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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受托代理出口的外貿企業適應免抵退(會計資格證考會記基礎和財經法規有那些重點 全面點)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5 08:08:29【】9人已围观

简介會計資格證考會記基礎和財經法規有那些重點全面點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第一章會計法律制度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

會計資格證考會記基礎和財經法規有那些重點 全面點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4)地方性會計法規。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三、會計核算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核算的原則、會計資料基本要求以及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產清查、會計檔案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

四、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內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的概念

2.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以下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

(3)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一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八)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圍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交接的程序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七、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歸納從事會計工作應當了解、掌握的會計法律制度基本規定,以及掌握會計法律制度與做好會計工作的關系;分析、判斷會計行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違法會計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析、判斷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社會監督、政府監督三者的區別和聯系;分析、判斷會計人員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權限;分析、歸納會計人員如何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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