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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名詞解釋國際貿易慣例(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05:38:33【】5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慣例名詞解釋國際慣例是指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則和規則。1、歷史背景:國際慣例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歐洲的商法,當時商人們在貿易交往中形成了一些約定俗成的規則,這些規則逐漸被其他國家所接

國際慣例名詞解釋

國際慣例是指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則和規則。

1、歷史背景:國際慣例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歐洲的商法,當時商人們在貿易交往中形成了一些約定俗成的規則,這些規則逐漸被其他國家所接受和借鑒。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規則逐漸擴展到其他領域,形成了現代國際慣例的基礎。

2、特點:國際慣例具有不成文、廣泛接受和法律拘束力三個特點。不成文是指國際慣例沒有明文規定,而是通過實踐和案例逐漸形成的;廣泛接受是指國際慣例被世界各國廣泛接受和遵守;法律拘束力是指國際慣例對成員國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3、范圍和應用及完善:國際慣例涉及國際法、國際貿易、國際金融等多個領域。例如,在國際海上運輸中,船只在遭遇海難時有權獲得救援和庇護;在國際航空運輸中,空運貨物和乘客必須遵守有關的空中走廊和航空協議。

國際慣例的特點:

1、互惠性:國際貿易慣例基于互惠原則,即各國之間的貿易應該是相互有利的、平等的和公平的。互惠性體現在貿易的平衡性和相互依存性上,各國通過貿易互相滿足需求,實現互利共贏的局面。

2、自由貿易:國際貿易慣例傾向于支持自由貿易的原則。自由貿易強調國家之間的貿易應該基于開放市場、無歧視、非保護主義和自由競爭的原則。自由貿易鼓勵各國消除貿易壁壘、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促進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

3、合同精神:國際貿易慣例重視合同的重要性。貿易交易通常通過書面合同進行,合同規定了交易雙方的權益和義務,保障交易的可預測性和合法性。各方應遵守合同條款,誠實守信地履行合同義務。

國際貿易慣例名詞解釋

題庫內容:

國際貿易的解釋

①國與國 之間 貿易的泛稱。 ②又稱“世界貿易”。各國 對外貿易 的總稱,世界貿易額等于各國出口貿易額的總和。 ③即“ 對外貿易 ”(304頁)。

詞語分解

什么是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資本主義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較普遍指導意義的一些習慣做法或解釋。其范圍包括由有國際上的一些組織、團體就國際貿易的某一方面,如貿易術語、支付方式等問題所作的解釋或規定;有國際上一些主要港口的傳統慣例;也有不同行業的慣例;此外,各國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的典型案例或裁決,往往也視作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個,它們是:《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Trade Terms).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1928年國際法協會曾在波蘭華沙開會,制定了有關CIF買賣契約統一規則,稱為《1928年華沙規則》,后經1932年牛津會議,對華沙規則進行了修訂,定名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全文共21條。這一規則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并具體規定了采用CIF貿易術語時,有關買賣雙方責任的劃分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1919年美國的9個商業團體制定了 《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對它作了修訂,并改稱《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該修正本在同年為美國商會、全國進口商協會和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采用。它對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ck等6種術語作了解釋。這6個貿易術語,除"原產地交貨"(Ex-Point ofOrigin)和"碼頭交貨"E-Dock)分別與"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體相近外,其他4種與"INCOTERMS"相應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有很大不同。上述"定義"多被美國、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國家所采用,不過由于其內容與一般解釋相距較遠,國際間很少采用。近年來美國的商業團體或貿易組織也曾表示放棄它們慣用的這一"定義",將盡量采用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三、《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商會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為《INCOTERMS》,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慣例,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越來越普遍地得到承認和應用,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的雙方當事人簽約、履行及解決業務糾紛的依據。《INCOTERMS》于1953年修訂后為8種貿易術語,于1967年補充兩個貿易術語,即"邊境交貨"(DAF) 與"完稅后交貨"(DDP); 1976年又補充了"啟運地機場交貨"(FOA);1980年又增加"貨交承運人"(FRC)和"運費、保險費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訂《INCOTERMS》,已有14種貿易術語。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上運輸工具和運輸方式出現新變化,通訊工具的電子化、網絡化及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DI的廣泛應用,使得國際貿易領域也產生新的變化。為了進一步適應國際貿易領域新變化的需要,國際商會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在總結了自1980年以來國際貿易新的變化后,于1989年11月通過《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訂的新版本,并于1990年4月公布,稱為《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第460號出版物),已于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種貿易術語。盡管國際貿易慣例在解決貿易糾紛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國際貿易慣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對買賣雙方沒有約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第二,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采用某種慣例時,則被采用的慣例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確采用某種慣例,但又在合同中規定與所采用的慣例相抵觸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與本國法律不矛盾,就將受到有關國家的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即以合同條款為準。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對某一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也未訂明采用某一慣例,當發生爭議付諸訴訟或提交仲裁時,法庭和仲裁機構可引用慣例作為判決或裁決的依據。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應該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對交易洽商、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等是完全必要的。當然發生爭議時,我們可以援引適當的慣例據理力爭;對對方提出的合理論據,我們可避免強詞爭辯,影響爭議的順利解決或造成不良影響。特別要注意的是: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引用慣例時一定要有根有據,以免造成被動。

國家都同意用的東西,我沒什么意見.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3種:(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專門解釋CIF術語;(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它對下列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Ex 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AS(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Ex Dock (目的港碼頭交貨);(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3種貿易術語進行解釋,即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有哪幾個

長用的有FOB(發貨港越過船選交貨)

CIF(成本 +運費+保險)

DDU(目的地交貨,不含稅)

就這幾個!

共有:WEX.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有關貿易術語的三個國際慣例是什么?,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有三個,它們是

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最早制定的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的慣例指的是什么

國際上最早制定的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華沙—牛津規則》(Warsaw --Oxford Rules),是國際法協會于1932年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這一規則對于CIF的性質、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以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制定關于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的目的是什么

使國際貿易中復雜的價格構成條理化、規范化、標準化,使買賣雙方就復雜的價格問題有了共同語言,簡化了交易手續,節省磋商的時間和費用,明確了買賣雙方的責任。

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決履行當中爭議。

4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13種國際貿易術語的異同點有哪些?

(一)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 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貨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 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 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后,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 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 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 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后交付, 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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