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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當事人有哪些(遠期匯票有哪些當事人)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3 02:55:02【】6人已围观

简介進出口貿易會涉及哪些當事人進出口貿易涉及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賣方**:也被稱為受益人,是出售貨物或服務的一方。2.**買方**:也被稱為申請人,是購買貨物或服務的一方。3.**第三方**

進出口貿易會涉及哪些當事人

進出口貿易涉及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賣方**:也被稱為受益人,是出售貨物或服務的一方。

2. **買方**:也被稱為申請人,是購買貨物或服務的一方。

3. **第三方**:可能包括銀行、海關、運輸部門等。這些機構在國際貿易的各個環節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例如,銀行負責資金轉移和支付,海關負責貨物出入境的監管,運輸部門負責貨物的運輸等。

4. **收貨人**:是貨物到達目的地后的接收方。

5. **發貨人**:是發送貨物的一方。

6. **通知方**:通知收貨人關于貨物運輸和到達的信息。

7. **國際貨代**:包括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報關行,拖車行等,他們負責安排貨物的運輸、報關和交付等。

8. **銀行**:負責處理資金轉移和支付等業務。

這些當事人在國際貿易中各司其職,共同完成貿易的整個過程。

跟單信用證的主要當事人有哪些國際結算

跟單信用證的主要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議付行和受益人

有時還會有保兌行、償付行

遠期匯票有哪些當事人

匯票的當事人主要有:

(1)出票人:即簽發匯票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人或銀行。

(2)受票人:又稱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口人或指定的銀行。

(3)受款人:即受領匯票所規定金額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

此外,當匯票進行轉讓時,還有背書人、受讓人及持票人。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是指簽發匯票,并交付匯票的人;

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在匯票到期后支付匯票款項的人;

收款人,是指從出票人處接受匯票,對付款人享有付款請求權的人。

以上關系人,是匯票的基本當事人,如果匯票不具備以上三個當事人,則匯票不能成立。

出票人和付款人屬于票據的債務人。收款人屬于債權人。遠期匯票是付款人于出票后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遠期匯票付款日期的確定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1)付款人承兌后若干天付款;(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3)提單日期后若干天付款;(4)議付后若干天付款;(5)按指定日期付款等。按國際慣例,遠期匯票的付款期限,一般為30天、60天、90天、12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其中以30天、60天約期付款的較多。遠期匯票在到期前可以背書轉讓、流通,使之成為支付工具和流通手段;若持票人在遠期匯票到期前急需用款,經過付款人承兌亦可提交貼現公司或銀行通過貼現提前取得票款凈額。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遠期匯票已廣泛使用。

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哪些?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由以下這些: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4、國際仲裁方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

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

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采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信用證當事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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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6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議付行和付款行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L/C的人,即進口人或者實際買主

(2)開證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接受開證人的委托,開立L/C的銀行,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一般是進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3)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受開證行的委托,將L/C轉交出口人的銀行

只證明L/C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銀行且通常是開證行的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L/C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受益人

(5)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的跟單匯票的銀行

可以是指定銀行,也可是非指定銀行

在L/C業務中,議付行通常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匯票善意持票人的身份出現的,它對作為出票人的信用證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權

(6)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L/C上指定的付款銀行

一般是指開證行,也可以是指定的另一家銀行,根據L/C條款的規定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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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這6個,根據需要還可能涉及的當事人有保兌行、償付行和轉讓行

(1)保兌行(買粉絲nfirming bank):應開證行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具有與開證行相同的責任和地位

業務中通常由通知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銀行加具保兌

(2)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應受益人的委托,將L/C轉讓給L/C的受讓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銀行

一般為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或保兌行

(3)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也是付款行的付款代理,不負責審單,只是代替開證行償還議付行墊款的第三國銀行

償付行的付款不能視為開證行的付款

當開證行收到單據發現不符而拒絕付款時,仍可向索償行(一般是議付行)追索

簡而言之,L/C的當事人有9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議付行、付款行、保兌行、償付行和轉讓行

希望對你有幫助,當年我學這里的時候著實被弄蒙了

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國際慣例有哪些?

哦~其實 所謂的國際慣例 就是 各種條約 其中 主要有3個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華沙—牛津規則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了解了這3個條約 就應該沒什么問題啦!以下是簡介 不明白的你可以百度一下你就知道!呵呵~ 希望能幫到你!

在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一的解釋與規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在《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基礎上修訂公布的,該《通則》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訂《1980年通則》的原因

1、適應電子信息交換日益頻繁運用的需要當今世界已進入信息時代,電子信息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簡寫為EDI)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已越來越廣泛地被人們采用,以電子信息取代紙單證的做法日漸增多,使“無紙貿易”逐漸變成現實。在此形勢下,如何確保相應的電子信息與原來的紙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很現實的重要問題。這個問題,只能隨著實踐的發展,由貿易慣例和法律來解決,這是國際商會修訂《1980年通則》最重的原因。

2、適應運輸技術的發展和運輸方式變革的需要隨著集裝箱運輸發展起來以后,傳統的單一的海運向多式聯運發展,貨物的交接地點也從傳統的“港—港”交接逐漸轉向“門—門”的交接。加之,海運中使用車輛裝卸的滾裝、滾卸運輸的出現,使原有的貿易術語無法適應現實業務的需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對有關的貿易術語作相應的調整和改變,就顯得十分必要,這也是此次修訂《通則》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二)《199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1990年通則》同《1980年通則》相比,變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則》的公布和生效,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重大發展。在《1990年通則中》,貿易術語的種類及其分類排列方法,貿易術語的國際代碼與使用范圍,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標準以及單證的運用等方面,都有明顯的變化,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有下列三個方面:

1、對各種貿易術語采取新的分類排列方法

在《1990年通則》中,根據賣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對各種貿易術語重新予以分類排列,即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E組(啟運):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自己的地點(即原產地)將貨物交給買方支配時,則采用此術語。

F組(主要運費未付):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采用此類術語。

C組(主要運費已付):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采用此類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

D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后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

C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后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國際商會在《199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采取上述分類排列方法,較前更為科學和合理。這種新的分類排列方法具有明顯的優點,它既便于理解,也容易記憶。為了便于查找和記憶各種貿易術語,使一一目了然,特將貿易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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