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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排放貿易機制(國際貿易綠色壁壘的應對措施有那些呢)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3 07:02:10【】6人已围观

简介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核心博弈體現哪些方面?為什么國際社會關于碳排放權之爭,實際上是發展權之爭?碳排放額”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核心博弈,也是其核心分歧(發達國家轉嫁歷史責任)產生背景。.就目前全球經濟的發展

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核心博弈體現哪些方面?為什么國際社會關于碳排放權之爭,實際上是發展權之爭?

碳排放額”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核心博弈,也是其核心分歧(發達國家轉嫁歷史責任)產生背景。

.就目前全球經濟的發展來看,還是以工業制造發展經濟,工業的發展肯定會用到能源的問題,而目前全球能源結構還是以化石能源為主,而化石能源必會有碳排放,限制碳排放就是限制其工業發展,也就是限制了其發展權。在碳預算總量不變的情況下,一國多排放一些,其他國家就得少排放一些。一國發展空間的增多意味著其他國家發展空間的減少。談判無果而終,一切皆源于碳排放權。

除了減排幅度,發達國家在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應對氣候氣化所需資金和技術援助方面始終沒有給出具體承諾,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同樣分歧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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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里頭沒有完成指標的國家懲罰是什么啊

政策措施的基本出發點

(1)歐盟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方面進行了長期和有效的準備,并有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的可能;

(2)1998年6月,歐盟15國就歐盟在《京都議定書》承諾的到2010年將溫室氣體在1990的水平上減排8%的指標的分配方案達成一致意見;成員國已經達成“減排量分擔”的協議,以落實各自的減排指標;

(3)歐洲國家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積極態度,是歐盟力圖擺脫美國的單方面控制,保護和加強其有別于美國式經濟和社會管理模式的一個重大努力;

(4)2001年10月,批準了《京都議定書》,建立和實施了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貿易體系的指導草案。2002年6月起已正式在歐盟15國生效。歐盟還制定了比《京都議定書》更嚴格的執行時間表。

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

(1)歐洲對應氣候變化的行動計劃

1991年歐盟發布了第一個控制CO2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戰略。此后歐盟又制訂了一系列的與控制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其中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法令草案,汽車生產商節約25%燃油的自愿承諾,以及相關能源產品征稅的提議。但是,要達到《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2008至2012年期間,與1990年同比削減8%的溫室氣體排放指標,顯然所有歐盟成員國尚需采取進一步措施和行動。歐盟環境部長會議認為減排的當務之急是歐盟應在全社區范圍內采取進一步行動,明確優先措施并制訂相關政策。

作為回應,歐盟于2000年6月啟動了歐盟對應氣候變化行動計劃,其目的為明確所有必要的元素,制定相應的戰略,具體落實《京都議定書》的各項減排指標。該行動計劃采用“雙軌制”方法,正在制訂一系列級別的政策、措施,以減排溫室氣體,并制訂2005年前在歐盟內部動作的溫室氣體排放貿易計劃。行動計劃要求,所有相關機構和組織均需協調合作,包括歐盟不同部門、成員國、產業和環境團體的代表。行動計劃中確定了未來政策和措施的工作的重點是能源、交通、工業和農業部門。目前已經成立了7個工作組,涉及下述領域:能源供應、能源消費、交通、工業、科研、《京都議定書》的三機制一國際排放貿易、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農業。一旦完成了上述準備階段的工作,歐盟委員會將制訂具體的建議,提交給歐盟部長會議和歐洲議會進行討論。

與此同時,歐盟辦公室已經啟動了對未來排放貿易的公眾辯論。歐盟委員會關于排放貿易的《綠皮書》中提出了10個問題,供公眾辯論并對此作了回應。

建立起歐盟內部溫室氣體的貿易氣體的貿易系統有著雙重效益:一方面可以控制達到京都議定書制訂的目標所需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在2008年實施全球貿易計劃之前,為歐盟積累國際排放貿易的前期經驗。歐盟委員會提出 ,歐盟減排貿易系統最初將眼于CO2排放,而且只涉及數量少但對排放有重大影響的經濟部門。主要的備選領域是歐盟“集中污染預防與控制”政策所劃定的大型工業鍋爐和大中型工業地區。

歐盟通過現有各種不同的資金來源,已經能夠在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框架內提供財政支持。

(2)歐盟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新政策

歐盟15個成員國已經就《京都議定書》就共同減排目標達成協議。歐盟成員國總體上將在1990年排放基礎上,于2012年達到減排溫室氣體8%。各成員國已經達成了所謂的“減排量分擔”協議,為了實現既定目標分配各自的責任。根據該協定,一些成員國將顯著地減排(德國、丹麥和英國),另一些國家將穩定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法國),其他一些國家則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有所增加(西班牙、葡萄牙、希臘)。

2001年10月,歐盟委員會采取了一攬子對應氣候變化的措施,包括提議歐共體批準《京都議定書》和草擬了一個實施歐盟范圍內溫室氣體排放貿易系統的《法令》。該《法令》的目的是建立歐盟排放貿易框架和歐盟溫室氣體排放的貿易市場。針對此法令的歐盟行動計劃目前正在制訂中,有望于2003年中將有更實質性的進展。雖然在2002年12月前歐盟各國不太可能就這一計劃達成最終一致,但歐盟已經表明,該排放貿易系統將保證規模相當的公司得到同等的對待;最大限度地確保競爭的公平性,競爭被扭曲的危險;保證與現有立法相協調;保證與歐盟之外的其它國際行動計劃相協調。

在該政策建議中,歐盟排放貿易系統將在2005年生效。第一階段(2005-2007),本系統將僅適用于CO2。排放上限和貿易計劃最初將包括大型工業、能源活動,這一階段的目標是實現約占2010年歐盟CO2總排放的45%的CO2的減排量。雖然當前的排放貿易系統沒有包括小的排放源,但歐盟將會制定一些相同類型的政策和措施來控制這些小的排放源,其中包括通過減排量指標方式來將這些小排放源的控制納入貿易體系。歐盟將在2004年決定是否將《法令》擴展到其他部門和其他溫室氣體。

成員國負責按照法令要求對有關公司分配排放許可證。許可證數量將隨著時間推延而減少。2005-2007年,成員國將根據歐盟批準的國家分配規劃分配許可證。歐盟委員會將在第一個京都議定書承諾期內協調和確定分配程序。那些沒能獲得足夠的排放許可或沒有購買排放指標來彌補許可證和實際排放的差額的公司,將受到一定程度的懲罰。委員會將在下一階段制訂詳細的檢測、報告和核實指南。對于新公司在許可證分配方法上與同一部門中企業間的分配相似。在2013年以前,新的成員國不能納入歐盟負擔共享協定,但歐盟排放貿易總體行動計劃可以承認這些國家的國家計劃。同時,排放貿易計劃的互認可以使得歐洲經濟區國家在歐盟排放貿易計劃內進行貿易。

排放貿易計劃的設計將與《京都議定書》制訂的“國際排放貿易”規則相一致。所建議的歐盟排放貿易計劃如下:

第一階段期間為2005-2007年,第二階段期間為2008-2012年(即京都議定書承諾期)。該計劃與歐盟的“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IPPC).法案緊密相連,將適用于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法案(IPPC)的相關部門,其中可能包括發電、鋼鐵、煉油、水泥制造、紙漿造紙。

歐盟的該項行動計劃有兩個問題:第一,該計劃將發電廠的排放考慮在內;第二,其他計劃(如英國的方案)則將發電系統的排放放在電力用戶終端。兩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使得將不同的計劃和方案整合在一起很困難。但歐盟法律優先的規則意味著要英國要保持其計劃,就必須協調這兩種不同的計劃的方案,以達成一致。

2002年12月9日,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歐盟15個成員國的環境部長們通過了一項事關CO2排放權交易的空前計劃,規定各大工業企業必須進入CO2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這是繼歐盟十五國集體核準《京都議定書》之后邁出的又一重要步伐。該計劃要求電熱力、煉鋼、水泥、玻璃、制磚與造紙這六大產生CO2的行業必須從2005年起買賣各自的CO2配額。

環境稅是歐盟鼓勵采用的一種經濟刺激手段,歐盟國家普遍認為環境稅比美國的排污交易制度更為可行,因此幾乎所有歐盟成員國都不同程度的先行實施了環境稅。瑞典、丹麥等北歐國家采取“一攬子稅改計劃”即對稅收體系進行綜合重構,稅收負擔轉移,從所得稅移到消費稅(包括環境稅),在稅負大致不變的同時實現環境目標。歐盟及其成員國逐步增加了一些稅種,來應對日益嚴重的全球性環境問題。對含碳燃料征收碳稅、以解決氣候變化問題。丹麥、芬蘭、荷蘭、瑞典和德國家從1990年開始征收碳稅,奧地利、盧森堡、比利時也即將開征。碳稅把環境成本打入產品價格,提高有害原料成本,引導生產者和消費者做出理性的有利于減緩氣候變化的選擇。

(3)法律政策

1) 空氣法

有關臭氧層空氣污染的第92/72號指令,規定了臭氧層污染檢測、交換信息和告知公眾的統一程序;建立共同體CO2和其它溫室氣體檢測機制的第93/389號決定;有關通過提高能源效率限制CO2排放的第93/76號指令;有關破壞臭氧層物質的第549/91號條例,條例取代有關特定CFCS控制的第3322/88號條例,為執行維也納公約和蒙特里爾議定書,規定了有關的CFCS、halons和其他物質控制的分階段時間表。有關二氧化氮空氣質量標準的第85/203號指令;有關在環境中限制chlorofluorocarbons(CFCS)含量的第80/327號決定,決定規定限制CFCS產品,成員國應當至少降低30%;有關加強環境中CFCS含量預防措施的第82/795號決定。

為機動車輛和其他污染源(工廠、焚燒廠等)確立排放標準:如機動車輛油料質量標準、機動車輛發動機標準,特別是對二氧化碳、CFCS和酸性物質(硫氧化物、氯氧化物)的油料采取治理措施,如降低燃油的含硫量和含鉛量、征收二氧化碳/能源稅等。有關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機動車量油料消費的第80/1268號指令,確立了機動車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技術標準。并在工廠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確定限值。有關柴油機動車量尾氣污染致力措施立法的88/77號指令,規定了排氣量1.4升以上汽車的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以及1.4升以下汽車的臨時排放限值。并在工廠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確定限值.。

2) 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法案(IPPC)

“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是歐盟實施的一項法律制度。這一概念是于1996年在《IPPC法案》中引入,1999年11月起生效。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法案(IPPC)《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預防或最大限度減少排放;把環境作為一個整體,以提供高水平的環境保護;最大限度減少原料和能源消耗;簡化并加強的政府主管機構(立法)的角色。

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法案(IPPC)的中心思想是要求歐盟內部提供一個授予許可的綜合性平臺,以綜合控制歐盟內部國家的廢水、氣、渣、噪聲的產生的排放,同時規定安裝設施的運行管理方式。

在英國,1999年通過的《污染預防與控制法》引入了(IPPC)《法案》要求。這一英國的新法案對多數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業活動進行控制,并正在所有相關行業中實施。現有設施刁;一定馬上納入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法案(IPPC)要求,但法案規定一個不同部門逐漸實施的時間表。但對新建安裝設施,1999年11月1日后,業主必須在運行安裝設施前獲得IPPC的許可。

(4) 能源政策

1) 電力部門的市場自由化

1999年2月,歐盟成員國被要求將《建立歐盟內部電力市場規則法令》納入本國法律。要求歐盟內部逐步開放電力市場,允許消費者從不同渠道(包括國外電力部門)買電。

幾乎所有成員國都根據歐盟的政策進行了天然氣市場的改革。除法國。丹麥、葡萄牙外,所有成員國在2008年前均有望實現全面市場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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