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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慣例對買賣雙方而言(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8:45:19【】1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慣例對買賣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嗎?為什么?沒有法律約束率,但是,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這是因為,一方面,如果交易雙方都采用某項國際貿易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則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另一方

國際貿易慣例對買賣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嗎?為什么?

沒有法律約束率,但是,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

這是因為,一方面,如果交易雙方都采用某項國際貿易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則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即未排除,又未注明使用某項慣例,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受理該爭議的司法機構或者仲裁機關也往往會采用某一國際慣例來進行判決或者裁決,而這種裁決或是判決一般具有法律強制性

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的指導作用很大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例如,裝運港船上交貨的貿易術語FOB出現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之際.CIF的廣泛應用是在19世紀中葉.但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國際上沒有形成對國際貿易術語的統一解釋.各個國家和地區在使用貿易術語時,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解釋和做法.這種差異,不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了解決存在的分歧,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及美國的一些著名商業團體經過長期的努力,分別制定了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廣為接受,從而形成為一般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國際貿易中經反復實踐形成的,并經國際組織加以編纂與解釋的習慣性做法.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交易雙方不具強制約束力,因而,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做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是以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基礎的.例如,按照國際商會《2000通則》的規定,FOB條件下賣方承擔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后就轉移給買方.然而,我國一家國有大型貿易公司在按FOB條件從國外進口機械設備時,為了促使賣方在裝運港裝貨時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貨物在裝載時受損,特在進口合同中加訂"貨物越過船舷,進入船艙,脫離吊鉤并安全卸抵艙底,風險才轉移"的條款.按照"合同優先于慣例"的原則,履約時,仍以買賣合同的規定為準.但是,如果買賣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那么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

此外,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這體現在: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當雙方就某個貿易問題產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仲裁機構或法庭往往會引用某些常用的影響較大的慣例作為評判的依據.因此,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適當地采用這些慣例,有利于外貿業務的開展,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

試述國際貿易慣例及其適用。

【答案】: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者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現在的國際貿易慣例經過人們的整理和編纂,表現為書面的成文形式。某組織協會的標準合同文本、指導原則、業務規范、術語解釋都可以是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長期的國際貿易中自發形成的,而且其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編纂而成。正因為其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第二,國際貿易慣例是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第三,國際貿易慣例非法律,即其適用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

由于國際商事慣例具有可選擇性、變更性,就其本質而言是供當事人在其從事的特定交易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愿適用的制度。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若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拘束力來源于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一經當事人選擇適用就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即應當按照慣例的一般含義對合同進行解釋。

國際貿易慣例可以補充現有法律的不足,明確合同條款的含義,更好地確定當事人的意圖和權利義務。同時國際貿易慣例促進國際貿易規范的統一,減少當事人的爭議,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

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列舉如下:

1、互惠性

國際貿易慣例基于互惠原則,即各國之間的貿易應該是相互有利的、平等的和公平的。互惠性體現在貿易的平衡性和相互依存性上,各國通過貿易互相滿足需求,實現互利共贏的局面。

2、自由貿易

國際貿易慣例傾向于支持自由貿易的原則。自由貿易強調國家之間的貿易應該基于開放市場、無歧視、非保護主義和自由競爭的原則。自由貿易鼓勵各國消除貿易壁壘、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促進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

3、合同精神

國際貿易慣例重視合同的重要性。貿易交易通常通過書面合同進行,合同規定了交易雙方的權益和義務,保障交易的可預測性和合法性。各方應遵守合同條款,誠實守信地履行合同義務。

4、誠信和透明度

國際貿易慣例強調誠信和透明度的原則。貿易參與者應該提供準確、全面和及時的信息,保證交易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同時,各方應該誠實守信、遵守約定,建立互信關系。

5、爭端解決機制

國際貿易慣例包括爭端解決機制,用于處理貿易糾紛和爭議。國際貿易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提供了一系列的爭端解決程序,用于解決貿易糾紛,以確保貿易爭端得到公正和及時的解決。

6、國際標準和規則

國際貿易慣例基于一系列的國際標準和規則,旨在促進貿易的順利進行。例如,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商事條款(INCOTERMS)用于界定買賣雙方在交貨、運輸和責任承擔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中普遍遵循和接受的一些規范和行為準則。這些特征反映了國際貿易慣例的共同認可和遵循的原則,有助于維護貿易的穩定性、公正性和可持續性。

對買方有利的貿易術語是什么?

貿易術語對哪方有利的是相對而言的,比如,若買方比較看重報關,則“完稅后交貨”術語對買方比較有利。

貿易術語(價格術語或貿易條件)的涵義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習慣采用的、用簡明的語言來概括說明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的權利與義務,其主要內容是規定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的責任、風險和費用的劃分。貿易條件是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形成的。

十三種貿易術語(貿易條件)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列出十三種貿易術語,其要點如下:

(一)工廠交貨(EXW)本術語英文為"EXW orks (...named place)",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后,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后交付,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五)成本加運費(CFR或c&F)

本術語英文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七)運費付至 (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t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關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九)邊境交貨(DAF)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本術語主要適用于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于其他運輸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貨(DES)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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