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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實務中構成發盤的因素有哪(國際貿易與實務)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6 19:07:49【】0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實務中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接受發盤人是誰收盤人是誰PS:【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這種說法很奇怪。(一)發盤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

國際貿易實務中 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接受 發盤人是誰 收盤人是誰

PS:【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這種說法很奇怪。

(一) 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 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 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面簡稱公約)第14: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 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 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于這個宣 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 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 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 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 受盤人時生效"。那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 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 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 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 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 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 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 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 樣,那么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

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 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于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 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并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 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a.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b.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c.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 情況。

(二) 還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 稱為還盤(Counter 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

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一個國際貿易實務發盤案例

1. 我方發盤中說9月10日復到有效,也就是說,我方發盤的價格在9月10日之前都是有效的(含9月10日),而且A公司在9月10日已經將信用證開出,價格條款成立。

2. A公司在回盤中提出立即裝運,我公司可以此為理由,退回信用證,因為我公司在發盤中說道,裝運日期為11月。

3. 所以,如果我公司以大米價格上漲為條件,退回信用證就是不對的。但是我公司以對方裝運提款為由,退回信用證,則是正確的。

國際貿易與實務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易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征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制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于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散裝貨:糧食、礦砂等)

7、中性包裝——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8、定牌——賣方按照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裝上面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

9、滯期費——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完成任務,需要向船方繳納延誤船期的罰款。

10、速遣費——如果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在約定的裝卸時間內提前完成任務,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轉,則可以從船方取得獎金。

11、OCP條款——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12、提單(B/L)——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證件,它體現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13、聯運提單——在由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時使用,他是由承運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貨物啟運地簽發運往貨物最終目的地的提單,并收取全程運費。

14、過期提單——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向銀行交單時間超過提單簽發日期21天。

15、多式聯運單據——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且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這種單據應依發貨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的單據。

16、共同海損(GA)——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是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者支出特殊額外費用。

17、艙至艙條款——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貨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者儲存處所,或者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被保險人的貨物在最后到達卸載港卸離海輪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18、聯合憑證——是一種更為簡化的保險憑證。在我國,保險機構在外貿企業的商業發票上加注保險編號、險別、金額,并加蓋保險機構印戳,即作為承保憑證,其余項目以發票所列為準。此種憑證不能轉讓,目前只適用于香港地區一些中資銀行由華商開來的信用證。

19、保險單——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是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各自權力和義務的契約,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它又是保險索賠了理賠的主要依據。

20、對等樣品——賣方可以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給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回樣(確認樣品)。

21、價格調整條款——在定約時只規定初步價格,同時規定,如原材料價格和共資等發生變化,按原材料價格和工資等的變化來計算合同的最終價格。(主要適用于類似生產加工周期較場的機器設備等商品的合同)

22、匯票(Draft)——一個人向另外一個人簽發的要求見票時或者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者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23、背書——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手續,就是由匯票抬頭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售讓人的行為。

24、支票(Check)——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即存款人簽發給銀行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委托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簽發一定的金額,要求受票的銀行于見票時,立即支付一定金額給特定人或持票人。

25、付款交單D/P——出口人的交單是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

即期付款交單——銀行提示即期匯票和單據,進口人見票時即應付款,并在付清貨款后取得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銀行提示遠期匯票,進口人審核無誤后在匯票上進行承兌,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后再領取貨運單據。

26、承兌交單D/A——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只適用于遠期匯票的托收)

27、信托收據——進口人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來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保管、存艙、保險、出售,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

28、信用證L/C——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也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種單據,開證行就保證付款。(銀行信用)

29、背對背信用證(轉開信用證)——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證。

30、對開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開立信用證是為了達到貿易平衡,以防止對方只出不進或者只進不出。

31、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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