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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發盤是哪章的內容(國際貿易中有效發盤的條件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4 12:44:45【】0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中發盤是什么意思?發盤是指發盤人向受盤人就某項商品的買賣及各項交易條件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發盤不只是講價格,必須提出主要交易條件.還盤是指受盤人收到發盤后,對其中的某個或某些交易條件,不能完全

國際貿易中發盤是什么意思?

發盤是指發盤人向受盤人就某項商品的買賣及各項交易條件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發盤不只是講價格,必須提出主要交易條件.

還盤是指受盤人收到發盤后,對其中的某個或某些交易條件,不能完全接受,針對該項發盤而提出不同內容的反意見(即修改意見).

一方的發盤經過對方還盤以后就失去效力.

發盤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發票內容一般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賬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

1993年1月1日全國實行統一發票后,發票聯必須套印:“發票監制章”,統一后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形,規管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加一細線。

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制監制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套印在發票聯票頭中央。

發票的種類項目:

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專用于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種發票。

專用發票既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內涵。同時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

擴展資料:

發票的開票規定: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并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并要求開具后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于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使用,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在國際貿易中, 什么是發盤和還盤?

交易磋商是買賣雙方為買賣商品,對交易的各項條件進行協商以達成交易的過程,通常稱為談判。在國際貿易中,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因為交易磋商是簽訂合同的基礎,沒有交易磋商就沒有買賣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合同的簽訂及以后的履行,關系到雙方的經濟利益,必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 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1、邀請發盤(詢盤) 2、發盤 3、還盤 4、接受 5、簽訂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詢盤 指交易的一方準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 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 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 稱作詢價。 在國際鎬易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 易的愿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后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 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對象也 不限于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 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價格也僅供參考。 2、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 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 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 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面簡稱公約)第14 條第一款對發盤的解釋為: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 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 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于這個宣 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 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 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 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 受盤人時生效”。那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 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 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 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 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 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 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 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么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 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于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 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并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 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a.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b.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c.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 情況。 3、還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后,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 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 來,就構成還盤。 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 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 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4、接受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 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 盤一樣,既屬于商業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 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a.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 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 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 人愿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 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 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 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 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 的接受,而屬于還盤。 d.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 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 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 于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 受”。對于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 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 種意思通知受盤人。 b.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 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 那么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 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 發盤已經失效。 5、簽訂合同 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 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合同關系。在業務中,一般還 要用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力、義務明文規定下來 ,便于執 行,這就是所謂簽訂合同。 書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歸納為以下3點: (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 (3)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書面合同的內容,可分為3部分: 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 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并放在約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 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點,以及生效時間。 6、合同的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后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 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 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記得采納啊

國際貿易中有效發盤的條件有哪些?

1、發盤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注意概念上要與“發盤的邀請”相區別。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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