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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術語的選用論文(國貿畢業論文如何選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5 17:18:34【】2人已围观

简介進口商應謹慎使用CIF術語1.市場行情的考慮2.運輸及保險控制在許多事例中,那些貨物出口量大及出口訂單穩定的出口商,常常比進口貨物較少的進口商居于更有利的談判地位,出口商可以從承運人及保險人那里獲得較

進口商應謹慎使用CIF術語

1.市場行情的考慮

2.運輸及保險控制

在許多事例中,那些貨物出口量大及出口訂單穩定的出口商,常常比進口貨物較少的進口商居于更有利的談判地位,出口商可以從承運人及保險人那里獲得較優惠的條件。一般而言,在出口地安排運輸事宜總是較為有利。因此,除非另有原因,否則出口商沒有必要堅持以EXW、FCA或FOB等術語交易。并接受須承擔較多義務的貿易術語,例如CFR、CPT、CIF或CIP等。

在正常情況下,凡具有良好設施的集裝箱港口及政局穩定、法制健全的國家,發生政治****、港口擁擠、****而使貿易中斷的可能性比較小。出口商可選擇將其義務延伸至目的地交貨的貿易術語,例如DES、DEQ或DDP等,當然,若出口商認為上述風險難以確定,以致不易計算價格時,只好采用FAS、FOB、CFR、CPT、CIF、CIP等術語,將上述風險轉由進口商承擔。

3.GOVERNMENT的干預

各國 GOVERNMENT當局常直接或間接的引導或規定本國廠商須以CFR或CIF等術語出口貨物,或以FOB、FAS或FCA等術語進口貨物。原因在于:以CIF或CFR等術語出口時,安排運輸和保險將由出口商負責,出口商可盡量利用本國船舶裝載、向本國保險公司投保;而以FAS或FOB等術語進口時,安排運輸和保險將由進口商負責,進口商可盡量安排本國船舶承運、向本國保險公司投保。這樣以貿易術語為工具,引導本國廠商利用本國船舶裝載進出口貨物,從而達到包袱或扶持本過航運及保險產業的目的。

此外,就出口國而言,出口商以CFR或CIF等術語出口貨物時,出口商雖承擔運輸及保險費用,但這些費用已計入價格內,可增加外匯收入。就出口國而言,進口商以FOB、FAS等術語進口貨物時,進口商雖承擔運輸及費用,但因大多數情況下可以以本國貨幣支付運費和保險費,可以節省外匯。

4.地理因素。

一個地處島國的貿易商從事對外貿易,由于地理上的限制,不便或不能以DAF等術語交易。

5.外匯管制

在以EXW、DES、DEQ或DDP等術語出口貨物時,如國內存在外匯管制問題,在實務中,貿易商將遇到很多困難。目前許多國家都實行外匯管制,采用上述術語者較少。

選擇貿易術語的個別原則

按照實務經驗,進出口商通常在考慮下列因素之后,再決定選用適當的貿易術語。出口商選用貿易術語的個別原則:

1.就出口商而言,在下列情形下,宜選用FOB術語

〈1> 運價有上漲趨勢時。

〈2〉船舶緊張時。

〈3〉需租船運輸時,而又不熟悉此項業務時。

〈4〉進口港擁擠時

〈5〉本幣有升值趨勢時〈如用CFR或CIF等術語,則支付運費時的匯率較高,結匯時的匯率較低,切如需預售外匯,則其預售外匯成本將增加。〉

〈6〉賣方市場〈sellers market〉時。

2. 就出口商而言,在下列情形下,宜選用CIF或CFR術語

〈1〉運價有下跌趨勢時。

〈2〉找船容易時。

〈3〉精于運價及保險費的計算時。

〈4〉進口港不擁擠時。

〈5〉進口國外匯短缺時〈若進口國外匯短缺,船公司將要求出口商先付運費而不管出口商以何種貿易術語交易。

〈6〉鮮活、易腐貨物,或在目的地拍賣不足以支付運費時。

〈7〉本幣有貶值趨勢時〈支付運費時的匯率較低,嗟悔時的匯率較高,這里所指匯率均指應付匯率〉。

〈8〉本國保險費率較低廉時。

〈9〉出口商須控制交貨期時。

〈10〉小額交易時。

〈11〉需要出口業績時。

〈12〉付款方式為D/P或D/A時〈宜用C&I,否則在CIF術語下,出口商須先致富運費,影響資金周轉〉。

〈13〉郵資沒有后付的制度,故利用郵遞運輸時,應采用CFR或CIF屬于。

進口商選用貿易術語的個別原則

1.就進口商而言,在下列情形下,宜選用FOB術語交易

〈1〉運價有下跌趨勢時。

〈2〉找船容易時。

〈3〉大宗貨物交易,而熟悉船業務時。

〈4〉運費占貨價成本的較大比重時,切以即期信用證〈sight L/C〉進行結算時〈可少繳結匯保證金、進口許可證費、開證費等〉。

〈5〉本國保險費率較低時。

〈6〉本幣有升值趨勢時〈因開證嗟悔保證金中,運費部分不必繳付結匯保證金,貨到時,才以較低匯率折付本幣。

3. 就進口商而言,在下列情形下,宜選用CIF術語

〈1〉運價有上漲趨勢時。

〈2〉找船不容易時。

〈3〉大宗貨物交易時,不熟悉租船業務時。

〈4〉以遠期信用證〈Usance L/C〉交易時,需從銀行融資時〈因運費及保險費也可獲得融資〉。

〈5〉本幣有貶值趨勢時。

〈6〉小額交易時。

〈7〉進口鮮活、易腐貨物時

〈8〉以郵政包裹進口時。

〈9〉需要進口業績時。

綜上所述,貿易術語是決定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礎,貿易商必須充分了解各種貿易術語的內涵,依據實際需要采用適當的貿易術語。貿易術語的選擇是一門藝術,因時、因地、因人靈活運用。

國際貿易方面的論文

國際貿易主要是指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之間所進行的勞務與商品的交換活動。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際貿易方面的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國際貿易方面的論文篇1

論國際貿易慣例

一、引言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領域里經過長期反復實踐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國普遍承認和實際運用的習慣做法和規則。國際貿易慣例具有“普遍承認”的特點說明其通用性,為世界各國或某一個區域、行業的廠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從某種意義上講,國際貿易慣例是一座橋梁,學會運用國際慣例,能消除國內外合作者之間的不必要的誤會,能在爭議中找到共同的協商點。隨著中國加入WTO,對外貿易的發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將越來越突出,因此加強對國際貿易慣例的理解和認識十分重要。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表現形式

一般來說,國際貿易慣例是“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但是,為了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一些國際組織將實踐中反復使用,業已證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慣例加以規范性的認定、完善和解釋,編纂成文。這樣,在當代國際貿易活動中起著重要作用的慣例,幾乎全都是成文的了。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國際經濟組織收集編纂、制訂的國際貿易統一條件,如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及《1994年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這方面的內容是慣例成文化的表現,其目的是統一慣例的含義,克服因對慣例解釋的不統一所帶來的適用上的困難,但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成文國際法。

2.國際經濟組織制訂的提供給當事人選用的標準合同。

3.一般交易條件。它一般是在沒有交易的統一條件又沒有標準合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選定的,即當事人發出要約或簽訂合同時,在報價單、價目表或合同上記載的交易條件,一經對方當事人認可,即為有效。

4.在某些行業中長期流行的慣例。如“紡織品一經開剪即不考慮賠償”的原則,是國際紡織品貿易的一項慣例。

5.特定貿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習慣性做法。如拍賣中的“擊槌成交方式”。

6.港口、碼頭慣例。世界主要港口在裝運貨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慣例,如果當事人在協商中未對有關風險、費用和責任等作出規定,一般按其相關港口、碼頭慣例處理。

7.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作出的典型仲裁裁決案例。

三、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效力

嚴格地說,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準法律的性質。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并不當然地產生法律約束力,除極少數的慣例具有強制性外,絕大多數是任意性的,但它們在下列情況下產生法律約束力:

1.通過合同或協議約定按某項國際慣例辦事。在當事人之間,如果事先約定按某項國際慣例行事,且在雙方合同或協議中明確規定,那么該項國際慣例將對當事人各方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但這種約束力并不是來自國際慣例本身,而是來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自于“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例如:在一張來自于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證另有規定外,本信用證按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辦理。如果受益人對此沒有異議,這張信用證的所有各方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權利、義務,均受UCP500慣例的約束。

2.司法或仲裁實踐中引用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做法,如果當事人對某一問題沒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也未注明適用某一項國際慣例,在合同的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的司法機構或仲裁機構也往往會引用某一國際貿易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如果此項判決或裁決是終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國際慣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也不是來自于國際慣例本身,而是來自于判決或裁決。

3.國內法、公約或條約中準用國際慣例。如果某項國際慣例已被吸收進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法律或當事人所在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或條約中,則此項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中國的許多立法均明確規定了國際慣例可以予以適用,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

四、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方法

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方法,是指國際或國內的仲裁、司法機構適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爭議的方法。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具體有兩種方法:

1.明示認定方法。依照該方法,判斷慣例是否有效,關鍵在于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 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默示推定方法。這種方法一般多使用于當事人有共同選擇某一慣例的意向,但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情況。“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及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經常遵守。”它以推定的形式適用慣例,排除當事人爭執。適用這種方法的慣例一般應具備這樣兩個條件:第一,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及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第二,這種慣例, 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即從交易開始,雙方當事人就應該知道某一慣例適用于他們之間的貿易。

五、結束語

國際貿易慣例是歷史的產物,是在商品交換和國際貿易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并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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