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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發盤還盤案例(對于出口商的發盤進口商是否一定要還盤)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03:11:25【】6人已围观

简介一個國際貿易實務發盤案例1.我方發盤中說9月10日復到有效,也就是說,我方發盤的價格在9月10日之前都是有效的(含9月10日),而且A公司在9月10日已經將信用證開出,價格條款成立。2.A公司在回盤中

一個國際貿易實務發盤案例

1. 我方發盤中說9月10日復到有效,也就是說,我方發盤的價格在9月10日之前都是有效的(含9月10日),而且A公司在9月10日已經將信用證開出,價格條款成立。

2. A公司在回盤中提出立即裝運,我公司可以此為理由,退回信用證,因為我公司在發盤中說道,裝運日期為11月。

3. 所以,如果我公司以大米價格上漲為條件,退回信用證就是不對的。但是我公司以對方裝運提款為由,退回信用證,則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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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盤,發盤,還盤,接受,是外貿開發新客戶的必經步驟,只是針對新客戶而言

這個不是簡單的三言兩語就能說明白的事情

如果是新產品的話從詢盤到接受,天啊,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你算算這個過程包含了往來多少封電子郵件,多少個越洋電話

在國際貿易中, 什么是發盤和還盤?

交易磋商是買賣雙方為買賣商品,對交易的各項條件進行協商以達成交易的過程,通常稱為談判。在國際貿易中,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因為交易磋商是簽訂合同的基礎,沒有交易磋商就沒有買賣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合同的簽訂及以后的履行,關系到雙方的經濟利益,必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 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1、邀請發盤(詢盤) 2、發盤 3、還盤 4、接受 5、簽訂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詢盤 指交易的一方準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 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 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 稱作詢價。 在國際鎬易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 易的愿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后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 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對象也 不限于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 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價格也僅供參考。 2、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 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 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 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面簡稱公約)第14 條第一款對發盤的解釋為: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 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 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于這個宣 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 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 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 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 受盤人時生效”。那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 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 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 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 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 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 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 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么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 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于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 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并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 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a.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b.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c.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 情況。 3、還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后,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 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 來,就構成還盤。 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 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 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4、接受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 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 盤一樣,既屬于商業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 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a.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 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 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 人愿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 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 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 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 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 的接受,而屬于還盤。 d.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 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 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 于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 受”。對于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 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 種意思通知受盤人。 b.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 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 那么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 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 發盤已經失效。 5、簽訂合同 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 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合同關系。在業務中,一般還 要用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力、義務明文規定下來 ,便于執 行,這就是所謂簽訂合同。 書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歸納為以下3點: (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 (3)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書面合同的內容,可分為3部分: 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 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并放在約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 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點,以及生效時間。 6、合同的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后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 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 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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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單證中關于發盤和還盤的問題--請教習題

你好!這道交易是否達成要看出口商的意見了,原因如下:雖然時間上看對方在最后截至日期(17號)之前表示接受(16號),但是對方的接受并不是完全接受,而是做了實質性修改(交貨期改變),所以這時候是對原有發盤的否定,形成了以對方作為發盤人的一個新的發盤,我某出口公司現在變成了一個新的受盤人,如果我方同意對方的條件,那么這個新的發盤就成立,否則新發盤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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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求。。 急。。。

我方的口頭發盤后,對方未置可否,表示對方沒有接受我方發盤,這樣我方的發盤終止,即失去效力,我方已不受約束

后來外商再次來訪表示無條件接受我方上午的發盤,實際上已是外商對我方的一個新的發盤(只不過是他們提的條件和我方上午提的一樣),能不能發生效力,取決于我方是不是接受,如接受就成立,反之不成立

在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有趨漲的形式,我方當然不可能接受這個條件,所以要進行還盤,適當提高價格,如果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外商不接受,可以改變一定條件進行新一輪的還盤,再看對方接受不接受

對于出口商的發盤進口商是否一定要還盤

不一定。

進行還盤時,可使用‘還盤’“COUNT-OFFER”,但一般僅將不同意的交易條件通知對方,就意味著還盤了。

發盤又叫發價,法律上稱為要約,是賣方或買方向對方提出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意按這些條件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的意思表示。實際業務中,發盤通常是一方收到對方的詢盤之后做出的,但也可不經詢盤直接向對方發盤。

還盤,又叫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也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做出的新發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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