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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保函和信用證(保函和備用信用證有什么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06:46:35【】0人已围观

简介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是什么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銀行付款條件、適用范圍、需要的材料以及與合同的關系等方面。1、銀行付款條件:信用證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銀行保函的目的是在交易無法

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是什么

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銀行付款條件、適用范圍、需要的材料以及與合同的關系等方面。

1、銀行付款條件:信用證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銀行保函的目的是在交易無法按計劃進行時盡量減少損失;

2、適用范圍:信用證一般用于貨物買賣;銀行保函一般用于貨物買賣、借貸款、工程承包、招投標等;

3、需要的材料:信用證是需要履行方提供完整的信用證上規定的資料;而銀行保函是需要索賠書或其他可以證明對方未能執行合同上的義務的文件就可以支付約定的金額給受益人;

4、能否融資: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可以通過單據議付融資;而銀行保函項下的單據不成為索匯的依據,受益人不能進行融資;

5、與合同的關系:信用證和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契約;而銀行保函是當一方提供了對方失約的聲明或證明時,銀行會對這一聲明進行調查核對,當合同雙方持有不同的意見時,銀行會被卷入合同糾紛中。

拓展資料: 銀行保函和信用證兩者的相同之處

1、定義和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

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他們都是由銀行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他單據予以付款。兩者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申請人與擔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系,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申請書和銀行接受申請而形成;擔保人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也是契約關系,銀行開出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即形成契約關系。

2、 使用目的相同。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擔保的重要形式。

3、性質相同。國際貿易實踐中的銀行保函大多都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近,使其兩者在性質上日趨相同。

信用證與保函的區別

“信用證”方法的通俗解釋是:買賣雙方訂立合同后,買方將錢交給銀行,并按合同內容交給銀行一個購貨清單;銀行將買方的購貨清單轉給賣方。銀行保函與跟單信用證相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相同。那么,信用證與保函的區別是什么?接下來由帶您了解相關內容。一、信用證與保函的區別

      1、銀行付款責任不同;

      2、適用范圍不同:信用證業務一般只適用于貨物買賣,而銀行保函除適用貨物買賣外,更多的用于國際工程承包等業務,適用范圍更廣;

      3、對單據要求不同;

      4、能否融資不同;

      5、與合同關系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信用證與保函相同之處

      1、定義和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

      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他們都是由銀行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他單據予以付款。

      兩者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申請人與擔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系,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申請書和銀行接受申請而形成;擔保人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也是契約關系,銀行開出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即形成契約關系。

      2、使用目的相同。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擔保的重要形式。

      3、性質相同。國際貿易實踐中的銀行保函大多都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近,使其兩者在性質上日趨相同。

      銀行保函和信用證作為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都是為了解決交易雙方因缺乏了解和新人給交易達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礙的問題,而由信譽卓著的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開立的,保證申請人履行雙方簽訂的有關商務合同或其他經濟合同項下的某種責任或義務。

三、銀行保函的特點是什么?

      銀行保函是指銀行應委托人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依據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合同雙方接受。

      以上就是關于信用證與保函的區別的相關內容,如果委托人沒有違約,保函的擔保人就不必為承擔賠償責任而付款。而信用證的開證行則必須先行付款。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有什么區別?

一、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無此區分。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一種形式,并無從屬性與獨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證的“獨立性、自足性、純粹單據交易”的特點,受益人在該信用證為準,開證行只根據信用證條款與條件來決定是否償付,而與基礎合約并無關。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適用的法律規范和國際慣例不同。由于各國對保函的法律規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個可為各國銀行界和貿易界廣泛認可的保函國際慣例。獨立性保函雖然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有廣泛的應用,但大多數國家對其性質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確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函的發展。

保函與信用證的區別

信用證作為一種貿易支付方式,獨立性是其主要的原則之一;獨立保函作為一種信用擔保方式,獨立性更是其固有之義。

所謂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簡言之就是基礎交易和信用證交易之間的相互獨立;開證行的付款義務不能援引基礎合同或基礎交易項下的理由作出抗辯,除非受益人被最終證實為進行了信用證欺詐。

獨立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實質上是一樣的,而外貿業務證在法律關系方面與商業信用證又是完全一樣的,有關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就應完全適用于獨立保函。

1、獨立保函有各種名稱,在內地一般稱銀行保函、見索即付保函等,而在英美國家則稱為備用信用證。實際上,除了形式上有些差異外,獨立保函與備用信用

證實質上是一樣的,都是銀行間獨立于基礎合同的獨立的單據交易。備用信用證屬于信用證的一種,因此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均明確地把

備用信用證包括在內。備用信用證在法律關系方面與商業信用證是完全一樣的,也是三方當事人之間的三個獨立交易(即申請人、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兩兩關

系)。

兩者不一樣的是商業功能:商業信用證是用來保證貨款的支付,而備用信用證則是用來防止一方不履行承諾;在商業信用證中,一般都希望按照約定把信用證項下的

款付出去,這樣才說明基礎合同的履行順利;而備用信用證則不然,一般都想讓信用證stand-by,放在那兒備而不用。一旦發生備用信用證付款,就說明基

礎合同的履行不順利。

2、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和嚴格相符原則是信用證制度的兩大基石,兩者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缺一不可,否則信用證制度將不復存在。其中,嚴格相符原則是獨

立性原則的實現方式和基本保障,前者是為后者服務的;而獨立性原則則是嚴格相符原則乃至信用證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前者,則后者失去意義。因此,歷來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及其修訂版對此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由于對國際慣例的含義理解不同,以及缺乏國內法的相應規定,使得

長期以來我國理論和實務界對其掌握并不統一。

雖然最高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

第五條規定,“開證行在作出付款、承兌或者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后,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相符,開證行應當履行在信用證

規定的期限內付款的義務。當事人以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并未對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作出明確、完整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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