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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中解決爭端的辦法(在國際貿易中解決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可以采用那些方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7 13:08:22【】2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途徑有哪些一、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二、調解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

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

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

我國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

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爭議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雙方都不肯作出較大讓步,雖經長期反復協商、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或者一方態度不好,有意毀約,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則只有采取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

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后,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

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

國際商務爭端的解決途徑

法律客觀:

《爭端解決諒解》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基本上分為以下幾個階段:磋商、斡旋和調解、專家小組、上訴程序。(一)磋商磋商是爭端解決的第一個程序階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為使相互間的爭議問題得到解決或達成諒解而進行國際交涉的一種方式。由于磋商解決爭端問題是爭端各當事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有利于所達成協議的執行,因此這一階段是爭端解決的必經階段,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所提供的爭端解決方式。《爭端解決諒解》第4條規定,某一成員方認為另一成員方在其境內采取的措施影響了世界貿易組織所管轄協議的實施,并損害了該成員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請求,另一成員方應對此請求給予同情的考慮,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員方在被提起磋商請求時,有提供磋商機會的義務。《爭端解決諒解》第4條還規定了磋商的具體程序和各個階段的具體時限:1.某一成員方提出磋商請求后,接到請求的成員方應白收到請求的10日內對該請求作出答復(但在雙方同意情況下可不受此時限約束),并在收到請求后30日內開始進行磋商。如果接到請求的成員方未在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0天內作出答復,或者在收到請求后30日內未開始進入磋商程序,則提出請求的成員方可直接請求設立一個專家小組,以便直接進入爭端解決的專家小組階段。2.磋商請求應由請求磋商的成員方向爭端解決機構及有關的理事會和委員會通報。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提出請求的理由,包括對請求事由的鑒定和對起訴的法律依據的提示。3.磋商應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磋商的內容不妨礙任一成員方在下?步訴訟程序中享有的權利。4.自收到磋商請求之后的60日內,爭端各當事方未能達成解決爭端的一致意見,則起訴方可在仍日期限屆滿時要求設立一個專家小組。如果在60日期限內各當事方?致認為磋商無法解決他們之間的爭端,則起訴方可在60日期限內就提出設立專家小組的請求。5.緊急情況下的特別時限規定。在涉及易損壞、易腐爛貨物等緊急情況下,成員方應在收到請求后不超過10日內進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請求后的20日內磋商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起訴方可請求設立專家小組。在緊急情況下,爭端各當事方、專家小組及受理上訴機構應盡最大努力加速完成訴訟程序。6.參與磋商的成員方以外的某一成員方如果認為正在進行的磋商所涉及的問題對其有重大貿易利益,可自磋商的請求分發之日起10日內,向參與磋商的各成員方和爭端解決機構通告其參加磋商的愿望。若參與磋商的各成員方同意其提出的理由,則可參與磋商。如果要求參與磋商的請求未被接受,則該成員方可直接向有關成員方提起要求磋商的請求,以開始另一個磋商的程序。(二)斡旋、調解和調停這一程序不是爭端解決的必經程序,根據《爭端解決諒解》第5條的規定,只有在爭端各當事方自愿接受的情況下才可進行。爭端的任何當事方在任何時候均可請求斡旋、調解和調停,該程序可在任何時候開始,也可在任何時候終止。如果在提出磋商請求后的60日內已進入斡旋、調解和調停,則起訴方應在自磋商提起之日起至要求設立專家小組之前留出60天的時間。如果在60日期限內各當事方?致認為斡旋、調解和調停不能解決該爭端,則斡旋程序終止,起訴方可于仍日內提出設立專家小組的請求。對進入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的案件所涉及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在此期間爭端各當事方所持的立場應予以保密,并且各當事方在此期間所持立場在斡旋、調解和調停失效后,對其今后的訴訟并不起作用,不影響其按規定應享有的權利的行使。如果爭端各當事方一致同意,在專家小組丁作的同時,仍可繼續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三)專家小組程序在爭端各當事方經磋商達不成一致或一方對磋商的請求未予以答復的情況下,應起訴當事方的請求,爭端解決進入專家小組程序階段。該程序是整個爭端解決程序中最為復雜的部分,也是最為重要的部分。專家小組經過對案件的審查所作出的決定往往直接決定了案件的處理結果,因而《爭端解決諒解》對專家小組程序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多邊投訴程序及第三方當事人根據《爭端解決諒解》第9條的規定,如果不止一個成員方就同一問題請求設立專家小組時,可設立一個單一的專家小組同時處理各不同當事方的起訴。雖然如此,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各當事方的權利不應受到任何損害。如果就同一問題的投訴設立了不止一個專家小組,應盡量考慮由相同的人員充任專家小組成員。根據《爭端解決諒解》第10條的規定,對于在將由專家小組處理的問題上具有重大利益的成員方,可向爭端解決機構通報成為該爭端案件的第三方。第三方應有機會向專家小組提出意見并提交書面報告,其所提交的書面報告也應分發給爭端各當事方,并應在專家小組報告中得到體現。2.制定專家小組工作進程時間表《爭端解決諒解》第12條第3款規定,在爭端各當事方就專家小組的組成及其職權范圍達成一致后的I周內,專家小組成員應盡快確定工作進程時間表。根據附錄3第12條的規定,專家小組的工作進程一般應以下述時間表為準、但處理具體個案時允許有所變動:(1)接受各當事方的第一次書面文件:起訴方為3?6周,被訴方為2?3周;(2)與各當事方舉行第一次實質性會議、第三當事方會以:1?2周;(3)接受各當事方書面反駁:2、3周;(4)與各當事方舉行第二次實質性會議:1、2周;(5)向各當事方分發專家小組報告的陳述部分:2、4周;(6)接受各當事方對報告陳述部分的評論:2周;(7)向爭端各當事方分發包括調查結果及結論在內的臨時報告:2、4周;(8)當事方請求重新審查部分報告的期限:1周;(9)專家小組進行審核,包括與各當事方可能舉行的附加會議:2周;(10)向各當事方分發最終報告:2周;(11)在各成員方之間傳

wto爭端解決的原則有哪些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包括七個方面:

第一,多邊原則。世貿組織成員承諾,不針對其認為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采取單邊行動,而訴諸多邊爭端解決制度,并遵守其規則與裁決。世貿組織鼓勵各成員在遇到爭端時,應該盡量采用多邊機制來進行解決。

第二,統一程序原則。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統一的爭端解決程序。凡是有關《建立世貿組織的協定》、《多邊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知識產權協定》、《諒解》、《諸邊協議》的爭端,都適用于統一程序,其中關于諸邊協議的爭端還要適用諸邊協議各方通過的決定。

第三,協商解決爭端原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鼓勵爭議雙方盡量采取友好協商的辦法來解決問題。《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規定,每個成員保證對另一成員提出的有關問題應給予考慮,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在于“為爭端尋求積極的解決辦法”。因此,對于成員之間的問題,鼓勵尋求與世貿組織規定相一致的、各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

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磋商的要求,接到要求的一方應該在10天內給予答復,并在30天之內進入磋商程序,以達成雙方滿意的結果。

第四,自愿調解與仲裁原則。如果說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磋商程序是必要的程序的話,那么調解程序和仲裁程序則是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礎之上的。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的調解程序主要規定在《諒解》的第5條中,該條名為“斡旋、調解和調停”。斡旋是第三方以各種方式以促成當事方進行談判的行為;而調停則是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直接參與有關當事方的談判。在處理國際爭端時,調解是將爭端提交一個委員會或調解機構,該調解機構的任務是闡明事實,提出報告,特別是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以設法使爭端各方達成一致。因此,調解機構的權威性與參與程度要大于調停方式。

無論是斡旋、調解還是調停,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都必須在爭端各方的同意下才能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可以在任何時候進行,也可以在任何時候終止,世貿組織總干事依照其職權進行斡旋、調解與調停。

為了保證各方積極參與斡旋、調解與調停程序,世貿組織規定對參與這些程序的各方立場保密,并且這些程序無損各方參加進一步程序的有關權利。這意味著,在斡旋、調解與調停過程中,各方表明的態度和立場不應該成為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證據,也不構成其進一步的承諾。

《諒解》還規定了仲裁程序。世貿組織范圍內的仲裁作為爭端解決的一項選擇性手段,能夠促進解決某些由當事雙方已經明確界定問題的爭端。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之上的,應該以雙方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為基礎進行。接受仲裁裁決的各當事方要受到仲裁裁決的約束。

第五,授權救濟原則。法律的根本特點之一在于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是國際法往往缺乏這種強制執行力。為了彌補這種缺憾,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規定,在世貿組織中,如果一方違反協議,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失,或者阻礙了協議目標的實現,各方應優先考慮爭端當事方一致同意的與各協議相一致的解決辦法。如果無法達成滿意的結果,申訴方可能通過爭端解決機制獲得救濟。手段主要有三種:

(一)被訴方撤除與協議不相吻合的措施。這一救濟手段類似于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或排除妨礙等救濟手段,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追求的首要和最終目標。只有在這種救濟手段無效或不可能立即實施的情況下,才援引其他的手段。并且,其他救濟手段實施的主要目標之一,仍然在于促使違規一方撤除與協議不相符合的國內措施。

(二)補償。這一手段類似于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只有在立刻撤除違規措施不太可能的情況下,才訴諸補償手段。而且補償手段應該作為撤除與有關協議不一致的措施前的一項臨時措施。

(三)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

世貿組織最具有特色的救濟手段,也是其最后的救濟手段,是經過爭端解決機構的授權,勝訴方有權中止有關協議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如果在敗訴的被訴方應該履行爭端解決機構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建議和裁決的合理期限之后的20天內,仍未達成令人滿意的補償辦法,申訴方可以請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中止適用對有關成員進行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在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的時候,世貿組織規定了所謂的“交叉報復”機制,即起訴方應該首先設法中止已經由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確認存在違規、利益喪失與損害的相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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