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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開信用證有風險嗎(有哪位操作過信用證交易的?風險大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6 05:42:04【】1人已围观

简介有哪位操作過信用證交易的?風險大嗎?所謂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被廣泛采用一種對買賣雙方都相對公平且相對安全的結算方式。信用證是銀行信譽,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據此可知,信用證的風險只有兩點:1

有哪位操作過信用證交易的?風險大嗎?

所謂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被廣泛采用一種對買賣雙方都相對公平且相對安全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信譽,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據此可知,信用證的風險只有兩點:1)開證行的信譽;2)相符交單。那么,這兩點沒有問題,則信用證結算就不會有風險。否則就不會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采用。

由此可知,信用證操作是需要有一定經驗和操作能力的嚴謹而細致的工作。沒有認知,且經驗不足者往往因為操作不當而遭遇風險——主要是沒有做到“相符交單”,而這是信用證安全收款的關鍵——既然信用證是有條件的付款承諾,那么,受益人做不到相符交單,那么,開證行當然就不會兌現付款承諾——這是操作者的問題,而不是信用證本身的問題。

所以,不懂者慎入——請找專業人士幫助,否則風險必然發生。

進口煤炭 我們要給國外開信用證有什么風險嗎?

目前存在的三種支付方式來看,由于 信用證 承擔的是銀行的信用,無論是匯付還是跟單 托收 ,相比而言, 信用證 的風險最小,而且 信用證 的種類比較多,能夠根據買賣雙方不同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選擇適用不同的信用證,不僅能保障安全的收匯,而且還能給買賣雙方帶來融通資金的便利。因此信用證被稱為國際貨物買賣的“生命血液”。但是由于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文件,一經開立,它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契約。信用證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完全以信用證中所列條款為依據,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所以有關銀行只審查單據表面內容是否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不考慮單據所涉及的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和履約情況,甚至對有關單據本身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也不負責,這樣就給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在信用證的條款和單據上制造陷阱,給對方造成極大的損失。

一、來自賣方的風險

對于賣方來說,它的主要義務是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 提單 ,所以來自賣方的風險就會體現在 提單 上。主要有兩種情形:

1、賣方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騙取貨款支付。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四條,“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只要賣方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的單據,即可獲得支付。因而在 國際貿易 中,賣方常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使其表面上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實際上不能代表真實貨物,在獲得銀行支付之后則消失的無影無蹤,而買方得不到貨物或得不到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貨物。

2、賣方委托船運公司倒簽 提單 。信用證一般規定賣方提交清潔提單和“已裝船”提單或者提單上有已裝船批注并加列裝運日期,而這個日期必須是信用證允許的最遲裝運日期那天或以前。賣方為了取得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提單,以便結匯,往往會出具保函來換取船東簽發的內容不準確的提單協助他欺騙買方,即清潔提單或 倒簽提單 。例如在 倒簽提單 情況下,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但錯過了出售的最佳時機,價格有較大下跌時,將會給買方造成重大損失。

二、來自買方的風險

對于買方來說,信用證的開立,是依據買方的申請開立的,所以買方為了能夠騙取賣方貨物而不付款;騙取賣方預付的保證金,使自己在貨物價格大跌時,處于有利地位,可以討價還價、拒收貨物,為了達到以上的目的,買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證上制造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買方不依合同開證。信用證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因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做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買方偽造、變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 外貿 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了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之騙取我方出口貨物。

4、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或有關部門規章不一。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于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免受別國法律的約束。如: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保險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根據信用證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一切險(all risks)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戰爭(war risks)條款,雖然這兩種險別可以同時投保,但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不能同時投保中外兩個保險機構,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應及時聯系客戶,刪除其中一個機構,然后再投保。

5、利用“軟條款”信用證詐騙。“軟條款”是指買方在信用證中規定的一些限制性,或含義不清、責任不明的條款,使買方和開證行可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付款責任,而將賣方(受益人)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因“軟條款”信用證欺詐方式比較隱蔽,需要賣方有很強的業務素質和防范意識。

(1)暫不生效條款。買方在信用證中規定,需待開證行簽發通知書或買方取得進口許可證后才能生效。這樣的條款會使買方和開證行通過不簽發通知書,買方不申請進口許可證而讓信用證失效或遭到拒付。

(2)限制性裝運條款。信用證規定船運公司、船名、目的港、啟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需由買方通知或經其同意,并以修改書形式通知。待貨物備好,或買方取得了質押金、傭金甚至貨物后,他卻不發修改書,不通知該由他通知的事項,不來驗貨,以至于賣方無法發貨、結匯。

(3)設置客檢條款。在L/C單據條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規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開證人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這樣一來,主動權就被買方完全掌握在手。一旦進口方不開具檢驗證書或遲開此類證書,賣方就不能及時拿到證書去議付行交單,開證行就因遲交單而拒付,或者進口方對貨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導致 單證 不符而被開證行拒付。到此時買方借機要挾賣方減價,造成賣方巨大的損失。

(4)買方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達到使賣方無法獲得貨款的目的。

(5)買方改變付款方式,制造付款障礙,以騙取占有的貨物。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在 國際貿易 中,為了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利益,就必須事先了解對自己不利的因素,這樣才能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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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信用證是什么?有風險嗎?

      即期信用證(Sight Credit)是指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可憑即期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收取貨款的信用證。其特點是受益人收匯安全迅速。

      即期信用證又可分為單到付款信用證和電匯索償條款信用證(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兩種。前者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和單據,便立即付款,開證人也應于單到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后者是指開證行將最后審單付款的權利交給議付行,只要議付行審單無誤,在對受益人付款的同時,即以電報或電傳向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償,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電匯方式向議付行償付。使用電匯索償條款信用證,比一般即期信用證收匯快,通常只需2-3天時間,有時當天即可收回貨款。

      另外信用證上規定免除受益人簽發匯票權憑貨運單據即可要求銀行立即付款的信用證亦屬于即期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有風險嗎?

      從信用證業務的一般程序看,即期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風險無疑是巨大的。國際航運界的規范做法是不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幾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經背書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給予放貨提貨,而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將1/3、2/3或全套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開證申請人(外商)后,外商即可憑此正本提單背書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處提走貨物,待出口產按信用證要求向銀行交單議付,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可能會對單據極度挑剔,用種種借口苛求一些不符點而拒付貨款,使國內出口商出現錢貨兩空的危險。

即期信用證的風險防范

      如何防范這種風險呢?有種觀點認為,對這種風險最簡單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類條款的信用證,只要不接受,風險就不會產生。但是,在現代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這種簡單化的處理方式是自斷生路,是不可取的。其實,只要我們仔細分析,開證申請人開出這科的信用證,除存心詐騙者外,從商業環節來說,主要是基于三種情況:

      一是由于海洋貨物運輸條件改善,使現在貨物抵港時間縮短,而信用證業務單證流轉程序太慢,往往貨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單還未到開證人手中,由此產生的貨物壓港,會增加客戶的額外支出。同時,由于市場變化較快,如不能盡快提貨賣出,可能會遭到重大損失。因此,開證申請人將正本提單直接郵寄給他,以便及時提貨。

      二是部分開證申請人系轉口商,需盡快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

      三是在臺灣地區從大陸進口的間接貿易活動中,往往臺商在香港設立一“空殼公司”,信用證則需從臺灣開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對背開給大陸出口公司,貨物從大陸→香港→臺灣,貨物運輸從大陸出發,幾天仙到達臺灣,而開 &127;則需在出口方配合下盡快輸轉口貿易手續。這中間的單證流轉時間大大超過貨物運輸時間,往往導致貨物運抵臺灣口后單證遲遲不到,使開證人在承受較高港口費用外還面臨市場變化的風險。因此,他們一般要求“提單徑寄開證人”,以便辦理轉口手續的同時能先行提取貨物。

      從實務分析,開證人提出如此條款在商務角度是合理的,但對受益人來說,這樣的條款風險較大,使許多企業遇到這類條款一律不予接受,雖然減少了風險卻也減少了貿易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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