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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 發盤 接受 未簽訂合同(國際貿易實務關于發盤接受的選擇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7 10:23:54【】1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實務中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接受發盤人是誰收盤人是誰PS:【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這種說法很奇怪。(一)發盤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

國際貿易實務中 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接受 發盤人是誰 收盤人是誰

PS:【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這種說法很奇怪。

(一) 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 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 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面簡稱公約)第14: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 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 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于這個宣 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 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 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 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 受盤人時生效"。那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 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 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 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 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 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 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 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 樣,那么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

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 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于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 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并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 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a.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b.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c.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 情況。

(二) 還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 稱為還盤(Counter 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

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國際貿易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交易磋商是買賣雙方為買賣商品,對交易的各項條件進行協商以達成交易的過程,通常稱為談判。在國際貿易中,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因為交易磋商是簽訂合同的基礎,沒有交易磋商就沒有買賣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合同的簽訂及以后的履行,關系到雙方的經濟利益,必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一、詢盤

指交易的一方準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稱作詢價。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后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對象也不限于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價格也僅供參考。

二、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面簡稱公約)第14條“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于這個宣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2)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3)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4)送達受盤人。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那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1)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么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于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這就是說,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并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1)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2)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3)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情況。

三、還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后,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

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四、接受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于商業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1.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人愿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3.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而屬于還盤。

4.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于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受”。對于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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