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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核心服務貿易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現階段國際服務貿易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5 05:15:19【】2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核心是什么國際服務貿易(InternationalServiceTrade)國際服務貿易是指通過跨境交付(自一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領土提供服務)、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商法人或者商人)、自然

國際貿易核心是什么

國際服務貿易(International Service Trade)

國際服務貿易是指通過跨境交付(自一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領土提供服務)、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商法人或者商人)、自然人流動等形式跨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提供服務的貿易。

狹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指發生在國家之間的服務輸入和輸出活動。廣義的包括有形的勞動力的輸出輸入和無形的提供者與使用者在沒有實體接觸的情況下的交易活動。其內容包括:

1.國際運輸;

2.國際旅游;

3.跨國銀行、國際融資公司及其它金融服務;

4.國際保險和再保險;

5.國際信息處理和傳遞、電腦及資料服務;

6.國際買粉絲服務;

7.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勞務輸出;

8.國際電訊服務;

9.廣告、設計、會計管理等項目服務;

10.國際租賃;

11.維修與保養、技術指導等售后服務;

12.國際視聽服務;

13.教育、衛生、文化藝術的國際交流服務;

14.商業批發與零售服務;

15.其他官方國際服務等。

國際服務貿易可分為國際追加服務和國際核心服務兩大類。國際追加服務指隨附商品實體出口而提供的追加勞務。國際核心服務是為消費者單獨購買,能為消費者提供核心效用的服務。

國際貿易的作用

國際貿易對參與貿易的國家乃至世界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調節各國市場的供求關系

調節各國市場的供求關系,互通有無始終是國際貿易的重要功能。世界各國由于受生產水平、科學技術和生產要素分布狀況等因素的影響,生產能力和市場供求狀況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差異。各國國內既存在產品供不應求的狀況,又存在著各種形式的產品過剩狀況。而通過國際貿易不僅可以增加國內短缺產品的市場供給量,滿足消費者的需求,而且還為各國國內市場的過剩產品提供了新的出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市場供求的矛盾,從而調節了各國的市場供求關系。

2、促進生產要素的充分利用

在當今世界上,勞動力、資本、土地、技術等生產要素在各個國家的分布往往是不平衡的,有的國家勞動力富余而資本短缺,有的國家資本豐裕而土地不足,有的國家土地廣闊而耕作技術落后。如果沒有國際貿易,這些國家國內生產規模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都會受到其短缺的生產要素的制約,一部分生產要素將閑置或浪費,生產潛力得不到發揮。通過國際貿易,這些國家就可以采取國際勞務貿易、資本轉移、土地租賃、技術貿易等方式,將國內富余的生產要素與其他國家交換國內短缺的生產要素,從而使短缺生產要素的制約得以緩解或消除,富余生產要素得以充分利用,擴大生產規模,加速經濟發展。

3、發揮比較優勢,提高生產效率各國參與國際貿易的重要基礎是比較利益和比較優勢

利用比較利益和比較優勢進行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可以擴大優勢商品生產,縮小劣勢商品生產,并出口優勢產品從國外換回本國居于劣勢的商品,從而可在社會生產力不變的前提下提高生產要素的效能,提高生產效率,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

4、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優化國內產業結構

在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通過國際貿易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和設備,以提高國內的生產力水平,加快經濟發展。同時,通過國際貿易,使國內的產業結構逐步協調和完善,促使整個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5、增加財政收入,提高國民福利水平國際貿易的發展,可為一國政府開辟財政收入的來源

6、加強各國經濟聯系,促進經濟發展

在現代,世界各國廣泛開展國際貿易活動,這不僅把生產力發展水平較高的發達國家互相聯系起來,而且也把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卷入國際經濟生活之中。國際市場的競爭活動,也促使世界總體的生產力發展進一步加快。這不僅促進了發達國家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也促進了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

09年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筆記第四章

第四章國際服務貿易法

第一節國際服務貿易法概說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將服務貿易定義為:

(1)自一成員領土向任何其他成員領土提供服務;

(2)在一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3)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

(4)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

二、服務貿易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即:

(1)跨境交付。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2)境外消費。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到另一成員境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分支機構,為后者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這種類型的服務提供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二是服務的提供者必須移動,到消費者所在國領土內采取了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的方式,具有長期性。商業存在是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

三、國際服務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相比,主要體現出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國際服務貿易具有無形性和不可儲存性;

第二,國際服務貿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復雜性;

第三,貿易過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權的轉讓,僅與生產要素的跨國界移動有關;

第四,對服務貿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過海關監督和征收關稅的方法進行,但卻可以通過國內法規和眾多其他行政機構進行。

第二節GATS的法律體系和主要內容

一、GATS的法律體系

GATS的法律體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員關于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表和部長會議決議及諒解四個部分所構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個部分共29個條款。

(一) GATS的正文

第一部分:協定的適用范圍和服務貿易的定義;

第二部分:一般義務和紀律;

第三部分:具體;

包括市場準入、國民待遇和附加。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體的談判、具體減讓表和減讓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機構條款;

主要規定了磋商、爭端解決和執行、服務貿易理事會、技術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系。

第六部分:最后條款。

規定了成員方可拒絕給予協定項下利益的若干情況,對協議中的關鍵詞語下了定義,指出附件為協定的組成部分。

(二) GATS的附件

GATS的附件是協定的組成部分。包括:關于第2條豁免的附件、關于本協定項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關于空運服務的附件、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關于金融服務的第二附件、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附件、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和關于基礎電信談判的附件。

(三)成員方關于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

表包括水平和具體。

二、GATS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最惠國待遇義務及其例外

GATS第2條規定:關于本協定涵蓋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員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和無條件的給予其他任何成員的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

例外:

第一, 申請義務豁免的例外。

義務豁免的申請應向服務貿易理事會提出并由其在90天內考慮后向部長會議提交一份報告,部長會議應以3/4的多數成員作出決定。

第二, 邊境地區交換服務的例外。

一成員對鄰國提供了優惠待遇可不必依最惠國待遇給予其他成員。

第三,經濟一體化及勞動力市場一體化的例外。

成員方為了達到經濟和勞動力市場一體化目標,可以簽訂雙邊或多邊的自由化服務貿易協定和勞動力市場一體化協定,并作出某些特殊的安排,這些特殊的安排不受最惠國待遇義務的約束。

第四, 政府采購例外。

一成員以政府運作為目的而對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只要這種服務不是為了商業性轉售,或在用于商業性銷售的服務提供中使用,該項采購服務則不受最惠國規定的影響。

(二)透明度義務及例外

GATS第3條對透明度義務作出了規定,明確要求各成員應盡如下義務:

第一,每一成員立即或至遲措施生效之時公布有關或影響協定的實施的所有普遍適用的措施;

第二,每一成員采用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新法律、法規、行政準則或對現有法律、法規、行政準則的任何變更,都應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

第三,每一成員對任何其他成員就以上措施提出具體資料的要求應立即予以答復;

第四, 每一成員應在協定生效之日起2年內(發展中國家成員經同意可處長一些)設立一個或多個買粉絲點,以方便其他成員查詢上述措施的執行及索取具體資料。

透明度義務的例外,即任何成員對那些一旦披露即會妨礙執法或違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損害特定公私企業或個人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信息,則可以不予披露。

(三)國內法規合理性義務

要求:首選,各成員在已作出具體的部門中,應確保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普遍適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觀和公正的方式實施。其次,各成員應維持或盡快設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機構或程序,根據受影響的服務貿易提供者的請求,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進行迅速審查,并在請求被證明合理的情況下提供適當的補償。再次,任何成員實施的有關資格條件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不致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壁壘。最后,各成員的主管機關在對已作出具體的某項服務進行批準時,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有關申請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四)市場準入與國民待遇

1.市場準入

對于市場準入,每一成員對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體減讓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條款、限制和條件。

一成員不得在其境內或某一地區維持或采取的六項措施,除非有關措施已在表中列明。這些措施:(1)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2)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的總值;(3)限制服務業務的總數或服務產出總量;(4)限制特定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雇用自然人的總數量;(5)限制或要求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形式的法律實體或合營企業提供服務;(6)以限制外國股權的百分比或限制單個或總體外國投資總額的方式限制外國資本的參與。

2.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是指每一成員在其表所列的部門或分部門中,依該表列明的條件和資格,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GATS有關國民待遇的規定,具有三個特點:首先,它并不當然適用于所有服務部門,而僅適用于成員方在其表中所列的部門,這顯然是一項有限制的國民待遇規定。其次,GATS的國民待遇規定,允許一成員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以“超國民待遇”,即高于國民的待遇。

(五)逐步自由化

自由化進程的進行應適當尊重各成員的國家政策目標及其總體和各部門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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