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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價格條款案例分析(國際經濟法 案例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22:20:48【】2人已围观

简介兩題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1、(1)美方的要求確有依據。(2)進口方的失誤在于沒有注意FOBVesselNewYork條款在美國的商業習慣和法律中另有解釋,即《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3)

兩題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1)美方的要求確有依據。(2)進口方的失誤在于沒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條款在美國的商業習慣和法律中另有解釋,即《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3)進口方如果不愿負擔上述出口稅費,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FOB釋義版本《INCOTERMS2000》,即應在合同中注明FOB條款按照《INCOTERMS2000》的規定釋義為準。

2、(1)進口商以貨物晚到為由拒收貨物的理由充分——因為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所以,進口方拒收貨物理由充分。(2)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這樣的條款,則出口方完全可以用CIF象征性交貨為由不承擔晚交貨的責任。(3)書讓所述,因為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則該合同不再是單純的CIF象征性交貨合同。(4)這個案例的啟示就是,出口方不能夠輕易在合同中確認實際到貨期限,尤其是采用象征性交貨的價格術語或條款,因為貨物在實際運輸過程中出口方是無法掌控實際運輸的時間,因此,只能夠確認最遲交貨期,但不能夠確認最后到貨期,以免因無法掌控實際到貨期,而在自己的脖子上套上絞索,再把絞索的另一頭遞給對方。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要求合理,因為雙方沒有約定的數量為100公噸,沒有數量增減條款,所以賣方交貨必須為100公噸

2、銀行可以拒付,因為雖然合同規定數量可以有10%的增減,但是,是不能超過信用證的金額的,而我方裝出22公噸,貨款應為8800美元,超出了信用證金額,銀行有權拒付

貿易紛爭的案例----強烈需求

例題一:

我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為困難,委托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由買方負擔。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對方的要求,但時間已到了裝運期,我方在規定的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面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即將結束,便來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

問:我方應如何處理?

標準版答案:

1、 我方應拒絕撤銷合同的無理要求。

2、 這個安全涉及FOB術語總是根據FOB術語,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輸運輸、支付運費。為了賣方裝船交貨方便,賣方也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代為租船訂艙,但費用和風險應由買方承擔,賣方不承擔租不到船的責任。

3、 結合本案例,因為賣方代買方租船沒有租到,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賣方不承擔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誤裝運的責任。買方也不能因此撤銷合同。

試答答案:

1、 我方可以對買方提出的撤銷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買方賠償相關的損失。

2、 本案例涉及FOB術語,在FOB術語條件下,除非合同雙方有明確的相關約定,否則按照國際慣例,賣方只負責交貨,買方負責派船接貨,這也就是說,即便賣方接受了買方的委托負責辦理租船訂艙運貨,都屬于代辦性質,其風險和費用仍應由買方承擔。

3、 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為賣方只是接受了買方的委托,負責代為輸買方租船訂艙事宜,按昭慣例是不承擔租船訂艙的風險的。在貨物的裝運期內,我方在規定的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及時通知了買方,而買方并沒有作出積極的反映,不愿意改變裝運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變運輸方式,導致裝運期滿時貨物仍無法運出,這應該由買方承擔一切后果。買方更無權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規定將貨物運至裝運港,不論最后如何解決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買方未按時派船接貨而導致我方貨物倉儲等費用的損失。所以說我方對于賣方無理的撤銷合同要示可以拒絕,并或要求買方賠償相關損失。

例題二:

有一份出售一級大米300噸的合同,按FOB條件成交,裝船時經公主人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后已及時發出裝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當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因而買方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對該項損失應否負責?

標準版答案:

1、 在上述情況下賣方對該項損失不需負責。

2、 這個案例涉及FOB術語問題。根據FOB術語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裝運港的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賣方承擔,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買方承擔,在本案例中,賣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將貨在裝運港裝船時及時發出了裝船通知。

3、 結合本案例。這一批一級大米在在裝運港已經公證人檢驗品質合格,說明賣方交貨時,貨物的品質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發生變化,完全是由于運輸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結果,而這個風險已經越過裝運港的船舷,應該由買方自己承擔,賣方對該項損失不需負責。

例題三: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噸洋蔥給澳大利亞公司,洋蔥在日本港口裝船時,經公證行驗明:完全符合商銷品質,并出具了合格證明。但該批貨物運抵澳大利亞時,洋蔥已全部腐爛變質,不適合人類食用,買方因此拒絕收貨,并要求賣方退回已付清的貨款。

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有無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

試答答案:

1、 在上述情況下,買方無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

2、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裝運港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貨,即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是齊全的、正確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買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結合本案例,這一批洋蔥在裝運港裝船時,經公證行驗證符合商銷品質,很顯然洋蔥的腐爛變質完全發生在貨物裝船的運輸途中,而這個風險已經越過裝運港船舷,理應由買方承擔,此為其一;其二,CIF合同為象征性交貨,現日本方提供的單據齊全、正確,買方仍需付款,故,買方是無權利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的。

例題四:

我某公司以CFR術語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裝運港裝船后,即將有關交易所寄交買方,要求買方支付貨款。過后,業務人員才發現忘記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此時,買方已來函向我方提出索賠,因為貨物在運輸途中因海上風險而損毀。

問:我方能否以貨物運輸風險是由買方承擔為由拒絕買方的索賠?

標準版答案:

1、 我方不能以風險界點在裝運港船舷為由而拒絕買方的索賠要求。

2、 這個案例涉及CFR術語,根據CFR術語,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裝運港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有鑒于此,賣方為了保證自己在遭到風險時能夠將損失減低,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辦理貨運保險手續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但是買方能否及時辦理保險取決于賣方在裝運港裝船后是否即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根據CFR術語,賣方在貨物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是其重要義務,如果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手續,由此引起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3、 就本案例而言,很顯然賣方沒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結果買方未辦理貨物保險,而貨物卻因海上風險而損毀,故此我方理應對該項貨物損失負責,而不能以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而拒絕賣方的索賠。

例題五:

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罐頭。1、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函,聲稱合同規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經常發生暴亂,要求我方在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2、這批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買方支付貨款的通知,聲明:因貨物在運輸途中躲避風暴而增加的運費已代我公司支付給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貨款中已將此項費用扣除。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試答1:

1、 我方可同意買方的要求加保戰爭險,但需由買方支付此筆保險費或另作商定。

2、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中的保險問題,在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按照國際一般的做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這樣賣方就按照合同的規定對貨物進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那就根據國際慣例來處理,即:賣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險別,并由買方承擔費用,但在買方要求時,可在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加保戰爭險。

3、 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況特殊,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是在雙方合同簽訂后,也就是說合同中沒有訂立需要加保戰爭險,是買方事后要求的。根據《通則》慣例,買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戰爭險的保費,故而,對于買方加保戰爭險的要求,我方可以辦理,但我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相應的保費。

標準版答案一:

1、 我方應回函買方,聲明輸戰爭險的費用由買方支付和條件下,我方可答應買方要求,否則可以拒絕買方的要求。

2、 根據2002年《通則》的解釋,CIF術語,賣方負責投保并支付保險費,但這種保險具有代辦性質,投保的險別、金額均由雙方協商、確定寫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說:賣方只需投保合同規定的險別,沒有義務投保戰爭險,除非買方要求并由買方承擔費用,那么賣方可以投保戰爭險。

3、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買方鑒于目的港經常發生暴亂,而要求買方加保戰爭險,顯而易見是在合同簽訂以后,也就是說雙方并沒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戰爭險,故而賣方需用加保戰爭險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標準版答案二:

1、 我方應拒絕買方在將貨船避風暴而增加的費用從貨款中扣除的做法,應向買方追回這筆款項。

2、 按2000年《通則》的解釋,按CIF條件成交時,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但賣方支付的運費是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因運輸途中的風險而增加的運費,按照風險界點劃分界線的規定,因由買方承擔。

例題六:

我出口大米一批,價格條件是FOBS廣州,當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后,發現相當部分貨物因艙不清潔而發生嚴重污損,為此,客戶向我方提出索賠。

試問:客戶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標準版答案:

客戶的要求不合理,國為我出口大米的價格條件是FOBS廣州,即FOB船上交貨并理倉,買方承擔租船訂艙的義務,賣方租的船應該適航、適貨,我方的責任就是將大米裝船并理艙,并無清潔船艙的責任。所以因船艙不潔所致的貨物污損,責任不在我方,在買方。

例題七:

有一份CIF合同,貨物已在規定的期限和裝運港裝船,但受載船只在離港4小時后因觸礁沉沒。第二天,當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發票等單證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以貨物已經全部損失為由,拒絕接受單證和付款。

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是否有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標準版答案:

1、 賣方有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2、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CIF術語條件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于裝運港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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