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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海關不予備案的料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9 11:26:48【】3人已围观

简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對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內銷審批和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對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內銷審批和海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邊角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海關核定的單位耗料量內(以下簡稱單耗)、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再用于加工該合同項下出口制成品的數量合理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過程中剩余的、可以繼續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

殘次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嚴重缺陷或者達不到出口合同標準,無法復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產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合同規定的制成品(即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規定應當復出口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其他產品。

受災保稅貨物,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出口業務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滅失、短少、損毀等導致無法復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和制品。第三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后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受災保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或者移作他用。第四條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準并辦理內銷有關手續。

(一)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的邊角料價格計征稅款,免征緩稅利息;

(二)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后,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第五條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經營單位、同一加工廠、同樣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貿易方式。凡具備條件的,海關按規定核定單耗后,準予企業辦理該合同核銷及其剩余料件結轉手續。剩余料件轉入合同已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原審批部門按變更方式辦理相關手續,如剩余料件的轉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進口總量,則免于辦理變更手續;轉入合同為新建合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現行加工貿易審批管理規定辦理。

同一經營單位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加工廠的,應當經主管海關同意并繳納相當于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風險擔保金;對已實行臺帳實轉的合同,臺帳實轉金額不低于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免予繳納風險擔保金。第六條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余料件或者內銷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內(含3%)、且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準,由主管海關對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予以核銷。剩余料件屬于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

(二)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內銷審批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對合同內銷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剩余料件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需內銷的,海關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按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第七條加工貿易企業需內銷殘次品的,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比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第八條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或者經回收能夠提取的副產品,未復出口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向海關備案或者核銷時應當如實申報。

加工貿易企業需內銷的副產品,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副產品實物狀態列明內銷商品名稱,并按加工貿易有關內銷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辦理內銷有關手續。對需內銷的副產品,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的適用稅率和審定的價格,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如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進料加工業務的發展,加強海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是指經營單位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進口料、件),以及經加工后返銷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經營單位"是指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有權經營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企業。

"加工生產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承擔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生產企業。

第三條 對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進口的料、件,海關按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免征進口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關稅。

以上進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洗滌劑等化學物品。

對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過程中并沒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價值的物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和邊角料。海關根據其使用價值分別估價征稅或者酌情減免稅。

由于改進生產工藝和改善經營管理而節余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轉為內銷時,經海關審核情況屬實,其價值在進口料、件總件20%以內并且總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稅。

第四條 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屬保稅貨物,由海關實行監管;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海關區別情況,按以下方式進行監管:

(一)凡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系專門加工出口產品的企業,具備海關嚴密監管條件,有專用倉庫、專用帳冊、專人管理并保證遵守海關規定的,海關可以批準建立保稅工廠,進行管理;其料、件進口時予以保稅,加工后對實際出口部分予以免稅,內銷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稅。

(二)對簽有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對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戶的對口聯號合同)的進料加工,經主管海關批準,可對其進口料件予以保稅,加工后實際出口部分予以免稅。但合同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應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和征稅手續。

(三)對于不具備上述(一)、(二)項條件的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可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經向海關提交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訛。準予向納稅地海關在已征稅款幅度內申請退稅。

(四)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必要時,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按其實際所耗的進口料、件予以退稅。

第五條 專為加工出口商品所需進口的料、件,憑國務院有關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機關、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以及他們授權的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各進出口總公司、省、市、自治區廳、局級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進料加工批準書》連同由簽約單位簽章的合同副本或訂貨卡片向主管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由海關核發《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其料、件進口時,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口合同登記驗放。

進料加工出口成品,屬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應按規定交驗出口貨物許可證。

第六條 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應對料、件的進口、儲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轉廠加工,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儲存、出口和銷售等情況,分別建立專門帳冊,經營單位應在每個合同執行完畢后向海關報核。對生產周期長的,經海關核準,可每半年填寫《進口料件使用表》向海關報送一次。海關有權隨時進行核查,有關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應如實報告情況并提供便利。

第七條 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時經營單位應按海關規定填寫《登記手冊》和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向進(出)口地海關如實申報。

第八條 免稅進口的料、件應專料專用,其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內銷售。如因故必須轉為內銷的,應經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經海關許可。上述轉內銷貨物,無論以人民幣或外幣結算,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均應及時向海關繳納原免稅進口料、件的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或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補辦手續,交驗進口審批件或進口許可證后方準內銷。

第九條 進口料、件應自進口之日起一年內加工成品返銷出口。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展期。合同執行完畢后一個月內,應持憑《登記手冊》和經海關簽印的《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進口料件使用表》等有關單據主動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條 經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鄉鎮企業經營進料加工業務,按規定可直接向海關辦理登記和核銷手續;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鄉鎮企業,承接委托進料加工業務,應建立專門帳冊,以備海關核查,海關實行對加工企業和經營單位的雙軌核銷制。對具備保稅工廠條件的鄉鎮企業可申請建立保稅工廠,海關按保稅工廠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為儲存備料加工進口料、件,可向海關申請建立保稅倉庫,并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即料、件進口時緩辦納稅手續,進口的料、件在一年內提供使用或加工成品出口時,按其實際去向和加工出口情況確定免稅或補稅。

第十二條 進口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轉讓給其他承接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時,原進口料、件的單位應由同該承接單位持憑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或生產加工合同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并可繼續先不予以征稅。該承接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單獨申領新的《登記手冊》,但可免予辦理進口批準手續。

第十三條 經海關批準免稅進口的料、件,如有調撥加工出口的,接收料、件的企業應當填寫《異地進口料、件申請調撥證明書》,報經主管海關核準后,其中一份由調入地海關留作備案和核銷,一份退給接收料、件的單位轉交申請出料、件的單位,由其向調出地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四條 出口合同中規定由國外客戶免費提供或有價提供的原輔料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出口后,如有剩余,由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海關同意后可以辦理結轉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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