝!兩者沒有關系,一個是術語,可以理解為溝通的語言方式、術語。一種是規則。一、國際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

請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何在?多謝!

兩者沒有關系,一個是術語,可以理解為溝通的語言方式、術語。一種是規則。

一、國際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說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

1、公約的基本原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平等互利原則與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執行、解釋和修訂公約的依據,也是處理國際貨物買賣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準繩。

2、適用范圍。

第一,公約只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公約適用于當事人在締約國內有營業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據適用于“合同”的沖突規范,該“合同”應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也應適用“銷售合同公約”,而不管合同當事人在該締約國有無營業所。對此規定,締約國在批準或者加入時可以聲明保留。

第三,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適用該公約。(適用范圍不允許締約國保留)

3、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發盤(要約)與接受(承諾)的法律效力。

4、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賣方責任主要表現為三項義務: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移轉貨物的所有權。

第二,買方的責任主要表現為兩項義務:支付貨物價款;收取貨物。

第三,詳細規定賣方和買方違反合同時的補救辦法。

第四,規定了風險轉移的幾種情況。

第五,明確了根本違反合同和預期違反合同的含義以及當這種情況發生時,當事人雙方所應履行的義務。

第六,對免責根據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截至2015年12月29日,核準和參加該公約的共有84個國家,包括:

阿爾巴尼亞,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克羅地亞,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加蓬。

格魯吉亞,德國,希臘,幾內亞,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黎巴嫩,萊索托,利比里亞,立陶宛,盧森堡,毛里塔尼亞,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黑山,荷蘭,新西蘭,挪威,巴拉圭,秘魯,波蘭,羅馬尼亞,韓國。

俄羅斯聯邦,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 [5]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馬其頓(前南斯拉夫共和國),土耳其,烏干達,烏克蘭,美國,烏拉圭,烏茲別克斯坦,委內瑞拉,贊比亞,貝寧,圣馬力諾,巴西,巴林,剛果等。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國際貿易術語

請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何在?多謝!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是為了更好的劃分責任。

國際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平等互利原則與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三大原則,分為適用范圍、合同的成立、貨物買賣、最后條款四個部分。

兩者之間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擴展資料:

國際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所表示的貿易條件,主要分兩個方面:其一,說明商品的價格構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從屬費用,即運費和保險。

其二,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由于貿易術語對規定買賣雙方應該承擔的義務,作了完整而確切的解釋,避免了由于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和履約中可能產生的爭議。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平等互利原則與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執行、解釋和修訂公約的依據,也是處理國際貨物買賣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準繩。

當公約與當事人約定的國際貿易術語沖突時該如何適用

可由法院、行政機關直接適用。

生效的國際條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即采用納入方式生效,國內法與國際法相沖突,適用國際法,除非我國簽訂公約時對相關條款保留。

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外,開始時通常須審查代表是否奉有談判條約的全權。談判結果訂成雙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邊條約的談判通過國際會議的形式進行,條約草案提交會議通過。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銷售合同公約》貨物風險轉移原則的風險轉移比較

兩者的性質不同:雖然兩者都是國際法淵源,但《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屬于國際慣例;GISG屬于國際公約;

GISG作為一種籠統性的規定,對貨物在合同履行中的風險轉移做出了籠統的規定。

而通則作為一種國際慣例,將實務操作格式化,制定的風險轉移規則更加具體。例如FOB,是指

當貨物已運至船上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發生轉移,買方自那時起承擔一切費用

但是兩者同時規定風險轉移并不矛盾,可以相輔相成。約定運用2010通則的,用通則的規定。通則沒有涉及的,運用CISG。

 

簡述《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及其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異同。

【答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是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于1994年制定、于2004年修訂的一項國際性法律文件,旨在為國際商事合同確立一般規則,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律文件,也可用做國家或國際立法的范本。它是以非立法的形式統一或協調法律。該通則遵循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方法和某些規定,意圖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范圍內使用的均衡的規則體系。該通則的適用范圍很廣,沒有對國際商事合同作統一的定義,但它不適用于消費者合同。內容上包括了國際商事合同的各個方面。該通則的體系由前言、總則、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釋、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合同的轉讓等組成。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由國際商會制定的,最新版本是2000年版本。主要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風險、責任、費用、海關手續的分配等作出規定。它共包括了13個貿易術語。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相同點表現為:(1)都屬于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拘束力。(2)都具有可選擇性和可變更性。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選擇不適用;在選擇適用以后,可以對條款合意進行變更。(3)都可以補充現行法律的不足,明確合同條款的含義,更好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主要不同點表現為:(1)適用范圍不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適用范圍很廣,可以說可適用于除消費者合同外的一切商事合同,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關于國際貿易術語方面的慣例,用一段字母和簡短概念的組合來劃分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風險、費用,并反映價格構成,只適用于有形貨物買賣中的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2)內容不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重在規定合同規則,致力于商事合同規則的國際性統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則通過對四組貿易術語(E組、F組、C組、D組)的規定來為國際貿易術語的解釋作出一定的規范,屬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具體方面。

2012司法考試國際法考點:《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公約的適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1)“國際”買賣:

1)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當事人如擁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采取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

2)擴大適用(間接適用)―――非締約國當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準據法是締約國如果非締約國當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約的選擇,公約還可在下面情況下適用。公約第l條(1)款(B)項規定,對于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營業所所在地國不是締約國,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時,公約可以適用于他們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適用公約,須具備3個條件:A、貨物買賣合同具有國際性,即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分處在不同國家;B、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所在的國家不是公約締約國;C、受理糾紛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國際私法規則認為該合同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公約》這一規定的目的旨在擴大公約的適用范圍,但允許締約國提出保留。

(2)“貨物”買賣:技術、服務、勞務貿易不適用;

《公約》不適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為提供勞務和服務而成立的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條還排除了對提供貨物與提供服務相結合的合同的適用。依公約的規定,下列兩種合同排除適用:

1.通過勞務合作方式進行的購買,如補償貿易。

2.通過貨物買賣方式進行的勞務合作,如技貿結合。

《公約》的標準是看該合同中的絕大部分義務是銷售貨物還是提供勞務或服務。如果銷售貨物是主要的,則應適用《公約》。反之,則不適用。

提供貨物:適用(大型成套設備銷售的交鑰匙合同)

混合合同:賣方絕大部分義務是提供服務、勞務:不適用(來料加工)

――如果貨物和勞務可以分開,則公約可以只適用于貨物部分

(3)6種例外(不適用)

①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個人消費)。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作任何這種使用的;

② 經由拍賣銷售的物品;

③ 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銷售的貨物;

④ 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等有價證券;

⑤ 船舶、氣墊船或飛機;

⑥ 電力;

(4)公約不涉及的三個問題

①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② 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所有權轉移規則)

③ 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產品質量侵權)

很赞哦!(87661)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河南许昌襄城县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