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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企 融資性貿易 犯罪案例(求2010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2 16:42:23【】6人已围观

简介求2010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二、(本題22分)案情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錢某曾合伙做生意(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系)。2009年5月23日,趙某通過技術手段,將錢某銀行存折上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的賬戶上(

求2010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

二、(本題22分)

案情 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錢某曾合伙做生意(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系)。2009年5月23日,趙某通過技術手段,將錢某銀行存折上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的賬戶上(沒有取出現金)。錢某向銀行查詢知道真相后,讓趙某還給自己9萬元。

同年6月26日,趙某將錢某約至某大橋西側泵房后,二人發生爭執。趙某頓生殺意,突然勒錢某的頸部、捂錢某的口鼻,致錢某昏迷。趙某以為錢某已死亡,便將錢某“尸體”縛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趙某將恐嚇信置于錢某家門口,謊稱錢某被綁架,讓錢某之妻孫某(某國有企業出納)拿20萬元到某大橋贖人,如報警將殺死錢某。孫某不敢報警,但手中只有3萬元,于是在上班之前從本單位保險柜拿出17萬元,急忙將20萬元送至某大橋處。趙某蒙面接收20萬元后,聲稱2小時后孫某即可見到丈夫。

28日下午,錢某的尸體被人發現(經鑒定,錢某系溺水死亡)。趙某覺得罪行遲早會敗露,于2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并將勒索的20萬元交給公安人員(公安人員將20萬元退還孫某,孫某于8月3日將17萬元還給公司)。公安人員李某聽了趙某的交待后隨口說了一句“你罪行不輕啊”,趙某擔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緝的過程中,趙某身患重病無錢治療,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再次如實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問題

1.趙某將錢某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賬戶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為什么?

2.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什么?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哪幾種處理意見?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3.趙某向孫某索要20萬元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為什么?

4.趙某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

5.孫某從公司拿出17萬元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為什么?

三、(本題21分)

案情

張某——某國企副總經理

石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某——張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納

石某請張某幫助融資,允諾事成后給張某好處,被張某拒絕。石某請出楊某幫忙說服張某,允諾事成后各給張某、楊某400萬股的股份。后經楊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張某指令下屬分公司將5,000萬元打入石某公司賬戶,用于股權收購項目。2006年5月10日,楊某因石某允諾的400萬股未兌現,遂將石某訴至法院,并提交了張某出具的書面證明作為重要證據,證明石某曾有給楊某股份的允諾。石某因此對張某大為不滿,即向某區檢察院揭發了張某收受賄賂的行為。檢察院立案偵查,查得證據及事實如下:

——石某稱:2006年3月14日,在張某辦公室將15萬元現金交給張某。同年4月17日,在楊某催促下,讓姜某與楊某一起給張某送去40萬元。因擔心楊某私吞,特別告訴姜某一定與楊某同到張某處(石某講述了張某辦公室桌椅、沙發等擺放的具體位置)。

——姜某稱:取出40萬元后與楊某約好見面時間和地點,但楊某稱堵車遲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處理,就將錢交楊某送與張某。

——楊某稱:確曾介紹張某與石某認識,并積極撮合張某為石某融資。與姜某見面時因堵車遲到,姜某將錢交給他后匆匆離開。他隨后在自己車上將錢交給張某,張某拿出10萬元給他,說是辛苦費(案發后,楊某將10萬元交檢察院)。

——張某稱:幫助石某公司融資,是受楊某所托(檢察院共對張某訊問六次,每次都否認收受過任何賄賂)。

據石某公司日記帳、記帳憑證、銀行對帳單等記載,2006年3月6日張某公司的下屬分公司將5,000萬元打入石某公司賬戶。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別有15萬元和40萬元現金被提出。

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和刑事證明理論,運用本案現有證據,分析能否認定張某構成受賄罪,請說明理由。

答題要求

①能夠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及對刑事證明理論的理解,運用本案證據作出能否認定犯罪的判斷,指出法院依法應當作出何種判決。

②觀點明確,分析有據,邏輯清晰,文字通暢。

四、(本題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業務員張某去乙公司采購大蒜,張某持蓋章空白合同書以及采購大蒜授權委托書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大蒜總價款為100萬元,貨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萬元貨款,貨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賠付違約金30萬元。

張某發現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要出售,認為時值綠豆銷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決定與乙公司再簽訂一份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50萬元綠豆貨款匯付給乙公司。按照托運合同,丙公司應在十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簽訂以120萬元價格轉賣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價格大漲,甲公司又以150萬元價格將大蒜賣給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將大蒜運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過程中,因山洪暴發大蒜全部毀損。戊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貨款拒絕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萬元。

后綠豆行情暴漲,丙公司以自己名義按130萬元價格將綠豆轉賣給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貨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絕追認丙公司行為,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

問題

1.大蒜運至丙公司時,所有權歸誰?為什么?

2.甲公司與丁、戊公司簽定的轉賣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3.大蒜在運往戊公司途中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支付尾款?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時要求甲公司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為什么?

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7.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己公司的行為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為什么?

五、(本題20分)

案情 甲省A縣大力公司與乙省B縣鐵成公司,在丙省C縣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鐵成公司出售3,000噸煤炭,交貨地點為C縣。雙方約定,因合同所生糾紛,由A縣法院或C縣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中,為便于裝船運輸,鐵成公司電話告知大力公司交貨地點改為丁省D縣,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經海運向鐵成公司發運2,000噸煤炭,存放于鐵成公司在D縣碼頭的貨場。大力公司依約要求鐵成公司支付已發煤款遭拒,遂決定暫停發運剩余1,000噸煤炭。

在與鐵成公司協商無果情況下,大力公司向D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并請求解除合同。審理中,鐵成公司辯稱并未收到2,000噸煤炭,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鐵成公司員工季某(季某是鐵成公司業務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貨確認書,但該確認書是季某以長遠公司業務代表名義出具的。經查,長遠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認長遠公司為其杜撰。據此,一審法院追加季某為被告。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鐵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季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鐵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責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的內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送達后第10天,大力公司負責該業務的黎某在其手機中偶然發現,自己存有與季某關于2,000噸煤炭驗收、付款及剩余煤炭發運等事宜的談話錄音,明確記錄了季某代表鐵成公司負責此項煤炭買賣的有關情況,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再審,堅持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的請求。

問題

1.本案哪個(些)法院有管轄權?為什么?

2.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什么錯誤?為什么?

3.分析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4.二審法院的判決有何錯誤?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個(些)法院申請再審?

6.法院對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審請求如何處理?為什么?

六、(本題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如下:同意借給丁100萬元,借期六個月,每月利息一萬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條。雖至今丁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一萬元。

千山公司總經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設銀行借款1,000萬元,借期一年,王五請求北陵公司提供擔保。甲說:“公司章程規定我只有300萬元的擔保決定權,超過了要上股東會才行。”王五說:“你放心,我保證一年到期就歸還銀行,到時候與你公司無關,只是按銀行要求做個手續。”甲礙于情面,自己決定以公司名義給千山公司的貸款銀行出具了一份擔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難,其13歲的兒子幸存下來。

北陵公司欲向農業銀行借款200萬元,以設備作為擔保,銀行同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將其股份全部轉讓給甲,甲愿意受讓。

2010年7月,當地發生洪水災害,此時北陵公司的凈資產為120萬元,但尚欠萬水公司債務150萬元一直未還。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的一家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

問題

1.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是否有效?為什么?

2.丙作為出資的房屋未過戶到公司名下,對公司的設立產生怎樣的后果?在房屋已經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丙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金?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是否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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