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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術語責任劃分表(國際貿易術語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16 10:24:41【】0人已围观

简介11種國際貿易術語歸納11種國際貿易術語歸納如下:1.EXW(ExWorks):賣方將貨物置于合同規定的地點,買方負責所有費用和風險,包括裝運、進出口手續和運輸。2.FCA(FreeCarrier):

11種國際貿易術語歸納

11種國際貿易術語歸納如下:

1. EXW(Ex Works):賣方將貨物置于合同規定的地點,買方負責所有費用和風險,包括裝運、進出口手續和運輸。

2. FCA(Free Carrier):賣方將貨物交到指定地點,買方負責運輸和相關費用,包括出口手續。

3. CPT(Carriage Paid To):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到指定地點,并負責支付運費,買方負責貨物的風險和進口手續。

4.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到指定地點,并負責支付運費和保險費,買方負責貨物的風險和進口手續。

5.  DAP(Delivered at Place):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到指定地點,包括支付所有費用,買方負責貨物的風險和進口手續。

6. 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到指定地點并卸貨,包括支付所有費用,買方負責貨物的風險和進口手續。

7. DDP(Delivered Duty Paid):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到指定地點并支付所有費用,包括關稅和進口手續,買方負責貨物的風險。

8.  FOB(Free On Board):貨物在裝船時的風險由賣方負責,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到指定港口,買方負責支付海運費和進口手續。

9. CFR(Cost and Freight):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到指定港口,并支付海運費,買方負責貨物的風險和進口手續。

10.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到指定港口,并支付海運費和保險費,買方負責貨物的風險和進口手續。

11.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到指定終點,并支付所有費用,買方負責貨物的風險和進口手續。

fob術語中的賣方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1、FOB賣方責任: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2、FOB買方責任:

租船訂艙,并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通知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風險。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清關手續。

3、CFR賣方責任:

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在約定期限內在裝運港裝船,并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4、CFR買方責任: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在指定的目的港接受承運人所交貨物。

5、CIF賣方責任:

負責租船訂艙,在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運費,貨物裝船后通知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辦理貨運保險,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6、CIF買方責任: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接受賣方提供的單據或電子訊息,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擴展資料

有那幾種貿易術語?要詳細點的,包括運費,保險費是由哪方承擔等等!

1、FOB: 是Free on Board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裝運港船上交貨”。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并及時通知買方。

2、C&F: 即“Cost and Freight”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的條件租船訂艙并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將貨物裝上船并及時通知買家。

3、CIF: 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并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并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4、FCA: 即“Free Carrier“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是“貨交承運人”。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處置,及時通知買方。

5、CPT: 即 “Carriage Paid to”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并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后,在約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由承運人處理,并及時通知買方。

6、CIP: 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并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負責辦理保險手續并支付保險費。

國際貿易術語有哪些?

到岸價格(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賣方負責裝貨、運輸至指定卸貨口岸、卸貨和保險的所有費用。盡管賣方支付保險費,但貨物一旦離船,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買方支付進口稅,賣方支付出口稅。

工廠交貨價格(EXW)工廠交貨價格系指買方在賣方工廠或倉庫提出貨物時的報價。買方必須支付運輸、保險、裝貨和卸貨的費用以及稅款。貨物一離開賣方地點,全部風險和費用都由買方承擔。

離岸價格(FOB)賣方承擔把貨物送至指定口岸的運輸費用以及裝船費用。其他一切費用(例如海運和海上保險費用)都由買方承擔。貨物一旦離船欄桿,買方就將承擔貨物責任。如果有出口稅,由賣方支付。買方支付全部進口稅費。

成本加運費(CFR)賣方支付裝貨、運輸至指定卸貨口岸和卸貨的所有費用。然而,賣方不承擔保險費,因此運輸過程中的保險事宜由買方安排。貨物一旦離船,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在適當時候,買方支付進口稅,賣方支付出口稅。

完稅后交貨(DDP)完稅后交貨系指買方承擔把貨物運抵買方地點的所有費用以及一切稅款。這種方式使買方能夠確定購買這批貨物的總花費,其中包括所有額外費用。在貨物交付買方之前,賣方仍然承擔對貨物的責任。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在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

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一的解釋與規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由于上述各項解釋貿易術語的規則,在國際貿易中運用范圍較廣,從而形成為一般的國際貿易慣例。這些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在國際貿易發

展的各個歷史階段中都起了積極的重要作用。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貿易法的淵源之一,在當前各國都在積極謀求國際貿易法律統一化的過程中,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更為顯著,尤其是通過國際商會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不斷修訂,有效地促進了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

國際貿易慣例日益受到各國政府、法律界和貿易界的重視、在國際立法和許多國家的立法中,都明文規定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例如,在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充分肯定了慣例的作用。該公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排除適用的慣例,或雙方當事人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以及在國際貿易中被人們廣泛采用和經常遵守的慣例,即使當事人未明確同意采用,也可作為當事人默示同意慣例,因而該慣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適用國際慣例”。由此可見,為了合理地商訂和履行合同以及正確運用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從業人員必須了解國際上各種通行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以便在實際業務中對其作出適當的抉擇和正確的解釋。現將解釋貿易術語的各種國際貿易慣例,分別簡介如下:

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在《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基礎上修訂公布的,該《通則》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訂《1980年通則》的原因

1、適應電子信息交換日益頻繁運用的需要當今世界已進入信息時代,電子信息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簡寫為EDI)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已越來越廣泛地被人們采用,以電子信息取代紙單證的做法日漸增多,使“無紙貿易”逐漸變成現實。在此形勢下,如何確保相應的電子信息與原來的紙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很現實的重要問題。這個問題,只能隨著實踐的發展,由貿易慣例和法律來解決,這是國際商會修訂《1980年通則》最重的原因。

2、適應運輸技術的發展和運輸方式變革的需要隨著集裝箱運輸發展起來以后,傳統的單一的海運向多式聯運發展,貨物的交接地點也從傳統的“港—港”交接逐漸轉向“門—門”的交接。加之,海運中使用車輛裝卸的滾裝、滾卸運輸的出現,使原有的貿易術語無法適應現實業務的需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對有關的貿易術語作相應的調整和改變,就顯得十分必要,這也是此次修訂《通則》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二)《199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1990年通則》同《1980年通則》相比,變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則》的公布和生效,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重大發展。在《1990年通則中》,貿易術語的種類及其分類排列方法,貿易術語的國際代碼與使用范圍,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標準以及單證的運用等方面,都有明顯的變化,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有下列三個方面:

1、對各種貿易術語采取新的分類排列方法在《1990年通則》中,根據賣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對各種貿易術語重新予以分類排列,即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E組(啟運):

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自己的地點(即原產地)將貨物交給買方支配時,則采用此術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采用此類術語。

C組(主要運費已付):

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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