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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資本主義時期的貿易主要是指(什么是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的國際貿易)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2:30:34【】7人已围观

简介什么是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的國際貿易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即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時間大致是十七世紀到十九世紀后期。自由資本主義(laisser-fairecapitalism)是指以自由競爭為特征的資本主

什么是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的國際貿易

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即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時間大致是十七世紀到十九世紀后期。

自由資本主義(laisser-faire capitalism)是指以自由競爭為特征的資本主義。是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的第一階段,為壟斷資本主義的前身。亦稱“壟斷前資本主義”。

資本主義競爭方式

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資本主義企業主要由資本家獨自經營,還沒有壟斷組織,也不存在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企業之間自由地開展競爭。資本主義競爭有兩種形式:

①同一部門內資本家之間為了攫取超額剩余價值而進行的競爭,表現在每個資本家都為了使自己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而不得不改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

②不同部門的資本家之間為了爭奪更有利的投資而進行的競爭,表現在資本可以在各部門之間自由轉移。部門之間競爭的結果,使利潤率平均化,從而形成平均利潤率,價值轉化為生產價格。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平均利潤率有下降的趨勢,為了彌補這個損失,又會驅使資本家瘋狂地卷入競爭的旋渦。

資本主義準備時期、自由競爭時期和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國際貿易各有什么特點?

1,貿易規模擴大,貿易商品各類和數量急劇增加;貿易范圍擴大,殖民主義者有通過殖民活動,把廣大殖民地國家卷入到國際貿易中來;商品結構開始轉變,工業原料和城市居民消費品的比重開始上升;壟斷海外貿易,特別是殖民地貿易的大商業公司紛紛建立。

2,產業革命的推動下,國際貿易發生了如下的一些變化:貿易量迅速增加,范圍進一步擴展,世界各個地區和各種類型的國家都卷入到國際貿易中;商品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工業制成品比重上升;貿易方式有很大的進步。展覽會、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國際信貸關系的發展;政府的作用發生變化,支持自由貿易

3,從貿易量和發展狀況來看,第二次產業革命、國際分工體系的形成和世界市場的發展,促進貿易額的快速增長;國際壟斷組織瓜分世界市場,使競爭更加激烈;資本輸出漸成為資本主義國家的重要貿易方式;發達國家競相采取保護貿易的政策,阻礙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資本主義時期國際貿易的特點是什么?

資本主義時期國際貿易的特點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 貿易規模迅速擴大:在資本主義時期,全球經濟迅速發展,國際貿易量也得到了空前增長。

2. 商品結構不斷變化:隨著科技和生產技術的發展,貿易的商品結構不斷變化,工業品逐漸取代農產品成為主要的貿易商品。

3. 貿易方式發生變化:在資本主義時期,貿易方式逐漸從以物易物的方式向貨幣交換的方式轉變。

4. 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和分工的細化,貿易活動的主體逐漸趨向專業化。

5. 組織機構日益專業化:國際貿易的組織機構逐漸趨向專業化,包括商會、貿易公司等機構的興起,為國際貿易提供了更好的組織和管理。

6. 國家之間的貿易條約逐漸發展:為了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各國之間逐漸發展出各種貿易條約和協定,以促進國際貿易的規范化和發展。

7. 以國際分工為基礎:在資本主義時期,國際貿易開始以帶有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性質的國際分工為基礎,推動了全球經濟的發展。

8. 物質技術手段現代化:隨著科技的發展,國際貿易的物質技術手段逐漸現代化,包括交通、通訊、金融等方面的現代化,為國際貿易提供了更好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9. 競爭空前激烈: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各國之間的競爭也日益激烈,尤其在國際市場上,企業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

總之,資本主義時期的國際貿易呈現出規模迅速擴大、商品結構不斷變化、貿易方式發生變化、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組織機構日益專業化、國家之間的貿易條約逐漸發展、以國際分工為基礎、物質技術手段現代化和競爭空前激烈等特點。這些特點對全球經濟和貿易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請問明朝資本主義萌芽時期的商業主要指什么?

西歐中世紀的資本主義萌芽,實為其社會所孕育著的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各式完整基因在內的有機胚胎,主要以西歐中世紀城市為載體。或者說,西歐中世紀城市在建立、發展過程中,由于其內在素質和傳統文化諸關系,逐步培育出這一有著細胞系統構造的胚芽,且在有關歷史條件下茁壯成長。而中國古代乃至明清時期的城鎮基本不存在西歐中世紀城市的相關基因,那種主要將當時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場雇傭勞動的數量和規模狀況作為萌芽單一標志的研究方法,其萌芽認定概念本身就是極為片面的,所以問題討論了數十年,有關論著可謂汗牛充棟,非但得不出什么經得起檢驗的科學結論,結果卻是長期爭論不休,進行著捕風捉影的文字游戲。本文將萌芽認定為是一個以城市為核心的組織齊備而發育全面的社會系統構造,把中世紀城市整體發展的主要特點作為一個結構體系來進行中西比較論證、我們會看到中國古代社會直至明清時期的城鎮基本不可能孕育出這樣的胚芽,因此所謂明清資本主義萌芽實在是一個不存在的偽問題。

一、自由城市與雇傭勞動者

西方中世紀所謂自由城市,它首先意味著其居民是自由人。許多城市在斗爭中獲得的特權證書明確給予市民以人身自由,而取消作為農奴的一系列束縛。“確實在原則上,依照每一個都市團體的原來的法律,所有市鎮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權利。這是一個能繁殖的胚芽,……市民中沒有一個人被允許有特殊權利。其次,市民、工匠或商人均享有人身自由。日耳曼的諺語說:‘城市的空氣使得一個人自由。’”①盡管它只是一個法律原則,事實上的不乎等還遠沒有解決,然而這一法律原則卻成為城市日后發展最為重要的基石。

其中下層民眾(主要是雇傭勞動者)具體的社會地位如何呢?“在工人即所謂幫工與行東之間,除了由于在財產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暫時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別以外,再無其他的差別,兩者都受過相同的職業訓練。工人在與他的行東的女兒結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開業所必須的小量資本的任何時候,他就可以成為行東。幫工可以自由地從事工作;他僅僅受一個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約的約束。”②就是學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十三世紀的《巴黎羊毛織工行會章程》規定:“如果學徒由于匠師的過失而離開其匠師,他自己或他的朋友應到織工行會會長面前,說明這件事的情由;會長在兩周之內應召喚學徒的匠師,對他訓戒說,對于學徒他應該供應適當膳食,像對上等人的兒子一樣,并應給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辦理,學徒可以另找匠師。”③

同時,西歐許多城市還形成了一種習慣法,即一個農奴如逃來城市住滿一年零一天,期間其領主并沒有提出異議,即取得自由身份。過去的主人再也不能迫使他返回。如英王享利二世給予林肯城之特許狀中寫明:“任何人在林肯城之居留期已達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納稅,任何具有申請權之人亦未提出要求,而此人能按照本城之法律與習慣證明此具有聲請權之人在此期間確在英格蘭國境以內,但并未提出不利于彼之異議,則予亦將準許彼等與過去尸樣,繼續以市民身份居住于予之林肯城中。”④

這樣,西歐中世紀城市中不管是市長、法官、貴族、教士或作坊主、商人,還是受雇傭的幫工、學徒,乃至從農村逃來而住滿期限的農奴,盡管財產方面存在差別甚至是鮮明的貧富對比,然而在法律身份上應都是平等的自由人。市民已初步取得選舉市政官員及法律諸方面的有關保障,不負擔沉重的封建苛稅勞役、不發生與封建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城市基本上是自由的庇護所,……因此,他擁有從公民而來的一切權利。他可以自由結婚,并讓他的兒女自由結婚,他可以隨便遷出,隨意往來,可以自由支配他的財產,如同自由支配他的人身一樣,可以取得、占有、讓渡、交換、出賣、饋贈和遺傳他的動產和不動產,而不受領主的管制。他的土地可以轉讓,可以租出和抵押,可以典當,一句話,容易變成現錢,以便促進商業的一切活動。”⑤

而中國古代城市中的中下層工商業者的社會地位,自秦、漢以來,一直受到專制政府的壓抑而相當低下,尤其是雇傭勞動者的地位更為卑賤。唐宋時期,雇傭常常與勞役、奴仆混為一談,甚至與被典當、鬻賣的人口相提并論,如“差雇”、“雇鬻”、“雇買”、“典雇女奴”、“典當雇工”之類,史不絕書。明清時期的“雇工人”在法律上決不是平等

的自由人,“雇工人”稱雇主為“家長”,雙方是“主仆名分”。明清法律條文中,“雇工人”地位雖略高于奴婢,但要低于凡人,在犯罪量刑時,等級定在奴婢與凡人之間;而在實際生活中,則近于奴婢。其區別僅在于:“雇與奴雖同隸役,實有久暫之殊。”“雇工人者,雇請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終身從役者。”然而兩者“蓋亦賤隸之徒耳”。⑥即受雇期間雇工人與奴仆被同樣役使,雇傭期滿離開雇主方為平民。

雇工人在被雇期間,必須遵守雇主的家法,如受虐待也沒有告發的權利,甚至雇主幾乎可以任意處罰雇工人。《大明律》卷20、21規定:“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可見,雇工人稍有過失,或雇主略有不滿,即可棍棒相加,甚至被官府法律處以刑罰,其中已沒有什么生命保障,更何談人身自由。周良霄先生經詳盡考證后指出:“明律雇工人這一法律概念,其適用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它包括了城鄉農業、手工業和商業中的雇傭勞動者。……這種傭雇與資本主義雇傭勞動是毫不相干的。”⑦

當時的社會觀念認為,雇傭雙方絕非勞動力買賣的平等關系,而是雇工人無以為生,來受主人家的豢養。如北宋仁宗時,“上封者言:比詔:淮南民饑,有以男女雇人者,官為贖還之。今民間不敢雇傭人,而貧者或無以自處,望聽其便。從之。”⑧宋代對社會上的雇工已普遍歧視,而元代驅奴盛行,進一步擴展了雇傭奴婢的隊伍。當時,“南北風俗不同,北方以買來者謂之驅口,南方以受雇者即為奴婢。”⑨明、清社會“雇工人”其低于凡人的法制狀況,便是這一傳統之繼續。直到萬歷十六年(1588年),朝廷才補充規定:“有受值微少,工作只計月日者,以凡人論。”⑩也即一些短工不在傭奴(雇工人)之列.一般認為,明朝后期自由傭工之情況在社會上已為數不少,然而不要忘記,有關“雇工人”之法律規定并沒改變。總之,“在商業上,到明代還主要是使用奴仆。手工業的雇工,則多屬師徒關系,也有身份限制,并多屬輔助勞動者,業主掌握主要技術勞動。”⑾

《大清律》對“雇工人”身份所訂條款,基本沿襲(大明律)及有關新題例,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萬歷年間的題例有所倒退。如乾隆年間改訂的律文謂:“凡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擬外,其余雇工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以內,或有尋常干犯,照良賤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以雇工人定擬。其犯奸殺、誣告等項重情,即一年以內,亦照雇工人治罪。若止是農民雇請親族耕作、店鋪小郎以及隨時短雇,并非服役之人,應同凡論。”⑿總之,“清代法律所定的‘雇工人’包括‘長隨’、‘典當雇工’、‘一切打雜服役人等’(如車夫、廚役、水火夫、轎夫、店鋪小郎),一般‘素有主仆名分’的雇工等各種傭工。清代‘雇工人’的法定地位與白契購買的可以贖身的家奴相仿。‘雇工人’犯案定罪亦在世襲家奴與凡人之間,有時亦與旗地上的莊奴同判,總體上仍屬賤役階層。”⒀

其次,對所有的手工業匠戶(多為自營謀生而有技藝之匠戶),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對其進行掠奪性的奴役,將其人身依附關系加強到難以忍受的程度。當時名列匠籍的工匠近三十萬,其中有二萬七千戶為京城住坐匠,還有一部分在地方官工業中服役,其每年要為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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