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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 發盤實質性變更(還盤的效力如何認定)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2:58:54【】3人已围观

简介2011年國際貨代綜合輔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3)-三、還盤又稱還價,在法律上稱反要約,是指受盤人對發盤的內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議。還盤的兩個法律后果:1、還盤是對發盤的拒

2011年國際貨代綜合輔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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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還盤

又稱還價,在法律上稱反要約,是指受盤人對發盤的內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議。

還盤的兩個法律后果:

1、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2、還盤等于是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

案例分析: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商人詢購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對方8月15日的發盤,發盤的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對方未作答復,8月21日,我方得知國際市場行情有變,于當日又向對方去電表示完全接受對方8月15日的發盤。

問: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為,我方8月20日曾向對方復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該復電已經構成了還盤。該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就已經失效。所以,當我方8月21日得知國際市場行情,向對方表示的接受已經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四、接受

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動向對方表示同意的行為。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作出

(二)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

受盤人表示接受是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形式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

(三)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接受必須是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同意發盤中的條件。

《公約》規定,受盤人在表示接收時不可以對發盤的內容作實質性的變更。如對發盤的條件作了實質性變更,則構成還盤;如屬非實質性變更,仍可構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公約》的規定,實質性變更的是有關貨物的價格、付款、品質、數量、交貨時間與地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的辦法等條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

案例分析1:

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對法國客戶B發電稱:“可提供商品甲3000公噸,每公噸500美元,FOB Shanghai ,舊麻袋裝。12月5日復到我方有效。” 法方B的回電于12月4日復到我方,內容如下:“接受你方的12月1日電:若價格降為每公噸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噸。請用新麻袋裝。”

我方未予答復。但過了10天后,三、還盤

又稱還價,在法律上稱反要約,是指受盤人對發盤的內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議。

還盤的兩個法律后果:

1、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2、還盤等于是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

案例分析: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商人詢購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對方8月15日的發盤,發盤的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對方未作答復,8月21日,我方得知國際市場行情有變,于當日又向對方去電表示完全接受對方8月15日的發盤。

問: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為,我方8月20日曾向對方復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該復電已經構成了還盤。該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就已經失效。所以,當我方8月21日得知國際市場行情,向對方表示的接受已經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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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

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動向對方表示同意的行為。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作出

(二)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

受盤人表示接受是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形式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

(三)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接受必須是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同意發盤中的條件。

《公約》規定,受盤人在表示接收時不可以對發盤的內容作實質性的變更。如對發盤的條件作了實質性變更,則構成還盤;如屬非實質性變更,仍可構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公約》的規定,實質性變更的是有關貨物的價格、付款、品質、數量、交貨時間與地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的辦法等條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

案例分析1:

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對法國客戶B發電稱:“可提供商品甲3000公噸,每公噸500美元,FOB Shanghai ,舊麻袋裝。12月5日復到我方有效。” 法方B的回電于12月4日復到我方,內容如下:“接受你方的12月1日電:若價格降為每公噸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噸。請用新麻袋裝。”

我方未予答復。但過了10天后,法方來電要求我方盡快發貨,但我方認為合同根本就未達成,而法方卻不這樣認為。請問合同是否達成?

答:根據公約的規定,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的內容一致。接受必須是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同意發盤中的條件。這個案例中對于價格和數量都做了變更,根據公約的規定,都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變更,如對發盤的條件作了實質性變更,則構成還盤。因此合同不能夠成立。

案例分析2: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國A公司發盤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對方在發盤有效期內復電表示接受,同時提出“凡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過銀開來的信用證。因獲知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已大幅度上漲,我公司當天將信用證退回,但A公司認為其接受有效,合同應該成立。雙方意見不一致,于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試問。如你是仲裁員,你將如何裁決?并說明理由。

答:裁決結果:合同不成立。依據《公約》的規定,有關解決爭端條款的變更,應視為實質性變更發盤的條件。本案A公司復電時,有關解決爭端條款的增加就屬于對發盤的實質性變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法方來電要求我方盡快發貨,但我方認為合同根本就未達成,而法方卻不這樣認為。請問合同是否達成?

答:根據公約的規定,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的內容一致。接受必須是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同意發盤中的條件。這個案例中對于價格和數量都做了變更,根據公約的規定,都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變更,如對發盤的條件作了實質性變更,則構成還盤。因此合同不能夠成立。

案例分析2: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國A公司發盤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對方在發盤有效期內復電表示接受,同時提出“凡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過銀開來的信用證。因獲知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已大幅度上漲,我公司當天將信用證退回,但A公司認為其接受有效,合同應該成立。雙方意見不一致,于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試問。如你是仲裁員,你將如何裁決?并說明理由。

答:裁決結果:合同不成立。依據《公約》的規定,有關解決爭端條款的變更,應視為實質性變更發盤的條件。本案A公司復電時,有關解決爭端條款的增加就屬于對發盤的實質性變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還盤的效力如何認定

還盤的法律效力在于:

1、是對發盤的拒絕和否定。

2、構成一項新的發盤。

3、原發盤因還盤而失效。

4、有條件的接受構成一項還盤。

5、對發盤實質性的變更即構成一項還盤。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并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交易方式之一,即接盤人對所接發盤表示接受,但對其內容提出更改的行為。還盤實質上構成對原發盤的某種程度的拒絕,也是接盤人以發盤人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因此 ,一經還盤,原發盤即失效,新發盤取代它成為交易談判的基礎。如果另一方對還盤內容不同意,還可以進行反還盤(或稱再還盤)。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在國際貿易中,往往經過多次的還盤、反還盤,才最終達成協議。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后,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

一個國際貿易實務發盤案例

1. 我方發盤中說9月10日復到有效,也就是說,我方發盤的價格在9月10日之前都是有效的(含9月10日),而且A公司在9月10日已經將信用證開出,價格條款成立。

2. A公司在回盤中提出立即裝運,我公司可以此為理由,退回信用證,因為我公司在發盤中說道,裝運日期為11月。

3. 所以,如果我公司以大米價格上漲為條件,退回信用證就是不對的。但是我公司以對方裝運提款為由,退回信用證,則是正確的。

五道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五道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1、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為,雙方是用信用證結算,而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并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那么,開證行就必須對受益人履行付款義務,而與實際貨物的滅失與否,以及開證申請人沒有直接關系——開證行是信用證的第一付款責任人,即信用證結算不是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結算的關系,而是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的結算關系——這就是信用證獨立于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的特點。而對于實際貨物滅失后的損失索賠問題,如果受益人在交單相符的情況下,能夠從開證行得到貨款,那么,應該是A公司憑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非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因此,A公司的要求顯然不合理。

2、保險公司拒賠不合理——因為,買方已向保險公司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那么,當貨物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的是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損失,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倉至倉條款”,向保單的受益人(買方)做出相應的賠償。

3、(1)途中燒毀的化肥損失屬單獨海損,應由A承擔——因為,A公司投保的險種不包括火災的損失。(2)途中溼毀的化肥損失屬單獨海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為A公司投保了水漬險。(3)A公司可以向出口商追償由于化肥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因為,B公司沒有按照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運,雖然提單上的日期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日期,但畢竟這不是實際起航時間,而是承運人給予B公司的通融——這個事實可以通過調取承運人的航海日志加以證明,因此,這可以證明B公司遲交貨物的事實。所以,A公司可以向出口商追償由于化肥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

4、(1)買方沒有拒收貨物和要求退款的權利——因為,合同是按CIF條款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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