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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單證翻譯失誤(國際貿易單證的詞語解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3 00:44:36【】4人已围观

简介有關國際貿易信用證單證不符的問題所謂的“合理時間”是指開證行在收到受益人或議付行交來的單據后,于5個工作日對單據進行審核,并確認是否接受單據。那么,這個“合理時間”就是開證行收到單據后5個工作日。其實

有關國際貿易信用證單證不符的問題

所謂的“合理時間”是指開證行在收到受益人或議付行交來的單據后,于5個工作日對單據進行審核,并確認是否接受單據。那么,這個“合理時間”就是開證行收到單據后5個工作日。

其實,甲方發現貨物是垃圾,那么這明顯是詐騙行為,因此可以立即到法院去申請“止付令”,即法院認定該交易是賣家惡意的詐騙,則可以向開證行下達“止付令”,那么開證行可以據此停止付款,而無需找什么“不符點”來作為拒付的理由。

這個案例中的甲方(買家)和開證行沒有經驗,不懂得信用證的這種特例,硬生生地找“不符點”來作為拒付的理由,實在是措施不當:一來這個不符點未必恰當,二來耽誤了時間,結果被議付行以超過“合理時間”加以批駁,反而是顯的開證行的業務水平超差!!!且只要對方議付行批駁得有理,開證行是不能夠不付款的,即便是打官司,開證行肯定是敗訴,即沒有理由不付款。

因此,此時只要款尚未支付,還來得及向法院起訴,申請“支付令”,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因為該案例本身就是詐騙案,采取這種方式才是正根兒——這才是對付這種詐騙行為的最佳和最恰當的措施!

求助,國際貿易單證的題目,在線等

這個題目太高極了,學生根本無法完成

誰能幫我解決下這題 國際貿易單證實務與實驗信用證銷售書審證改證

整體感覺這題出的不嚴謹,原因是合同上并沒有明確指出付款方式是信用證,即使從該條款中判斷出是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但是并沒有明確指出是即期還是遠期。一般來說,如沒有特殊說明,默認為即期。

第一、50、中信用證申請人(買方)地址、59受益人(賣方)名稱、地址均有誤;

第二、31C信用證開證日期應為20080831,31D信用證到期日應為20081115(做題時嚴格按合同需改,實際操作中21天可以),到期地點應為CHINA;

第三、32B金額幣種有誤、42C應為DRAFTS AT SIGHT FOR 100PCT....

第四、43P、43T應為ALLOWED;

第五、45A貨描中幣種有誤;

第六、46A第三款應為"FREIGHT PREPAID";第四款中投保加成應為110%;第六款為軟條款,應刪掉;

另外47A第二款要求直接寄一份正本提單給客戶,理論上講是有風險的,但是實際操作中銀行只負責單證一致,并不過問你是否真的寄出,所以這條可以保留。

大抵就這么多吧。

國際貿易單證的詞語解析

(一)國際貿易單證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手段

國際貿易是跨國的商品買賣,由于這種跨國交易的特殊性,及買賣雙方分處不同國家,相距遙遠,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貨物與貨款不能進行簡單的直接交換,而只能以單證作為交換的媒介手段。單證和貨款對流的原則已成為國際貿易中商品買賣的一般原則。正如國際貿易專家施米托夫在《出口貿易》一書中所述:“從商業觀點來看,可以說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貨物本身的買賣,而是與貨物有關的單據買賣。”

(二)國際貿易單證是對外貿易經營管理的重要工具

國際貿易單證是由參與國際貿易的進出口企業和相關國家政府管理機構簽發的,從進出口企業角度看,國際貿易單證工作是進出口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實際業務中,不論是合同內容、信用證條款,還是落實貨源、控制交貨品質、數量、以及運輸、保險、檢驗檢疫、報關、結匯等諸多業務經營管理環節,最后都會在單證工作上集中反映出來,也是合同履行后期處理正義和糾紛的重要的依據。

從國家角度看,國際貿易單證作為一種涉外商務及法律文件,體現了一國對外貿易政策,反映了一國對外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牽扯大一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關系到作為成員國必須遵守的國際性組織的相關規則。

(三)國際貿易單證是進出口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保證

國際貿易工作與進出口企業的經濟效益密切相關,單證管理工作的加強,單證質量的提高,不僅可以有效地制止差錯事故的發生,彌補經營管理上的缺陷,還可以加速資金回籠,提高資金使用率,節約利息開支,節省各種費用,在無形之中提高今年出口企業經濟效益。如果單證管理工作出現差錯,不能及時交單或提供正確的單證,則會導致買方拒付貨款、延遲付款、進而給企業乃至國家帶來風險和損失,是企業的經濟效益無法得到保障。

(四)國際貿易單證是進出口企業形象的重要內涵

國際貿易單證不僅是商務和法律文件,而且還能起到塑造和完善進出口企業對外形象、對外擴大宣傳的作用。美觀、整潔、清楚的單證,能夠展示進出口企業高水平的業務素質,高質量的工作成果,一流水準的管理規范,從而為企業塑造良好的形象,有利于業務的發展。反之,粗劣、雜亂、錯誤的單證則必然給企業帶來負面效應。 書 名: 國際貿易單證

作者:(美)辛克爾曼,李月菊導讀

出版社: 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1-1

開本: 16開

定價: 28.00元 Chapter 1: INTRODUCTION TO TRADE DOCUMENTATION

Chapter 2: ISSUES CONCERNING TRADE DOCUMENTATION

Chapter 3: INTRODUCING THE PARTIES TO INTERNATIONAL TRADE DOCUMENTATION.

Chapter 4: TRANSACTION DOCUMENTS

Chapter 5: TRANSPORT DOCUMENTS

Chapter 6: EXPORT DOCUMENTS

Chapter 7: IMPORT DOCUMENTS

Chapter 8: BANKING DOCUMENTS

Chapter 9: SPECIAL DOCUMENTS

Chapter 10: ELECTRONIC DOCUMENTS

Chapter 11: 50 COUNTRY/REGION DOCUMENT REQUIREMENTS

Chapter 12: CHECKLISTS FOR KEY DOCUMENTS

Chapter 13: GLOSSARY

Chapter 14: RESOURCES

求案例:報關的時候誤報信息的案例。

原告浙江中大華泰紡織品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德能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

原告浙江中大華泰紡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忠益,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德武,上海市鄭傳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遜,上海市鄭傳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德能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荊,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浙江中大華泰紡織品有限公司為與被告上海德能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2008年4月9日,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經審查后裁定駁回被告的管轄權異議。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滬高民四(海)終字第114號裁定予以維持。2008年9月17日,本院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德武,被告法定代表人郝捷、委托代理人周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5月25日,原告通過MSN將一份編號為917YHTB039的出口貨物托運書發給被告,委托被告預定6月1日上海至越南海防的貨運船舶。同年5月28日,原告將最后確認需要更改或強調的部分數據傳真給被告,以便被告結合出口貨物托運書的內容進行報關。此前,原告還曾于同年5月18日以同樣的方式委托被告辦理了編號為917YHTB038出口貨物托運書下的貨物出口代理業務,兩批貨物的相關信息基本相同。貨物出運后,原告收到被告回傳的報關預錄單,發現917YHTB039托運書項下的貨物品名錯誤,將“棉彈力針織布”誤報成了“全滌針織布”。原告隨即要求被告向海關更改,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絕更改。2007年7月,上述兩批貨物因質量問題遭退貨,原告遂委托被告辦理退運手續,并再次要求更改貨物品名。被告稱更改品名程序繁瑣,如發生問題其愿意承擔全部責任。至同年10月被告告知原告,貨物因品名不符被海關查扣,原告在無奈之下支付了各種進口稅費人民幣260,628.77元后,該貨物才得以清關放行。原告認為,該費用的產生均是因為被告報關錯誤所引起,故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人民幣260,628.77元(包括進口關稅人民幣62,929.70元、進口增值稅人民幣117,678.54元、滯報金人民幣42,013元、集裝箱超期費人民幣38,007.53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首先,涉案貨物的報關委托書顯示,原告系委托上海集華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報關,故原告將本公司作為被告不當。其次,從上海海關調取的涉案貨物報關單證來看,蓋有原告印章的貨主報關單、裝箱單(重量單)、出口專用發票、報關委托書等單證,原告自己填寫、打印的貨物品名均為“全滌針織布”或“100%POLYTRICOT”,因此并非被告將“棉彈力針織布”誤報為“全滌針織布”。被告也從未向原告作出過任何確認自己負有過錯并愿意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第三,貨物退運進口時,集裝箱已經更換,而貨物本身又沒有品牌或其他特殊標志可供核對,被告所謂的退運貨物是否就是917YHTB039托運書項下的出口貨物已無從考證。綜上,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為證明其訴稱事實提供的證據、被告質證及本院認證意見如下:

第一組證據,編號為917YHTB038、917YHTB039的出口貨物托運書及更正確認數據信息的傳真件(以下簡稱數據信息單),證明原、被告通過MSN和傳真的方式建立了涉案貨運代理委托關系、貨物的品名為棉彈力針織布。被告質證提出,被告未收到過出口貨物托運書,雙方的委托關系是通過傳真數據信息單的方式建立;在917YHTB039號數據信息單上并未標明貨物品名,原告通過電話和MSN網絡聊天的方式告知被告貨物品名為全滌針織布。本院認為,因被告對數據信息單不持異議,證據效力予以認定,但在917YHTB039號數據信息單上并無貨物品名,故該證據對于原告已告知被告貨物中文品名為棉彈力針織布的事實不具有證明力。至于出口貨物托運書,原告稱通過MSN網絡發給了被告,但未提供其他證據加以佐證,被告又否認收到過該兩份托運書,故證據效力不予認定。即使被告確曾收到過該兩份托運書,但托運書上也未用中文明確標明貨物品名,因此托運書對于原告主張已將貨物中文名稱正確告知被告的事實同樣不具有證明力。

第二組證據,2007年7月16日原告發給被告的傳真,證明原告要求被告辦理917YHTB038、917YHTB039托運書項下貨物的退運手續。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證據效力本院予以認定。

第三組證據,被告向海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被告自認報關錯誤系其疏忽造成。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是在原告拖欠大量運雜費的情況下,迫于無奈才應原告要求出具該情況說明,僅供原告向海關申請修改品名之需,并無自認責任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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