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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實務發盤案例分析(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發盤、接受)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01:36:45【】0人已围观

简介一個國際貿易實務發盤案例1.我方發盤中說9月10日復到有效,也就是說,我方發盤的價格在9月10日之前都是有效的(含9月10日),而且A公司在9月10日已經將信用證開出,價格條款成立。2.A公司在回盤中

一個國際貿易實務發盤案例

1.

我方發盤中說9月10日復到有效,也就是說,我方發盤的價格在9月10日之前都是有效的(含9月10日),而且A公司在9月10日已經將信用證開出,價格條款成立。

2.

A公司在回盤中提出立即裝運,我公司可以此為理由,退回信用證,因為我公司在發盤中說道,裝運日期為11月。

3.

所以,如果我公司以大米價格上漲為條件,退回信用證就是不對的。但是我公司以對方裝運提款為由,退回信用證,則是正確的。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發盤、接受

(1)當天下午發現失誤且對方未接受,那么,發盤人應該立即發電撤銷原發盤并更正發盤即可。

(2)第二天上午9點發現失誤且對方未接受,處理方式同(1)即可。

(3)第二天上午9點發現失誤且對方已接受,那么,可以致電對方解釋之前的發盤錯誤,并將正確的發盤告知對方,并請求對方的諒解。如果對方接受解釋,并接受更改后的價格,那么這是最佳結果。但是,如果對方不接受解釋,并堅持按照原報價執行合同,那么,報盤方沒有任何更好的方法,只能接受慘痛的結局,好好總結經驗,加強內部管理,對外報盤實行嚴格的責任審核程序,避免之后犯同樣的錯誤。

四道關于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分析題,非常感謝50分奉上~~

第一題

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因為:如果接受通知超過發盤規定的有效期限,這就成為一項逾期接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認為逾期接受原則上時無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條就規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遲延地通知受盤人,確認其為有效,則該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第二題

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B公司于8日要求降價,是對原發盤提出修改的表示。屬于還盤。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也是受盤人以發盤的人的地位提出新的發盤。A方的發盤經過B方的還盤后即失去效力。

第三題

合同不成立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此題中撤回通知與發盤同時到達,所以甲公司可將發盤撤回。

第四題

該合同成立

接受必須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來。接受也可以用行動表示。此題B公司收到發盤后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動匯款給A公司。所以此接受為有效接受。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采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于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么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于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并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后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并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后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后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4題,等著考試用,特急!!!先謝了!

1 UCP上是有關于貨物溢短裝5%的條款,但只適用于非計件貨物(如大豆),交單數量不對,銀行必然拒付。

2 若我方對貨物投保了,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若無,則按照CFR術語的規定,我方要負擔目的港船上交貨以前貨物的滅失風險。

3 外商違約,應在合同中規定信用證開證日、議付日等。

4 爭取以對我方最有利的方式簽訂合同,如FOB、不可撤銷即期L/C等。(個人理解,沒做過這類)

案例分析不能答這么簡單啊,按我這個大方向加點理論,再聯系下案例就沒問題了。

本人學國貿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甲于17日的復電具有什么性質?為什么?甲17日復電實質是發盤,因為甲方對價格做了更改,因此,等于甲方向乙方發盤

(2)乙于17日的回電具有什么性質?為什么?乙拒絕了甲方的發盤,意味著此交易終止

此次乙方回電不屬于發盤,因為其未對具體條款進行更改,而是拒絕了

(3)乙于19日的回電具有什么性質?為什么?乙19日回電是無效的,甲方可不予理睬

如果甲方予以理睬,乙方的回電也只能屬于發盤性質,甲方可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4)合同不存在,因為沒有一次發盤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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