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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出口海外代付申報(進口押匯與海外代付的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30 11:31:58【】2人已围观

简介求問銀行海外代付應如何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89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內銀行,則在境內代付行對外付款時,境內進口商應在境內開證行(即原始經辦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原始經辦行應及時跟蹤境內代付行對

求問銀行海外代付應如何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89 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內銀行,則在境內代付行對外付款時,境內進口商應在境內開證行(即原始經辦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原始經辦行應及時跟蹤境內代付行對外付款情況;境內代付行應于對外付款當日將付款日期幣種金額等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始經辦行

原始經辦行收到書面通知后,應按書面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報號碼,并由客戶申報在相應的貨物貿易交易編碼下

61 在國內貨物買賣中,境內開證行根據境內買方的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受益人為境內特殊經濟區域的賣方

開證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后,委托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信用證下的境內受益人時,應要求該境外銀行(即境外代付行)在付款電文中注明此筆款項為代付款性質;信用證到期時境內買方再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利息以及相關費用

89 境外代付銀行付款給境內受益人時,境內受益人應在其解付行/結匯中轉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申報在“其他投資-負債-獲得外國貸款-獲得國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本金”項下,新版交易編碼“802023”,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項的匯入

89 在信用證到期日境內買方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以及利息時,境內買方應在開證行(即原始經辦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即分別申報在“其他投資-負債-償還外國貸款-償還國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本金”和“收益-其他投資收益-借款及其他債務利息支出”項下,交易編碼分別為“802023”和“302031”,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項匯出

61 境內某銀行(A銀行)根據境內進口商的申請開立了假遠期信用證(即代付業務),并委托境內外資銀行代付,代付銀行再委托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境外出口商

融資到期后,境內A銀行將代付款本金及利息劃往境內代付的銀行,境內代付的銀行同境外銀行清算

這類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該由哪家銀行辦理?申報時點是境內外資銀行代付日期還是融資到期企業實際付款日?61 分析與結論:89 境內進口商應當在境內代付行向境外付款時,在經辦銀行(即境內開證行A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申報在相應的基礎交易項下,即本金申報在貨物貿易項下,利息申報在收益項下

89 申報時點為資金跨境支付時,本例中為歸還境外銀行代付款項時

(盡管利息是支付給境外代付銀行的)

代理進出口業務需要國際收支申報嗎?

需要,根據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申報業務指引(2016 年版),《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的“付款幣種及金額”指付款人支付款項的幣種及金額,可能包含境內銀行費用,“實際付款幣種及金額”指銀行實際對外支付的幣種及金額,不包括境內銀行已扣除的費用。因此《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 的“實際付款金額”小于或等于“付款金額”,因此,需要按照業務實際,在申報中真實體現相應的境內銀行扣費。

進口海外代付,境外代付行向境外出口商代付的環節未發生資金跨境,境內進口商向境外代付行進行償還環節是整個業務流程中唯一一次資金跨境,應由境內進口商通過原始經辦行在償還境外代付行時,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即根據基礎交易申報在貨物貿易進口及償還代付(貸款)利息項下。對方收款人為境外出口商。(老王注:海外代付時,資金是在境外流轉的,境內進口商不需要申報,但當償還該資金時,資金跨境流向境外了,進口企業需要按貨物貿易進行申報)

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公告規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并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游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

(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備案人可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備案表》:

(一)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二)從主管國稅機關官方網站下載。

六、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1份當場退還備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傳遞給備案人主管地稅機關。

《備案表》流水號具體格式為:年份(2位)+稅務機關代碼(6位)+順序號(6位)。“年份”指公歷年度后兩位數字,“順序號”為本年度的自然順序號。

七、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后,持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八、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應自收到《備案表》后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并可要求備案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備案信息與實際支付項目是否一致;

(二)對外支付項目是否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 

九、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書面告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納稅或源泉扣繳義務,依法追繳稅款,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十、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事項的管理,及時統計對外支付備案情況及稅收征管情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十一、各級稅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信息交換工作。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流程和資料按此公告執行。

海外代付的情況處理和方案對比

(一)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境內開證行根據境內進口商的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給境外出口商,同時,境內開證行委托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境外受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在境外代付款項到期后,境內進口商通過境內開證行歸還境外銀行代付款項,此時,境內進口商應當在境內開證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交易性質按照“取大原則”申報在相應的貨物貿易交易編碼項下,交易附言注明:支付海外代付的貨款及其利息。

(二)在國內貨物買賣中,境內開證行根據境內買方的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受益人為境內特殊經濟區域的賣方,開證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后,委托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信用證下的境內受益人,信用證到期時境內買方再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利息以及相關費用。境外代付銀行付款給境內受益人時,應申報在“其他資本-其他”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4360”,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項的匯入;在信用證到期日境內買方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以及利息,應申報在“其他資本-其他”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4350”,交易附言注明:歸還代付款項及其利息。 進口代收只是一種結算方式,就是出口國的出口跟單托收,到進口國就叫進口代收。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短期外債政策的調整,亦有助于推動銀行開展上述業務。根據規定,目前90天以內的“海外代付”業務明確不再占用代付申請行的短期外債額度。這意味著90天以下“海外代付”業務的規模可以無限放大,而在此期限之上的業務規模也將因此而放寬。

為說明問題,舉例如下:假設2006年4月25日一公司需要對外付匯870萬美元,共有三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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