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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關于保險的案例期末(國際貿易實務保險題案例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6 07:52:54【】2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CFR例題解析案例分析保險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

國際貿易 CFR 例題 解析 案例分析 保險

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

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結果只有CIF合同項下的貨物索賠才未被保險公司拒絕。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賠條件不夠,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FOB、CFR條件下,賣方在貨物發生意外時,對該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買方)或合法的受讓人,因而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賣方沒有索賠權。

緣何買方索賠也遭拒絕呢?因為是買方雖然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但他當時對該單還尚未取得所有權,故對貨物裝船前發生的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他對裝船前的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樣不具備索賠條件。

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與保險公司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而且,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

可見,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并不是說只要貨損發生在“倉至倉”條款所涵蓋的運輸途中,且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關鍵是要看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們對“倉至倉”理解上的錯誤關鍵就在于此。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就無權行使索賠權,這一點大家都很明白。而我們判斷某一時刻誰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時,標準就是在該階段誰承擔貨物的風險。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義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條件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雖然根據“倉至倉”條款,貨損發生在其涵蓋的運輸途中,但是,買方對此段的貨損不負責,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賠。

由此可見,在FOB和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實際上是“船”至“倉”。因為雖由買方投保,但依照風險劃分界限,買方一般不會辦理貨物裝船前的保險。只有在CIF價格術語下,保險責任起訖才是真正的“倉”至“倉”。因為,此時保險由賣方辦理,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到越過船舷為止,貨損是由賣方承擔的(擁有可保利益);賣方在貨物裝船后交單結匯時,將這種可保利益通過對提單和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銀行,買方付款贖單后,可保利益也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范

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于是買方投保,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么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

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于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

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后,風險責任也一并轉移給買方。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采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于買方意外據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采用FOB、CFR兩種價格術語而且又是采用托收付款方式時,作為出口商因沒有銀行信用保障,又無海運保險的保障。如果賣方在貨物裝船前投保此險,對于買方拒收且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可從保險人那里獲得賠償。當然為保險起見,CIF條件下也可投保此險。

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辦性質的,如本案,至少貨物裝船前這一段是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賣方必須根據自己產品的特點,投相應的保險,不可疏忽大意。實踐中,不論“倉至倉”條款是否完整,賣方都應做好裝船前的風險防范。

國際貿易實務保險題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平安險承擔責任范圍有:在運輸工具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而使貨物造成的部分損失,只有廣州的貨物滿足這個范圍,因此保險公司只需賠償來自廣州2000噸貨物的價款,以及船方在進行補救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關于國際貿易實務中保險問題

1 ****倉至倉條款的適用條件:

倉至倉條款屬于海運貨物保險險別,

是適用于除戰爭險以外的險別,

至于戰爭險,

則實行只負水面危險的原則,即岸至岸條款.

*****倉至倉條款是保險責任是確定保險責任的起訖,即此程保險公司賠付. 但本案是說,保險公司肯定負責,但要確誰是受益人,誰來索賠,不是一個概念.

2 CIF/FOB區別在于運輸條件/費用劃分,而貨權/風險/保險利益之轉移皆在船舷.因此沒有區別.

本案中無論FOB/CIF,貨權都仍在賣方.但由于賣方不是被保險人,因此無法得到索賠.正確的做法是把賣方自己做成被保險人,等貨物裝船后,將保單背書轉讓給買方,連同提單一并寄給客戶.這對于FOB/CIF都是一樣的.

國際貿易中的保險學問題

現講一下題目中的一個硬傷,阿曼應該是阿拉伯半島上的亞洲國家,不是非洲國家。

1、答:

存在的風險因素包括:粗分一下主要有:貨物運輸(包括裝卸、儲存)途中的財產滅失風險,運輸過程中貨物價格波動的風險,以及外方在收貨后不予付款的拒付風險。

2、答:

投保適當的保險以及加強對貿易對方的信用風險管理,是規避以上風險因素的主要手段。

3、答:

主要有《協會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一切險條款》附加《戰爭、罷工拓展條款》、《變色、銹蝕條款》;及《出口信用保險》。如果貨物在卸貨港存放的時間超過60天,則還應投保《財產一切險》附加《盜搶條款》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主要保障貨物運輸裝卸存儲途中的財產滅失風險,而出口信用保險主要保障對方拒付貨款的風險。

4、答:

在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中,貨物的保險金額一般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如實申報的貨物交易價值的110%,此上浮的10%即為保障此類風險(同時還包括標的出險后由于時間延誤的問題造成的其他一些費用和損失)而定,如若投保人認為此項保障程度尚有不足,可申請提高上述上浮比例,但不應超過30%,同時支付相應保費。

在出口信用保險中,保險人給與交易對象的授信額度取決于投保人與交易對象簽訂的貿易合同中的合同價格。如若價格發生波動,在交易實際發生前,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增加或減少授信額度,保險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增減以及增減的幅度。但投保人應繳納相應的保險費。

財產一切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確定,取決于投保人根據貿易價值向保險人如是申報的價值。如果在保險期限內價格發生波動,在貨權發生轉移前,投保人可向保險人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并繳納相應保險費。

5、答:

無論是貨物運輸保險還是出口信用保險,其保險期限均屬航次險類,即從所保障風險的開始作為保險期限的開始,以及所保風險的結束作為保險期限的結束。不存在未到期保險合同的問題。

而財產一切保險,投保人則應向保險人提出提前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會在原保費中扣除相應短期保費后(日比例或月比例可選其一),向投保人退還剩余保險費。

6、答:

1、具體參見《協會海洋貨物運輸一切險條款》及《出口信用保險條款》及《財產一切險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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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不做廣告的我

國際貿易保險案例,請律師、保險家幫我看一下

可保利益是法律認可的和投保人有關的利益。

我的看法是賣方是投保人,擁有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買方沒有,所以保險公司拒付有理。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保險

平安險承保海上風險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損失,但是單純由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不賠。

保險公司應賠3件全部滅失的貨物以及其余5件中的部分損失。

即保險公司應承擔此次事故的所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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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四川凉山布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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