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1 只適合海上運輸的貿易術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2 05:42:53【】4人已围观

简介僅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有僅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有FAS、FOB、CFR、CIF。根據《2010通則》的解釋,僅適用于水上運輸的貿易術語有FAS、FOB、CFR、CIF,僅適用于水上運輸

僅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有

僅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有FAS、FOB、CFR、CIF。根據《2010通則》的解釋,僅適用于水上運輸的貿易術語有FAS、FOB、CFR、CIF,僅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即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方式。

水路運輸是以船舶為主要運輸工具、以港口或港站為運輸基地、以水域包括海洋、河流和湖泊為運輸活動范圍的一種運輸方式。水運仍是世界許多國家最重要的運輸方式之一。

水路運輸是為各主要運輸方式中興起最早、歷史最長的運輸方式。其技術經濟特征是載重量大、成本低、投資省,但靈活性小,連續性也差。較適于擔負大宗、低值、笨重和各種散裝貨物的中長距離運輸,其中特別是海運,更適于承擔各種外貿貨物的進出口運輸。

水路運輸有著悠久的歷史。人類還在石器時代,就以木作舟在水上航行,后來才有了獨木舟和船。人類在古代就已利用天然水道從事運輸。最早的運輸工具是獨木舟和排筏,以后出現木船。帆船出現于公元前4000年。15~19世紀是帆船的鼎盛時期。

中國是世界上水路運輸發展較早的國家之一。公元前2500年已經制造舟楫,商代有了帆船。公元前500年前后中國開始工鑿運河。公元前214年建成了連接長江和珠江兩大水系的靈渠。京杭運河則溝通了錢塘江、長江、淮河、黃河和海河五大水系。

唐代對外運輸絲綢及其他貨物的船舶直達波斯灣和紅海之濱,其航線被譽為海上絲綢之路。明代航海家鄭和率領巨大船隊七下西洋,歷經亞洲、非洲30多個國家和地區。

已知對賣方最有利的海上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是

運輸條款和貿易術語不同,但都有益處,例如FOB,CIF,CFR等。

海運提單對應的運輸條款是港到港條款,適用的國際貿易術語是FOB、CIF、CFR等。

多式聯運單據對應的運輸條款包括場到場,門到門,站到站或站到門等,除了適用以上幾種貿易術語外,還可以是FCA、CPT、CIP等。

在下列貿易術語中哪些不適用海上運輸 A. FAS B. FCA(P173) C. EXW(P176) D. DDP

都適合海上運輸。

這些貿易條款的區別是在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費用和責任風險到哪里為止。

FAS 船邊交貨

FCA 貨交承運人

EXW 工廠交貨

DDP 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貿易術語FOB CIF CFR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貿易術語FOB、CIF和CFR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CIF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CFR意思是成本加運費,指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賣方需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費用。但貨物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時轉移。

FOB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費用構成和報價不同

FOB價格=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凈利潤

CFR價格=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凈利潤

CIF價格=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凈利潤

3、保險費的支付和辦理不同

FOB、CFR術語中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辦理,賣方應于貨物裝船前通知買方。CIF術語中保險費由賣方負責辦理并支付保險費,賣方按合同規定辦理保險并將保險單交給買方。

4、裝船通知告知買方的時間不同

FOB和CFR術語賣方在裝船前需要告知買方裝船內容、裝船細節以使買方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辦理貨物的海上保險,而CIF是由賣方負責投保,在貨物裝船后的幾天內告知買方裝船通知。

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篇

1. CIF合同性質案例

      某出口公司按CIF倫敦向英國客戶出口一筆堅果,由于商品的季節性較強,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10月底之前將信用證開到賣方,賣方保證貨物不遲于12月10日到達目的港,否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請分析這一份合同是否屬于CIF合同?

      案例分析:

      這一合同的性質不屬于CIF合同。因為合同條款內容與《INCOTERMS2010》對CIF貿易術語本身的解釋相違背。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合同在CIF條件下規定了“到貨日期”,這違背了CIF價格術語下買賣雙方責任和風險的劃分界限,CIF是裝運合同,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后,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第二,CIF是“象征性交貨”,只要賣方提供齊全和正確的貨運單據,買方不得拒付貨款。因此,該合同的條款已與CIF術語本意相抵觸,實質上不再是CIF合同。

      2. FOB術語風險轉移

      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級大米300公噸,成交條件FOB上海。裝船時貨物經檢驗符合合同要求,貨物出運后,賣方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是航運途中,因海浪過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質受到影響。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價格出售,于是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賣方是否要對貨物損失進行賠償?

      案例分析:

      根據《INCOTERMS2010》對FOB貿易術語的解釋,采用FOB貿易術語,賣方按時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貨義務,貨物的風險已從賣方轉移到買方。至于買方貨物受損,如果屬于保險公司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則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賣方可協助辦理。因此,此案例中,賣方無責任對買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3. CFR術語下裝船通知的重要性

      某出口公司按CFR貿易術語與法國一家進口商簽訂一筆抽紗臺布出口合同,價值8萬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貨物于2012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裝“昌盛輪”完畢,當天業務員工作較忙,忘記發出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買方發出通知。法商收到裝船通知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不料該保險公司已獲悉“昌盛輪”9日凌晨在海上遇難,拒絕承保。于是法商立即來電:“由于你方遲發裝船通知,致使我方無法投保,現貨輪已罹難,該批貨物損失應由你方負擔并賠償我方利潤及費用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過托收行(出口地銀行)寄出的全部貨運單證也因進口商拒付,被代收行(進口地銀行)退回。

      案例分析: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將貨物裝上船,買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貨物裝上船(越過船舷)后可能遭受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賣方必須及時充分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這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國際商會在《2010年通則》CFR A7中明確規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所需的任何通知,以便買方采取通常必需的措施(包括辦理保險)以便收取貨物。根據有關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賣方若因遺漏或不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未能及時辦妥貨運保險所造成的后果,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從案例來看,CFR條件賣方遺忘了裝船通知,等于貨物風險沒有轉移給買方,由此導致的貨物損失,賣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在實際業務中,我方出口企業應事先與國外買方就如何發給裝船通知商定具體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則應根據雙方已經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根據訂約后、裝船前買方提出的具體請求(包括在信用證中對裝船通知的規定),及時用電訊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4. FOB術語下船貨銜接問題

      2006年11月,我國F省糧油進出口公司與巴西某公司簽訂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價格術語,買方需于2007年2月份派船到廈門港接貨。合同還規定:“如果在此期間內不能派船接貨,賣方同意保留28天,但倉儲、利息、保險等費用皆由買方承擔。”

      3月1日,賣方在貨物備妥后電告買方應盡快派船接貨。但是,一直到3月28日,買方仍未派船接貨。于是賣方向買方提出警告,聲稱將撤銷合同并保留索賠權。買方在沒有與賣方進行任何聯系的情況下,直到2007年5月5日才將船只派到廈門港。這時賣方拒絕交貨并提出損失賠償,買方則以未訂到船只為出拒絕賠償損失,雙方爭議不能和解、賣方選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取證調查,認為買方確實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派船接貨、因此法院判決:賣方有權拒絕交貨,并提出賠償請求、后經雙方協商,賣方交貨,但由買方賠償倉儲、利息、保險等費用。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FOB價格術語下船貨銜接的問題。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處理不當,自然會影響到合同的順利執行。根據有關法律和慣例.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均由買方負擔,因此,在FOB術語下成交的合同,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定,訂約之后,有關備貨和派船事宜,雙方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保證船貨銜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為賣方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在裝運期臨近時,賣方電告催促買方派船接貨.但買方仍沒有及時派船接貨。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權利,并要求買方賠償損失。

 &n

很赞哦!(29)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福建福州晋安区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