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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經濟法11個貿易術語解釋(國際經濟法貿易術語口訣)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5 06:15:08【】6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經濟法貿易術語口訣國際經濟法貿易術語口訣如下:一、關于主要義務——主菜:清風貨運煲(方便記憶)清——清關:買進賣出兩例外風——風險轉移:除非“三舷”交貨轉貨——交貨地點:恭喜發財貨交到運——安排運

國際經濟法貿易術語口訣

國際經濟法貿易術語口訣如下:

一、關于主要義務——主菜:清風貨運煲(方便記憶)

清——清關:買進賣出兩例外

風——風險轉移:除非“三舷”交貨轉

貨——交貨地點:恭喜發財貨交到

運——安排運輸:好運平分做買賣

煲——保險義務:有愛(字母I)的術語必保險

關于賣方交貨時是否負責卸貨——小菜:四碟(D)發菜

(一)四碟(拼音die)——四個D組術語:DAF、DES、DDU、DDP——除了DEQ。

(二)發菜—-FCA(漢語拼音facai發菜),但當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時,由賣方負責裝貨。

三、適合的運輸方式:

只適合陸運的——“大發”:DAF(拼音daf)

只適合水運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水”:DEQ(q拼音qi汽)、FAS(s拼音shui水)、DES(s 拼音shui水)

早在十九世紀初期,國際貿易中已經使用貿易術語。經過長期實踐和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貿易術語,各種貿易術語的含義亦是逐漸定型下來的。

為了消除不同國家關于貿易術語在解釋方面的分歧,國際上某些商業團體、學術機構試圖統一對貿易術語的解釋,于是根據公認的習慣做法和解釋,分別制訂了一些相關的貿易術語的通用規則。

各位老師:您好,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與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有何不同?有哪些更改?謝謝!

•In買粉絲terms® 2010對INCOTERMS 2000 中的D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的含義改動較大,但是沒有對INCOTERMS 2000 中的E組、F組和C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含義進行大的修改。

主要區別:

1.對適用范圍的調整;

•INCOTERMS 2000 規定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而In買粉絲terms®2010 則考慮到了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內部貿易的特點,規定不僅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也適用于國內貨物銷售合同。并且,In買粉絲terms® 2010在解釋買賣雙方義務時在幾處明確進出口商僅在需要時才辦理出口/進口報關手續和支付相應費用,如A2/B2,A6/B6處。

•此外,國際商會此次還將In買粉絲terms注冊成了商標,并提出了使用該商標的要求。

2.對貿易術語分類的調整;

INCOTERMS 2000 將貿易術語分為E、F、C、D四組,且按照賣方責任逐步增加、買方責任逐步減少依次排列。而In買粉絲terms® 2010 對則且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類和僅適用于水運類),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將僅適用于水運的術語用于其他運輸方式。

3.新增加了指導性說明(Guidance Note);

•In買粉絲terms® 2010 對每個術語都新加了指導性說明。

•該說明主要解釋了何時適用本術語以及在何種情形下適用其他術語,該術語合同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負擔何時轉移,買賣雙方之間的成本或費用以及出口手續如何劃分等事宜,以及雙方應當明確規定交貨的具體地點和未能規定所引起的費用的負擔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導性說明”中,In買粉絲terms® 2010通常要求雙方當事人自行明確風險轉移的臨界點,而非由In買粉絲terms® 2010本身去規定這些臨界點。這就需要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該問題,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

4.對貿易術語名稱和數量的調整;

•In買粉絲terms®2010將INCOTERMS 2000 中的DAF、DES、DEQ和DDU4個術語刪除,新增DAT、DAP兩個術語,共解釋了11種貿易術語的含義。

5.對貿易術語義務項目上的調整;

•按照In買粉絲terms® 2010 的解釋,DAT 是DeliveredAt Terminal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終端交貨”。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地點,如目的地的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并且賣方需要承擔在目的地或目的港港把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

•In買粉絲terms®2010 對DAT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終端(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卸貨之后,將貨物置于買方支配之下,才算完成交貨義務。

•按照In買粉絲terms® 2010 的解釋,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目的地交貨”。其中,“Place”可以指港口,也可以是陸地的地名。

•In買粉絲terms® 2010對DAP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將貨物置于買方支配之下,就算完成交貨義務。

•注意,DAP合同下,賣方在目的地不需卸貨。

•因此,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貨費用的分擔不同外,DAP和DAT的差異并不明顯。

•INCOTERMS2000 與In買粉絲terms® 2010 對于其解釋的每種貿易術語下的買賣雙方各自的義務都分別列出十個項目。

•但是In買粉絲terms® 2010與INCOTERMS2000不同之處在于,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具體義務不再“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義務,而是改為分別描述,并且各項目內容也有所調整。

6.對貨物風險轉移界限的調整;

•In買粉絲terms® 2010 取消了INCOTERMS2000 中FOB、CFR和CIF術語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的概念,不再規定風險轉移的臨界點,改為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而買方則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后的一切風險。

7.新增連環貿易(StringSales);

•In買粉絲terms® 2010 在FAS,FOB,CFR和CIF等幾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術語的指導性說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項中也有提及。

•大宗貨物買賣中,貨物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由于連環貿易中貨物由第一個賣方運輸,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就無須裝運貨物,而是由“獲得”所裝運的貨物的單據而履行其義務,因此,新版本對此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也彌補了以前版本中在此問題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8.涉及了運輸安全清關信息等。

國際經濟法中13個貿易術語運輸合同都是買方訂立么

當然不是。

買方負責安排主運輸的術語:EXW/FCA/FAS/FOB

賣方負責安排主運輸的術語: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誰安排運輸,誰訂立運輸合同。

簡單來說,就是E組/F組是買方負責安排主運輸,C組/D組是賣方負責主運輸。

司考國際經濟法:幾種主要貿易術語

FCA(貨交承運人)。該術語是適用最廣泛的一個貿易術語,可以適用于一切運輸方式。此外其交貨分兩種情況,賣方承擔不同的責任。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FOB術語后標出的是裝運港的名稱。如FOB上海,表明該批貨物的裝運港是上海。

CIF和CFR.CIF是常用的一個貿易術語,與FOB不同,CIF術語后標明的是卸貨港的名稱,如CIF大連,表明該批貨物的卸貨港是大連。

CPT和CIP.CPT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在法律特征上CPT與CFR對應,不同的是CFR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而CPT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國際經濟法概論》權威模擬沖刺試題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0小題,每小題1分,共2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1.國際法協會制訂的《華沙-牛津規則》專門就下列哪個貿易術語作出了統一規定: ( C )

A.FOB

B.CFR

C. CIF

D.FCA

[解析]:1928-1932年,國際法協會修訂《華沙-牛津規則》,專門對CIF(到岸價格)買賣合同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做了統一規定。見教材第9頁。

2.第一個完全由發展中國家參加締結的準世界性多邊貿易協定是: ( B )

A.洛美協定

B.全球貿易優惠制協定

C.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D.科托努協定

[解析]:發展中國家之間即所謂“南南合作”是全球合作的新興模式和強大趨勢,為了加強相互間理解和合作,1988年4月,“77國集團”中的46個國家在前南斯拉夫通過并簽署了《全球貿易優惠制協定》,這是純由發展中國家參加締結的第一個準世界性多邊貿易協定。見教材第22頁。

選項A是由歐洲共同體發達國家和非、加、太地區的眾多發展中國家簽訂的多邊協定,選項D是2000年這兩大國家集團用以取代《洛美協定》的國際多邊條約;選項C的成員方同樣包括處于各個經濟發展階段的成員。

3.《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僅適用于 ( A )

A.營業地分處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的貨物買賣

B.具有不同國家國籍的當事人之間的貨物買賣

C.船舶、飛機、氣墊船的買賣

D.賣方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買賣

[解析]: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國際”是指營業地處在公約不同締約國境內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而不是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劃分標準。

選項C、D,則為公約所明確排除適用。

4.《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只對( B )予以規范

A.合同的效力

B.合同的成立

C.合同對貨物所有權的影響

D.貨物對人身造成傷亡引起的產品責任

[解析]:《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法律制度極不相同,在合同的效力問題、動產物權變動等問題上往往規定不一,公約回避了這些問題,沒有對此做出規定,而交由國際私法解決,故排除選項A和C.

關于商品導致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法律責任,各國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產品責任法對此有明確規定,而且在這些領域中強行性規定較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相對較小,故公約對該問題亦未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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