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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題答案(誰有一些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和它們的答案(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分析答案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14:18:17【】7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實務案例題買方的做法是對的,CIF是由賣方承擔貨物到目的港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船還沒有到港就觸礁沉沒了,此時風險仍在賣方身上兩題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1、(1)美方的要求確有依據。(2)進口方的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題

買方的做法是對的,CIF是由賣方承擔貨物到目的港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船還沒有到港就觸礁沉沒了,此時風險仍在賣方身上

兩題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1)美方的要求確有依據。(2)進口方的失誤在于沒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條款在美國的商業習慣和法律中另有解釋,即《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3)進口方如果不愿負擔上述出口稅費,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FOB釋義版本《INCOTERMS2000》,即應在合同中注明FOB條款按照《INCOTERMS2000》的規定釋義為準。

2、(1)進口商以貨物晚到為由拒收貨物的理由充分——因為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所以,進口方拒收貨物理由充分。(2)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這樣的條款,則出口方完全可以用CIF象征性交貨為由不承擔晚交貨的責任。(3)書讓所述,因為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則該合同不再是單純的CIF象征性交貨合同。(4)這個案例的啟示就是,出口方不能夠輕易在合同中確認實際到貨期限,尤其是采用象征性交貨的價格術語或條款,因為貨物在實際運輸過程中出口方是無法掌控實際運輸的時間,因此,只能夠確認最遲交貨期,但不能夠確認最后到貨期,以免因無法掌控實際到貨期,而在自己的脖子上套上絞索,再把絞索的另一頭遞給對方。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采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于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么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于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并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后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并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后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后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誰有一些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和它們的答案(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分析答案呀!!)

例題一:

我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為困難,委托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由買方負擔。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對方的要求,但時間已到了裝運期,我方在規定的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面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即將結束,便來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

問:我方應如何處理?

標準版答案:

1、 我方應拒絕撤銷合同的無理要求。

2、 這個安全涉及FOB術語總是根據FOB術語,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輸運輸、支付運費。為了賣方裝船交貨方便,賣方也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代為租船訂艙,但費用和風險應由買方承擔,賣方不承擔租不到船的責任。

3、 結合本案例,因為賣方代買方租船沒有租到,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賣方不承擔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誤裝運的責任。買方也不能因此撤銷合同。

試答答案:

1、 我方可以對買方提出的撤銷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買方賠償相關的損失。

2、 本案例涉及FOB術語,在FOB術語條件下,除非合同雙方有明確的相關約定,否則按照國際慣例,賣方只負責交貨,買方負責派船接貨,這也就是說,即便賣方接受了買方的委托負責辦理租船訂艙運貨,都屬于代辦性質,其風險和費用仍應由買方承擔。

3、 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為賣方只是接受了買方的委托,負責代為輸買方租船訂艙事宜,按昭慣例是不承擔租船訂艙的風險的。在貨物的裝運期內,我方在規定的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及時通知了買方,而買方并沒有作出積極的反映,不愿意改變裝運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變運輸方式,導致裝運期滿時貨物仍無法運出,這應該由買方承擔一切后果。買方更無權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規定將貨物運至裝運港,不論最后如何解決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買方未按時派船接貨而導致我方貨物倉儲等費用的損失。所以說我方對于賣方無理的撤銷合同要示可以拒絕,并或要求買方賠償相關損失。

例題二:

有一份出售一級大米300噸的合同,按FOB條件成交,裝船時經公主人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后已及時發出裝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當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因而買方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對該項損失應否負責?

標準版答案:

1、 在上述情況下賣方對該項損失不需負責。

2、 這個案例涉及FOB術語問題。根據FOB術語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裝運港的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賣方承擔,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買方承擔,在本案例中,賣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將貨在裝運港裝船時及時發出了裝船通知。

3、 結合本案例。這一批一級大米在在裝運港已經公證人檢驗品質合格,說明賣方交貨時,貨物的品質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發生變化,完全是由于運輸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結果,而這個風險已經越過裝運港的船舷,應該由買方自己承擔,賣方對該項損失不需負責。

例題三: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噸洋蔥給澳大利亞公司,洋蔥在日本港口裝船時,經公證行驗明:完全符合商銷品質,并出具了合格證明。但該批貨物運抵澳大利亞時,洋蔥已全部腐爛變質,不適合人類食用,買方因此拒絕收貨,并要求賣方退回已付清的貨款。

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有無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

試答答案:

1、 在上述情況下,買方無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

2、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裝運港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貨,即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是齊全的、正確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買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結合本案例,這一批洋蔥在裝運港裝船時,經公證行驗證符合商銷品質,很顯然洋蔥的腐爛變質完全發生在貨物裝船的運輸途中,而這個風險已經越過裝運港船舷,理應由買方承擔,此為其一;其二,CIF合同為象征性交貨,現日本方提供的單據齊全、正確,買方仍需付款,故,買方是無權利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的。

例題四:

我某公司以CFR術語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裝運港裝船后,即將有關交易所寄交買方,要求買方支付貨款。過后,業務人員才發現忘記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此時,買方已來函向我方提出索賠,因為貨物在運輸途中因海上風險而損毀。

問:我方能否以貨物運輸風險是由買方承擔為由拒絕買方的索賠?

標準版答案:

1、 我方不能以風險界點在裝運港船舷為由而拒絕買方的索賠要求。

2、 這個案例涉及CFR術語,根據CFR術語,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裝運港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有鑒于此,賣方為了保證自己在遭到風險時能夠將損失減低,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辦理貨運保險手續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但是買方能否及時辦理保險取決于賣方在裝運港裝船后是否即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根據CFR術語,賣方在貨物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是其重要義務,如果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手續,由此引起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3、 就本案例而言,很顯然賣方沒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結果買方未辦理貨物保險,而貨物卻因海上風險而損毀,故此我方理應對該項貨物損失負責,而不能以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而拒絕賣方的索賠。

例題五:

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罐頭。1、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函,聲稱合同規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經常發生暴亂,要求我方在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2、這批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買方支付貨款的通知,聲明:因貨物在運輸途中躲避風暴而增加的運費已代我公司支付給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貨款中已將此項費用扣除。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試答1:

1、 我方可同意買方的要求加保戰爭險,但需由買方支付此筆保險費或另作商定。

2、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中的保險問題,在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按照國際一般的做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這樣賣方就按照合同的規定對貨物進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那就根據國際慣例來處理,即:賣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險別,并由買方承擔費用,但在買方要求時,可在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加保戰爭險。

3、 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況特殊,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是在雙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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