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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實務課后題答案(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1:38:26【】7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實務練習題1賣方沒有責任,CFR中的運輸合同是裝運合同不是到貨合同,賣方只負責發貨,貨物能不能按時到達目的港,不是賣方責任。以后改用其他術語CPT2FOB價-裝運地至目的地的運費-裝運地至目的

國際貿易實務練習題

1賣方沒有責任,CFR中的運輸合同是裝運合同不是到貨合同,賣方只負責發貨,貨物能不能按時到達目的港,不是賣方責任。以后改用其他術語CPT

2 FOB價-裝運地至目的地的運費-裝運地至目的地的保險費。

CFR,FOB,CIF的區別:CFR價-Freight=FOB

CFR價+Insurence=CIF

CFR是賣方派船訂艙付運費然后給買方發裝船通知,FOB是買方派船,CIF是賣方派船訂艙付運費和保險費。風險的劃分都是在裝運港船舷。

3我們還沒學信用證。

4不成立,我方對外方發盤的第一次回盤已經是對發盤的拒絕。5月25日我方的接受是針對無效發盤的,所以無效。

5這個太細了我們也沒學,不過我覺得不應該賠付,首先貨物在吊鉤下風險還在我方。貨物還是我們的,但貨物的保險是針對我們完成交貨義務之后,也就是說保險是對買方得到貨物之后的。所以不用賠付。以后應該用CIF的變形術語。具體的我給忘了。

國際貿易實務練習題(要詳答),謝謝

不合理。支付方式為D/P 120 Days After Sight 是遠期的付款交單,在進口商B公司沒有付款之前,代收行無權把單據交出去。更不更私自承兌放單。 案例中代收行應賠償A公司的貨款損失。

1.第一種情況應向賣方索賠,因為原裝貨物有內在缺陷。2.第二種情況應向承運人索賠,因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在目的港應如數交足。3.第三種情況應向保險公司索賠,屬保險責任范圍以內,但如進口人能舉證原裝不足,也可向賣方索賠。

1.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毀;1000箱貨被火燒毀 ;因為這兩項損失是由于火災這一風險直接造成的。屬于單獨海損。

2.拖船費用;600箱貨由于灌水滅火受到損失;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因為這三項是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進行救火麗向船艙灌水,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出的特殊費用。屬于共同海損。

本案例因對信用證中加列的條款有不同的解釋,因而可能有二種不同的后果:其一:開證行不能拒付。理由;(1)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只是說明付款的時間;(2)貨到港后,只要單證相符,不管貨物好壞,開證行均應付款。其二,開證行有權拒付。理由:(1)信用證加列的條款是開證行提出的前提條件,(2)貨物途中受損,未能滿足信用證中規定的條件。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嚴格審證,以免造成被動和損失。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采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于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么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于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并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后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并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后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后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在線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謝!)

第一題:1、銀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證條款規定“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該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信用證下的第一付款人為開證行和/或開證申請人,只要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開證行就可以此為由拒絕付款。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誤在于在收到信用證后,沒有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導致未發現該條款,使我方喪失了修改信用證的機會。

第二題

答案:1)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因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此案中,我某技術貿易公司與國外某客戶之間的交易是經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來達成的,盡管雙方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的內容已構成了合同的內容,所以,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2)就此案例,我方應責成對方履行合同,按雙方約定盡快向我方提供技術貿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賠的權利。

國際貿易實務計算題。求答案。

出口總成本=7270+900+700+30=8900元

盈虧額=1400*(685/100)-8900=690元

換回成本=8900/1400=6.357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4題,等著考試用,特急!!!先謝了!

1 UCP上是有關于貨物溢短裝5%的條款,但只適用于非計件貨物(如大豆),交單數量不對,銀行必然拒付。

2 若我方對貨物投保了,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若無,則按照CFR術語的規定,我方要負擔目的港船上交貨以前貨物的滅失風險。

3 外商違約,應在合同中規定信用證開證日、議付日等。

4 爭取以對我方最有利的方式簽訂合同,如FOB、不可撤銷即期L/C等。(個人理解,沒做過這類)

案例分析不能答這么簡單啊,按我這個大方向加點理論,再聯系下案例就沒問題了。

本人學國貿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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