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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加工貿易內銷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1 17:54:31【】5人已围观

简介加工貿易退(免)稅主要有哪些規定?問: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生產企業,最近與國外客戶簽訂了一筆進料加工業務,在此以前,我們對進料加工業務沒有運作過,也不知道出口退(免)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我們很想了解一

加工貿易退(免)稅主要有哪些規定?

問: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生產企業,最近與國外客戶簽訂了一筆進料加工業務,在此以前,我們對進料加工業務沒有運作過,也不知道出口退(免)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我們很想了解一下加工貿易退(免)稅政策,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有什么區別嗎?如果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由于申報退(免)稅不及時或其它原因不能退(免)稅,按規定征稅后其國內購進的輔料是否還可以做進項抵扣?假如我公司生產能力有限,將國外進料出售給其他企業加工后,我公司購回再出口的,是否違背出口退稅政策?

答:加工貿易是我國對外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下稱進口料件),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按出口企業類型分為:生產型企業加工貿易和外貿型企業加工貿易。按貿易流通方式分為: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按貿易屬性種類分為:生產型企業進料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兩種形式;生產型企業來料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兩種形式。外貿型企業進料作價加工和委托加工兩種形式;外貿型企業來料委托加工一種形式。

對于加工貿易的退(免)稅規定可劃分為:(一)來料加工(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政策相同)。其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加工企業取得的工繳費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但是,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國內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轉入生產成本,其國內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稅款也不予退稅。

(二)進料加工。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退稅就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環節看,退稅的辦法與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在料件的進口環節存在著不同的減免稅,因此,對已實行減免稅的進口料件必須實行進項扣稅,使復出口貨物的退稅款與國內實際征收的稅款保持一致,對不同形式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分別按不同的辦法處理。

1、外貿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退(免)稅的規定。一是外貿企業采取作價銷售方式,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外貿企業將減稅或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生產出口貨物時,應按銷售給生產加工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征稅機關對銷售料件應交的增值稅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在當期應退稅額中抵扣。外貿企業采取作價加工方式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未按規定辦理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相應的復出口產品,外貿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免)稅。外貿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抵扣進口料件稅額時,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抵扣;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抵扣。二是外貿企業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外貿企業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貨物的退稅,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金額,依原輔材料適用的退稅率計算原輔材料的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憑受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加工費金額,依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稅額,對進口料件實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憑海關完稅憑證,計算調整進口料件的應退稅額。

2、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退(免)規定。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對其進口料件應先根據海關核準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蓋章后,再將此申請表送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并準許其在計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稅時,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的征稅率計算稅款予以抵扣。貨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其退稅或抵免稅額時,應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的退稅稅率計算稅額并予以扣減。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生產企業,凡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的,相應的復出口貨物,生產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稅。

國外客戶推遲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貨款的出口貨物,及出口企業以差額結匯方式進行結匯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凡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

對于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的區別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不同點。

一是概念不同。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加工貿易;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承接方既不需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償還,制成品由外商銷售,經營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

二是原材料、零部件和產品的所有權不同。來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產加工的產品完全歸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進料加工中,經營單位對原輔料和生產加工出來的成品擁有所有權。

二是兩者的貿易性質不同。在來料加工業務中,外商與經營單位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經營單位接受外商委托并要按外商的要求進行生產加工,收取工繳費,純屬加工貿易性質;而在進料加工業務中,經營單位是自主經營,與銷售料件的外商和購買我成品的外商均是買賣關系,經營單位從中賺取銷售成品與進口原材料之間的差價,使外匯增值,屬于一般國際貿易性質。

三是產品的銷售方式不同。在來料加工業務中,生產加工出來的產品由外商負責運出我國境外自行銷售,銷售的好壞與我方毫無關系;而在進料加工業務中,經營單位在產品生產加工出來后要自己負責對外推銷,產品銷售情況的好壞與自己密切相關。

(二)相同點

一是兩種加工貿易都經歷了進口-加工-出口三個操作環節。

二是兩者具有共同監管方式,即對用于加工制造出口產品的進口料件實行海關保稅監管,在進口時進行監管登記,免征關稅和增值稅,產品出口時由海關核銷進口料件。

對于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不能退(免)稅按規定征稅后,其國內購進輔料是不可以抵扣的。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應征稅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可以看出,文中明確了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視同小規模計算應納稅額,這與以往的政策規定不同,進料加工計稅依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否定了財稅[2004]116號、國稅發[2005]68號文件規定: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或計算應納稅額的政策規定,在理解上彎度要大一些。另外,我們還看到進料加工復出口應納稅額計算的征收率。應納稅額公式中征收率一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已有了界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或4%,征收率只有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適用。除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不予退(稅)和小規模企業之外的視同內銷的出口貨物,在計算征稅中用的征稅率,一字之差概念不同。如:一般納稅人一般貿易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計算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如果您公司將國外進料銷售給其它企業,再加工后收回出口的貨物,是不符合生產企業加工貿易退(免)稅政策規定的(外貿企業以作價加工的除外)。但對于委托其它企業加工后出口的貨物是符合退(免)稅的規定,不過也要符合生產企業視同自產中委托加工的條件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規定,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二)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三)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四)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若你公司的業務符合上述規定,是可以申報辦理退(免)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第一條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意見的通知》精神,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便利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通關,打擊價格瞞騙,保證國家稅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海關審定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范圍:

(一)按規定在進口時需按比例征稅的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二)因故不能出口,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內銷需予補稅的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三)海關處理的案件中需予補稅的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四)其他需由海關審價的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第三條加工貿易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由海關依次采用同一時期從同一出口國或地區進口的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批發價格倒扣方法或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第四條海關審定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具體環節:

(一)按規定在進口時需按比例征稅的加工貿易料件,在料件申報進口時由海關按規定審定完稅價格。

(二)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經批準內銷申報進口時,海關按以下原則審定完稅價格:

1.對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海關審定的料件申報進境時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2.對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內銷申報之日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審定的料件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3.對加工貿易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及副產品,經批準內銷需予補稅的,以內銷申報之日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審定的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三)海關處理的案件中需予補稅的加工貿易進口貨物,以案件查獲之日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審定的該貨物所含進口料件的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第五條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及有關費用,提供有關合同、發票、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等。必要時,還應提供購進料件的廠家發票和反映加工貿易雙方關系及成交活動的有關情況。

為確定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海關有權檢查加工貿易的有關合同、發票、帳冊、單據、業務函電、文件和其他資料。第六條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買賣雙方如有特殊經濟關系,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海關經調查認定加工貿易雙方的特殊經濟關系影響到成交價格時,有權不接受申報價格。第七條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供虛假或偽造的合同、發票及其他單證、資料,偽瞞報價格以偷逃稅款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實行分類管理。第八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九條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1997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進料加工業務的發展,加強海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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