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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唐朝設立什么管理海外貿易(隋唐時期專門管理海外航運貿易的機構叫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5 08:39:14【】5人已围观

简介唐朝時期政府設置什么機構來管理對外貿易?市舶司中國市舶司制度始于唐代,終止于明代。市舶司是中國古代對海運進出境的專職管理機構。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是從漢代開始的,但這時的貿易是以陸地為主。雖然漢武帝時期

唐朝時期政府設置什么機構來管理對外貿易?

市舶司

中國市舶司制度始于唐代,終止于明代。市舶司是中國古代對海運進出境的專職管理機構。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是從漢代開始的,但這時的貿易是以陸地為主。雖然漢武帝時期開始有了官營的海外貿易,但漢代的海路貿易還很不發達。隋代中國的海外貿易雖有進一步的發展,也仍沒有占主要地位。到唐宋時期,特別是宋朝,情況就有了很大的變化,海外貿易在中國對外貿易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海路貿易的興起和蓬勃發展,使朝廷獲得的收入愈來愈多。于是,唐朝專門設立了管理對外貿易事務的機構——“市舶司”。

市舶司是中國古代管理對外貿易的機關。唐玄宗開元間(713~741),廣州即設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擔任,是為市舶司前身。

隋唐時期專門管理海外航運貿易的機構叫什么

隋唐時期專門管理海外航運貿易的機構叫:市舶。

市舶使自唐以來,中國海外貿易發達。唐朝后期南方商業貿易繁榮,廣州是重要港口,外商云集,在此居住的外國商人很多,貿易數額巨大。

為了有效地對海外貿易進行管理,唐政府在廣州設立專門檢查出入海港船舶、征收商稅、管理外商的官署市舶使。市舶使這一機構的設立,一方面說明海外貿易在唐朝社會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說明唐朝的海外貿易活動已經納入規范管理的軌道。

貢舶

對各次朝貢的貢品,明政府均照例償以相當代價。非朝貢國家的船舶來華互市例加禁止。明政府對海外諸國來華朝貢的貢期﹑貢道﹑船舶數和朝貢人數都有具體規定。

貢期有兩年一貢(如琉球)﹑三年一貢(如暹羅﹑高麗)﹑十年一貢(如日本)數種,通常為三年一貢。

唐朝廷在廣州設市舶司(其長官稱為市舶使),專管海外貿易,為何沒有延續下來?

唐朝置,以中蕃舶。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為安南市舶使,與波斯僧廣造奇巧,以備進內。代宗廣德元年(763)宦官舶使呂太一愛廣南節度使張休,故縱部下大掠廣州。宋朝亦置,為市舶司主管,掌海外貿易事。

唐朝設市舶使在唐高宗顯慶六年(661),創設市舶使于廣州,總管海路邦交外貿,派專官充任。市舶使的職責主要是:向前來貿易的船舶征收關稅,代表宮廷采購一定數量的舶來品,管理商人向皇帝進貢的物品,對市舶貿易進行監督和管理。

唐朝的官制是在隋朝基礎上進一步得到完備和健全的。從名義上說,三省長官同為宰相,但因唐太宗在即位前曾任過尚書令,所以無人敢再擔任此官,遂以其副職左、右仆射為尚書省長官,與中書令、侍中并為宰相。唐太宗時,因中書令、侍中位高權重,不輕易授人,于是又常以它官加“參議朝政”、“參預朝政”、“參知政事”、“參議得失”等名號作為實際上的宰相。后來又有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同中書門下三品”(代宗時改為二品)的頭銜行宰相事的。這樣一來,尚書仆射如不加“同平章事”,反而不能參與宰相機務了。

三省長官各有官署,但遇軍國大事需共同商議。唐初他們的議事地點在門下省,稱政事堂。高宗時,政事堂改設在中書省。玄宗時,政事堂改稱“中書門下”,并設置吏房、機務房、兵房、戶房、刑禮房等五房,分曹辦事,這樣原來僅是宰相議事處所的政事堂便發展成一個宰相的辦事機構,以五房處理日常行政事務。肅宗以后,“中書門下”又簡稱“中書”與中書省不同。政事堂是朝廷的決策機關,凡全國軍政機要及五品以上官員的任免升降,都在這里議決。唐朝宰相一般有數人擔任,多時曾達十余人,其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稱為“執政事筆”。安史之亂后,改為宰相們輪流擔任首席,十天一更換;德宗時又改為每日一更換,想以此防備宰相專權,但實際作用有限。

唐朝中葉以后,又有以中書令、侍中等宰相虛銜授與地方藩帥的做法,以示恩寵。這樣的地方大吏如來朝廷任職,為了與真宰相區分,便在官稱前加“檢校”字樣。

唐代以后,中國的對外貿易發生了哪些變化?

唐代后中國的對外貿易的變化主要是:開始從陸路貿易為主轉為海路貿易為主,再由以海上貿易轉為海禁。

漢朝的絲綢之路開啟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在隋唐以前,中國的對外貿易是以絲綢之路為主的路上貿易,主要貿易國家也是在絲綢之路周邊的國家。而隋唐以后因為陸路的交易通道受到了少數民族的阻撓,陸路貿易越發困難。再加上當時造船技術和航海技術的提升,人們逐漸將對外貿易的目光轉為海路貿易。唐朝政府也隨之設立市船司來監管水路貿易。因為少數民族的阻撓,唐朝開始加大對互市的監管,而對于海路貿易開始加大扶持,鼓勵、開放海上貿易。

初一歷史:唐明清三朝對外的政策與具體事例?

唐朝時,唐與之通使交好的國家達70多個

唐朝統治者經常派使節、僧侶等到國外訪問、學習

其中,玄奘、鑒真等人為中外文化交流作出了重大貢獻

亞非地區許多國家也派出“遣唐使”等到唐朝訪問、學習

在唐朝的太學中,有為數眾多的外國留學生

唐政府機構中,有阿倍仲麻呂等外國人供職

往來于中外之間的商賈不絕于途

唐政府設置了鴻臚寺來接待外國使節和賓客,在不少地方設置商館以招待外商,設互市監、市舶司來掌管對外貿易

長安、洛陽、揚州、廣州等是唐朝對外貿易的重要城市

其中,以長安最為著名

在長安匯集的外賓很多,許多外商在西市經營店鋪,長期居住,對中外經濟文化交流起了促進作用

明政府從洪武年間(1368一1398年)規定私人“片板不準人海”開始,直到嘉靖年間(1552~1566年),屢下禁海之令(1567年以后有所放寬)

15世紀40年代以后停止了下西洋,即海上遠航活動,將對外的注意力集中于北方,在東南沿海則從放到收

實行這種轉變有其客觀的原因

①明朝自建立時起,就感到韃靼、瓦剌族的壓力,故從洪武年間起到萬歷年間(1573~1619年),不斷修筑長城

隨著北方少數民族在15~16世紀間勢力日益強大,北部邊境遭受壓力加強

②從14世紀開始的日本海盜集團(倭寇)在中國沿海地區的劫掠、走私活動日漸嚴重,到16世紀20~50年代發展到了猖獗程度

明政府為此加強從山東到廣東的海防

③西方的葡萄牙于1514年(明正德九年)來到中國,既做生意,又在沿海劫掠

1535年還強占澳門(1564年始獲中國官方的許可,成為租借)

隨后,西班牙人、荷蘭人也來中國.荷蘭人于1604年、1622年兩次占領澎湖,1624年占領臺灣

明政府先是為了集中兵力、財力、物力防御北方少數民族的入侵,在東南海上實行了收縮;繼后,出于平定東方來的倭寇、西方來的殖民者騷擾的需要,防范國內反明者與外來勢力的勾結,實行海禁政策,除政府自身與海外某些國家或部族建立一定的交往關系,實行“勘合貿易”外,在沿海地區嚴厲禁止一般商民私自與外國通商往來

清朝建立初期,為了鞏固統治秩序,封鎖對鄭成功等海上擾清力量的物資供應,于1656年頒布海禁令,不準商民出海貿易,違者處死,貨物全部沒收

以后又多次下達“片板不準入水,粒貨不許越疆”的命令

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臺灣鄭氏降清,國內基本安定,1684年開放海禁,在廣州、漳州、寧波、云臺山設立海關,作為通商口岸.于是對外貿易迅速發展,每年出海貿易船只多至千余艘

歷來禁運的糧食等貨物大量出口

出海船只有賣掉的,出海的人員也有不回國的

清政府惟恐人民在海上聚眾滋事,1711年重申海禁

1717年下令禁止大陸人民到南洋經商,對來中國貿易的外國商船嚴加防范

實行這項政策的結果,一是政府稅收減少,二是沿海民生困苦

禁令難以維持,于1727年廢除

以后對外貿易又有所發展

18世紀下半期,英國工業發展很快,迫切要求擴大海外市場

來華貿易的商人增多,這些商人的一些海盜行為與多種不合理要求,引起清政府疑慮

于是,調整對外貿易政策,在陸地對周圍鄰國仍采取傳統的朝貢貿易與睦鄰友好政策的同時,對沿海貿易采取一系列嚴格限制的措施: (一)限制通商口岸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清政府決定外商只許在廣州一口通商,同時封閉其它三個通商口岸

(二)實行“公行制度”

1720年廣州經營對外貿易的中國商人聯合組成“公行”

清政府授予它壟斷對外貿易的權利,承銷外商進口貨物和替外商代購貨物,劃定進出口貨物價格

1760年,清政府授權“公行”作為政府向外商征稅的代理人,保納稅餉,承包代繳外商出人口船鈔、貨稅,并負責管束外商

外商在廣州的一切行動受其約束

清政府與外商的一切交涉事宜,由公行居間轉達,外商不能與清朝官吏直接交往

(三)限制出口貨物的種類和數量

糧食、五金(金、銀、銅、鐵、鉛)、軍火(硝磺)和書籍(史書、地圖等)嚴禁出口;規定絲、茶、大黃的出口限額

清政府實行這種政策的矛頭是針對西方資本主義殖民者,是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并起了一定的自衛作用

但是清政府閉目塞聽,對世界經濟形勢及其發展趨向所知甚微,不知道從西方來的人有海盜與商人兩類人或同一個人的雙重身份,不知道新時期中西關系的兩重性質(侵略和被侵略,先進和落后),不善于在新的國際環境下處理新的對外事務,沒有將反對侵略、加強防衛與開展對外經濟交往既予以區分,又結合起來,它只是采取了一種消極的自我封閉的政策

這種政策阻礙了中國經濟、科技、文化的發展

中國從開放轉向封閉的這一時期,正是西歐從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從手工業生產到大機器生產、從傳統社會到近代社會的轉變時期

在這個時期之初,中國是世界上先進的、強盛的國家

在這個時期之末,中國比歐美的主要國家落后了一個社會發展階段

封閉使中國喪失了一次與西方國家并駕齊驅的機會

而且封閉造成的“天朝意識”,使中國在鴉片戰爭后的一個時期里又一次喪失了趕超的機會

唐朝的管理制度

政策上歧視壓制之外,唐王朝還制定實行了多項具體制度對民間工商業進行多層次的管理操控。這些制度

都是國家正式制度,帶有突出的強制性和超經濟性,一齊將民間工商業掌握控制起來。

1. 匠籍制

唐王朝為民間私營手工業者建立有專門的戶籍,稱為“匠籍”,每三年編造一次,“縣以籍成于州,州成

于省(尚書省),戶部(尚書省戶部)總而領焉”,對各地手工業者建立起詳備的檔案資料,掌控在手。

同時規定“工巧業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別入諸色(其它行業)”[4],不準工商業者改行,子弟

要世襲匠籍,實行嚴格的人身控制和管理。

2. 團頭火長制

匠籍制外,對民間手工業者又按地區劃分,實行準軍事編制和管理,即“凡工匠,以州縣為團,五人為火

,五火置長一人”[5]團設有團頭一人。政府征發和役使手工業者,則直接下貼(通知)給團頭。團頭則

要率領團內工匠準時服役,不得有誤。若有延誤,法律上有著明確的治罪條例。被征發服役的手工業者,

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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