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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廣州甲公司(國際貿易專業案例分析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7:26:07【】0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題5、合同不成立,回盤一經做出,原盤即為失效。我方在接到法方的發盤,我方沒有接受,并發出回盤。我方回盤一經發出,法方的原發盤失效。我方應明確這一點,在馬口鐵升價時,應重新向法方發

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題

5、合同不成立,回盤一經做出,原盤即為失效。我方在接到法方的發盤,我方沒有接受,并發出回盤。我方回盤一經發出,法方的原發盤失效。我方應明確這一點,在馬口鐵升價時,應重新向法方發盤,等法方接受后,合同才成立。我方才開出信用證。而不是在法方沒有接受的情況下,開出信用證,這些損失都由我方自己負責。

6不接受, 裝運期太短,cif條件下,賣方負責運費,買方提出一定由太古船公司的指定船只,不利于我方的選擇,其目的為歐洲的主要港口,不確定性太多。

合同成立,美方提出的用新包裝不是商品構成的因素。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1、因為是CIF條款,且賣方為貨物投保了水漬險,那么貨物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涌入船艙內,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數日后,又發現部分化肥包裝袋破損。這些損失顯然是因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漬險承包范圍內,所以,因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2、因為發盤規定B公司的答復必須在5月10日前到達中方,而實際接收的電報于5月11日才到達,而此時又恰縫該種貨物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絕成交。但是,如果考慮到日后與該客戶的合作,可以考慮適當提價,以便雙方都有利可圖。

3、開證行拒付貨款有道理——因為是CIF條款,那么信用證一定有關于提單上顯示“運費預付”字樣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單上沒有該字樣,那么顯然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所以遭開證行拒付。

4、因為合同規定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后30天,而A公司在貨到半年后才提出索賠,顯然已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絕。

應該從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訓就是: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事,即應該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驗收貨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約定事項,及時索賠。

5、(1)合同不成立——因為A公司先有還盤,后確認的發盤不正確,即“17日法國B公司當日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這等于是新的發盤,也就是:“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而A公司卻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因為16日的發盤因為A公司的還盤而作廢。所以,按16日發盤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誤在于復電錯誤,即回電應該是:“接受17日復電”即可。這樣就以“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合同成交。所以,業務人員看到國際市場價格暴漲,沉不住氣,亂了方寸,或者是對于發盤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以致錯過了絕好的成交機會。

6、這些裝運條款不可接受,因為a)條款限定了具體的裝船日期,這個不可能做到;b)條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倫敦的航線,需要經過查詢方可知道,所以,該條款接受與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倫敦,那么,c)條款是否矛盾?所以,這些條款不能夠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為美方的復電對發盤做了修改,因此構成還盤,而我方對此未予答復確認,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我方,那么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外商,那么就不太合理,因為,應該由保單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才是正根兒。

9、開證行的拒付沒有道理——因為信用證是獨立于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開證行是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與實際貨物無關。所以,開證行的拒付理由不當,即開證行不能夠因貨物的品質為由拒付貨款。

國際貿易實務保險題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平安險承擔責任范圍有:在運輸工具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而使貨物造成的部分損失,只有廣州的貨物滿足這個范圍,因此保險公司只需賠償來自廣州2000噸貨物的價款,以及船方在進行補救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國際貿易專業案例分析題

1.國內 A公司從香港B公司進口A套德國設備,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廣西梧州,裝運港是德國漢堡,裝運期為開出信用證后90天內,提單通知人是卸貨港的外運公司。

合同簽訂后, A公司于7月25日開出信用證,10月18日香港B公司發來裝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交開證行,A公司業務員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并議付了貨款。

船運從漢堡到廣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轉船正常時間應在 45—50天內。12月上旬,A公司屢次查詢梧州外運公司都無貨物消息,公司懷疑B公司倒簽提單,隨即電詢B公司,B公司答復卻已如期裝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B公司要求聯系其德國發貨方協助查詢貨物下落。B公司回電說德國正處圣誕節假期,德方無人上班,沒法聯絡。A公司無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誕假期結束, B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運抵廣州黃埔港,請速派人前往黃埔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此時貨物海關滯報已40多天,待A公司辦好所報關提貨手續已是次年元月底,發生的滯箱費,倉儲費,海關滯報金,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達十幾萬元。

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1)合同未列明轉運港。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A定是梧州。可德國發貨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漢堡—香港—廣州—梧州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

(2)原合同規定提單通知人為卸貨港的外運公司較籠統。貨抵黃埔后,黃埔外運不知貨主是誰。按原外貿公司進口合同標準合適,提單“收貨人”通常為“憑指定”,“通知人”為“目的港外運公司”。A公司認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們只和梧州外運聯系,根本沒想到黃埔外運。

解決辦法:

今后對采用《INCONERMS》“C”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賣方安排運輸支付運費條款的進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內河或內陸口岸,或裝運港與目的港間無直達航線需要周轉的:

(1)可允許轉船但要明確規定轉船的地點。轉船地點的選擇要考慮經濟和便捷的原則,最好在中國關區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異地辦理報關或轉關手續。

(2)合同和信用證最好要求在提單“通知人”欄打上收貨人或外貿代理公司的名字,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等,以便聯系。

(3)如有可能,進口合同盡可能采用FOB價格術語,由買方自行尋找船公司安排運輸。

2.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40000只打火機,總價值為4萬美圓,允許分批裝運,采用海運方式。后客戶來傳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總數量的1/4)打火機,并要求改用空運方式提前裝運,并提出這部分貨款采用電匯方式(T/T)在發貨前匯至我方。遇到此類問題該怎么辦?

案例分析:

收到 T/T后立即空運10000只打火機,然后,在裝運有效期前海運剩余30000只打火機,隨后遞交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單據上的數量與金額分別為30000只與3萬美圓。因該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認為貨物已被分批裝運,只要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規定,開證行憑單證相符履行付款責任。假如該客戶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機,出口商也可采取類似的方法進行處理。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沒有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為解決上述問題,我方只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從而給進出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銀行費用和麻煩。

3.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1X20 集裝箱各式運動鞋和塑料底布面庫存拖鞋,價值分別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許分批裝運,單據要求規定我方必須提供由中國商品檢驗局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簡稱質檢證)。貨物備妥發運前,我方商檢局認為該批拖鞋品質未達到國家標準不能為其簽發質檢證。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即刪除庫存拖鞋的質檢證條款),客戶以改證費用太高且可能影響交貨期為由拒絕改證,但表示只要貨物和封樣一致,他仍會接受貨物。

案例分析:

此時,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據信用證要求如期裝運貨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運提單,分別代表運動鞋和庫存拖鞋,然后將其會同各自出口單據,先后(日期差距應稍大,但都應在規定的交單期內)分套向銀行議付。因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視每套單據為每批貨物單據。經先后分套審核單據,議付行認為運動鞋項下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而庫存拖鞋項下的單據缺少質檢證。議付行先后向國外寄單,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和第十四條b款規定,運動鞋的貨款安全收回,而庫存拖鞋的貨款可能會因單證不符遭到開證行拒付,事實上,該客戶還是接受了上述不符點而履行付款。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處理從而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對解決上述實際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為進出口雙方省卻修改信用證等諸多麻煩及銀行費用(有時進口商會借機要求改變付款方式,如采用裝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為出口商分散收匯風險。因此,我方在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爭取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這將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4.2001年3月,國內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鑒定一設備引進合同。根據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開立以乙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信用證中要求乙方在交單時,提供全套已裝船清潔提單。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開證銀行進口信用證付款通知書。甲方業務人員審核議付單據后發現乙方提交的提單存在以下疑點:

1.提單簽署日期早于裝船日期。

2.提單中沒有已裝船字樣。

根據以上疑點,甲方斷定該提單為備運提單,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開證行提出單據不符點,并拒付貨款。

2.項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詐騙立案請求。

3.查詢有關船運信息,確定貨物是否已裝船發運。

4.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提出甲方疑義并要求對方做出書面解釋。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開證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嚴重性并向甲方做出書面解釋并片面強調船務公司方面的責任。在此情況下,甲方公司再次發函表明立場,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設備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到港并安裝調試已嚴重違反合同并給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要求乙方及時派人來協商解決問題,否則,甲方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決雙方的糾紛。乙方遂于 2001年7月派人來中國。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證據后,乙方承認該批貨物由于種種原因并為按合同規定時間裝運,同時承認了其所提交的提單為備運提單。最終,經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總貨款12.5萬美元的基礎上降價4萬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費維修服務作為賠償并同意取消信用證,付款方式改為貨到目的港后以電匯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點在于乙方提交銀行的議付單據中提單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實際業務操作已經不可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信用證議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便心存僥幸以備運提單作為正式已裝船清潔提單作為議付單據。豈不知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要求而且已經構成了詐騙,其行為人不僅負民事方面的責任還要負刑事責任。作為信用證受益人要從中總結以下經驗:

1.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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