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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實務英文版術語匯總(國際貿易實務中CPT,CIP,DAP,DAT,DDP這幾個術語中出口出口清關手續由誰辦理?)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04:18:21【】6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實務中的三個通用術語是什么FOB,CFR和CIF在《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13種貿易術語中,是國際貿易業務使用最多的貿易術語。根據《INCOTERM

國際貿易實務中的三個通用術語是什么

FOB,CFR和CIF在《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13種貿易術語中,是國際貿易業務使用最多的貿易術語。根據《INCOTERMS2000》,其共同的特點是在裝運港交貨,風險的轉移在裝運港船舷。同樣的風險劃分方式,是否具有相同的風險性呢?“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只是用以確定貨物在交接過程中損壞或滅失的后果,由賣方還是買方承擔的問題,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風險。事實上,慎重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對于防范出口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盡量控制FOB成交的數量,提高CIF和CFR的使用量。由于采用FOB條款成交時,賣方在裝運港交貨后,不負責安排運輸和保險,也就減少了在運輸和保險上的矛盾和糾紛,同時也不必擔心運價上漲的問題,這只是對買方有利的一面。但是,在CIF和CFR術語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至少有兩個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賣方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從而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并且,將國際貿易中,最重要的運輸環節,及代表貨權憑證的運輸單據的出具把握在自己手中,這樣可以規避一些由此產生的風險。同時,也有利于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當然,應根據交易的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貨物運輸中的風險防范。在FOB條款成交時,對于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生。特別是采用信用證結算時,當遇到這種情況,則一定要買方做出信用證裝效期的修改,以免造成單證不符,而最終導致拒付或由于產生不符點而被迫減價。 對于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以防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作為賣方應對買方指定的貨代的資質情況有一定的了解,如認為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 對托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款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尤其是轉開信用證)或D/P支付的合同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托運人(Shipper),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而在貨物運輸途中,買方以提單的托運人的名義指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他指定的收貨人。同時,對單據以“雞蛋挑骨頭”的方式找出不符點拒付(信用證項下),或直接以各種理由不贖單(D/P)。這樣一來,賣方雖控制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然而貨物卻已被買方指定的收貨人提走。而按照《漢堡規則》的解釋,托運人有兩種,一種是與承運人簽訂海上運輸合同的人,另一種是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承運人的人。根據上述解釋,FOB條款下,買方或賣方均符合作為托運人的條件。因此,從安全起見,還是以賣方作為托運人為好。 保險及不同結算方式下的風險防范。采用貨到付款或托收等商業信用的收款方式時,應盡量避免采用FOB或CFR術語。因為這兩種術語下,按照合同的規定,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的義務,而由買方根據情況自行辦理。如果履約時行情對買方不利,買方拒絕接收貨物,就有可能導致錢貨兩空。如不得已采用這兩種術語成交,賣方應在當地投保賣方利益險。 對于以FOB和CFR成交的,賣方應注意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根據《INCOTERMS2000》在FOB和CFR術語下,賣方必須給與買方已裝船的充分通知。以免在賣方裝船后,買方可以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如果,賣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貨物遭受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賣方將承擔損失。

有什么方法記憶 國際貿易實務的十一種貿易術語 求解決 求大神

可按照如下方法進行記憶:

1、對十一種貿易術語進行每類,把一大類分為各個小類。

E類 起運

E類 EXW EX works

F類 主要運費未付

FCA Free Carrier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C類 主要運費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D類 到達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P Delivered At Place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2、看圖識別,反復訓練,加強記憶。

將十一種貿易術語放入國際貿易的各個流程中,對號入座,根據圖示流程記憶各個術語。

擴展資料:

最常用的貿易術語:

1、EXW – 工廠交貨

1)在工廠交貨過程中,買方將幾乎承擔全部的費用和風險。

2)而賣方只確保將貨物交付給買方。

3)一旦買方進入工廠開始提取貨物,一切貨物處置事宜將由其自行負責(包括裝載貨物)。

2、DAP – 目的地交貨

1)賣方將承擔將貨物運至約定地點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2)在貨物到達約定地點后準備卸載時,即認為貨物已交付。

3)在出口及進口過程中買賣雙方需承擔的責任與運輸終端交貨 (DAT) 時的情況相同。

3、DDP – 完稅后交貨

1)在整個交付過程中,賣方將幾乎承擔所有的責任。

2)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約定地點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3)賣方要確保貨物可進行卸載,在貨物出口及進口過程中承擔相應的責任,支付一切稅款。

其余幾種貿易術語分別為:

4、CIP – 運費及保險費付至

5、DAT – 運輸終端交貨

6、FCA – 貨交承運人

7、CPT – 運費付至

8、FAS – 船邊交貨

9、FOB – 離岸價

10、CFR – 成本加運費

11、CIF – 成本、保險加運費

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篇

1. CIF合同性質案例

      某出口公司按CIF倫敦向英國客戶出口一筆堅果,由于商品的季節性較強,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10月底之前將信用證開到賣方,賣方保證貨物不遲于12月10日到達目的港,否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請分析這一份合同是否屬于CIF合同?

      案例分析:

      這一合同的性質不屬于CIF合同。因為合同條款內容與《INCOTERMS2010》對CIF貿易術語本身的解釋相違背。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合同在CIF條件下規定了“到貨日期”,這違背了CIF價格術語下買賣雙方責任和風險的劃分界限,CIF是裝運合同,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后,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第二,CIF是“象征性交貨”,只要賣方提供齊全和正確的貨運單據,買方不得拒付貨款。因此,該合同的條款已與CIF術語本意相抵觸,實質上不再是CIF合同。

      2. FOB術語風險轉移

      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級大米300公噸,成交條件FOB上海。裝船時貨物經檢驗符合合同要求,貨物出運后,賣方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是航運途中,因海浪過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質受到影響。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價格出售,于是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賣方是否要對貨物損失進行賠償?

      案例分析:

      根據《INCOTERMS2010》對FOB貿易術語的解釋,采用FOB貿易術語,賣方按時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貨義務,貨物的風險已從賣方轉移到買方。至于買方貨物受損,如果屬于保險公司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則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賣方可協助辦理。因此,此案例中,賣方無責任對買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3. CFR術語下裝船通知的重要性

      某出口公司按CFR貿易術語與法國一家進口商簽訂一筆抽紗臺布出口合同,價值8萬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貨物于2012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裝“昌盛輪”完畢,當天業務員工作較忙,忘記發出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買方發出通知。法商收到裝船通知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不料該保險公司已獲悉“昌盛輪”9日凌晨在海上遇難,拒絕承保。于是法商立即來電:“由于你方遲發裝船通知,致使我方無法投保,現貨輪已罹難,該批貨物損失應由你方負擔并賠償我方利潤及費用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過托收行(出口地銀行)寄出的全部貨運單證也因進口商拒付,被代收行(進口地銀行)退回。

      案例分析: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將貨物裝上船,買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貨物裝上船(越過船舷)后可能遭受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賣方必須及時充分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這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國際商會在《2010年通則》CFR A7中明確規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所需的任何通知,以便買方采取通常必需的措施(包括辦理保險)以便收取貨物。根據有關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賣方若因遺漏或不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未能及時辦妥貨運保險所造成的后果,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從案例來看,CFR條件賣方遺忘了裝船通知,等于貨物風險沒有轉移給買方,由此導致的貨物損失,賣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在實際業務中,我方出口企業應事先與國外買方就如何發給裝船通知商定具體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則應根據雙方已經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根據訂約后、裝船前買方提出的具體請求(包括在信用證中對裝船通知的規定),及時用電訊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4. FOB術語下船貨銜接問題

      2006年11月,我國F省糧油進出口公司與巴西某公司簽訂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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