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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慣例可以作為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簡述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對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1 10:58:51【】4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作用性質: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對參與交易的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指導作用、引入強制性等作用。1、性質:是在長期的國際商業實踐中形成并被廣泛接受的一種行為準則或規范。2、指導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作用

性質: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對參與交易的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指導作用、引入強制性等作用。

1、性質:是在長期的國際商業實踐中形成并被廣泛接受的一種行為準則或規范。

2、指導作用:國際貿易慣例在全球范圍內對商業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通過積累經驗和共享最佳實踐,提供了一套通用原則和標準,幫助各方理解、解釋和執行合同條款、交付條件、支付方式等關鍵事項。

3、引入強制性: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當交易雙方明確同意采納某個特定的慣例,將其寫入合同中時,該項約定就會變得具有強制效力。這樣做可以避免因為術語解釋上存在差異而引發爭議。

簡述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對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

【答案】: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而不具有強制性

其對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交易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時,則此慣例就對交易雙方均具有約束性;另一方面,如果交易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當交易雙方就某一貿易問題產生爭議而提交仲裁或訴訟時,仲裁機構或法庭往往引用某些常用的、影響較大的慣例作為評判的依據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例如,裝運港船上交貨的貿易術語FOB出現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之際.CIF的廣泛應用是在19世紀中葉.但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國際上沒有形成對國際貿易術語的統一解釋.各個國家和地區在使用貿易術語時,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解釋和做法.這種差異,不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了解決存在的分歧,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及美國的一些著名商業團體經過長期的努力,分別制定了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廣為接受,從而形成為一般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國際貿易中經反復實踐形成的,并經國際組織加以編纂與解釋的習慣性做法.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交易雙方不具強制約束力,因而,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做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是以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基礎的.例如,按照國際商會《2000通則》的規定,FOB條件下賣方承擔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后就轉移給買方.然而,我國一家國有大型貿易公司在按FOB條件從國外進口機械設備時,為了促使賣方在裝運港裝貨時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貨物在裝載時受損,特在進口合同中加訂"貨物越過船舷,進入船艙,脫離吊鉤并安全卸抵艙底,風險才轉移"的條款.按照"合同優先于慣例"的原則,履約時,仍以買賣合同的規定為準.但是,如果買賣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那么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

此外,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這體現在: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當雙方就某個貿易問題產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仲裁機構或法庭往往會引用某些常用的影響較大的慣例作為評判的依據.因此,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適當地采用這些慣例,有利于外貿業務的開展,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

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國際慣例有哪些?

哦~其實 所謂的國際慣例 就是 各種條約 其中 主要有3個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華沙—牛津規則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了解了這3個條約 就應該沒什么問題啦!以下是簡介 不明白的你可以百度一下你就知道!呵呵~ 希望能幫到你!

在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一的解釋與規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在《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基礎上修訂公布的,該《通則》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訂《1980年通則》的原因

1、適應電子信息交換日益頻繁運用的需要當今世界已進入信息時代,電子信息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簡寫為EDI)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已越來越廣泛地被人們采用,以電子信息取代紙單證的做法日漸增多,使“無紙貿易”逐漸變成現實。在此形勢下,如何確保相應的電子信息與原來的紙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很現實的重要問題。這個問題,只能隨著實踐的發展,由貿易慣例和法律來解決,這是國際商會修訂《1980年通則》最重的原因。

2、適應運輸技術的發展和運輸方式變革的需要隨著集裝箱運輸發展起來以后,傳統的單一的海運向多式聯運發展,貨物的交接地點也從傳統的“港—港”交接逐漸轉向“門—門”的交接。加之,海運中使用車輛裝卸的滾裝、滾卸運輸的出現,使原有的貿易術語無法適應現實業務的需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對有關的貿易術語作相應的調整和改變,就顯得十分必要,這也是此次修訂《通則》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二)《199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1990年通則》同《1980年通則》相比,變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則》的公布和生效,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重大發展。在《1990年通則中》,貿易術語的種類及其分類排列方法,貿易術語的國際代碼與使用范圍,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標準以及單證的運用等方面,都有明顯的變化,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有下列三個方面:

1、對各種貿易術語采取新的分類排列方法

在《1990年通則》中,根據賣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對各種貿易術語重新予以分類排列,即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E組(啟運):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自己的地點(即原產地)將貨物交給買方支配時,則采用此術語。

F組(主要運費未付):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采用此類術語。

C組(主要運費已付):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采用此類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

D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后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

C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后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國際商會在《199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采取上述分類排列方法,較前更為科學和合理。這種新的分類排列方法具有明顯的優點,它既便于理解,也容易記憶。為了便于查找和記憶各種貿易術語,使一一目了然,特將貿易術語分類排列如下:

《1990年通則》(INCOTERMS 1990)

E組(Group E)

啟運(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組(Group F)

主要運費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 (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3)FOB (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組(Group C)

主要運費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3)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組(Group D)

抵達(Arrival)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后交貨

2、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采取相互對應的標準化的規定辦法在《1990年通則》中,還采取標準化的、相互對應的規定辦法,將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義務分別用10個項目列出,從而極大地便利了雙方當事人對《通則》的使用,尤其便于交易雙方相互比較和對照檢查。現將各種貿易術語所規定的買賣雙方相互對應的10項義務,分別列表如下:

賣 方 買 方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B1.支付貨款

A2. 許可證、批準文件及海關手續 B2.許可證、批準文件及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B3.運輸合同

A4. 交貨 B4.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B5.風險轉移

A6. 費用劃分 B6.費用劃分

A7. 通知買方 B7.通知賣方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 B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電子信息 電子信息

A9. 核查、包裝及標記 B9.貨物檢驗

A10. 其他義務 B10.其他義務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標準比較明確,這有利于合同當事人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

3、紙單證可以被相應的電子信息取代在《1990年通則》中,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聯絡時,規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單證,可以由相應的電子信息(EDI)所取代。這是《1990年通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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