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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物權轉移(所有權轉移的幾種方式)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4 11:41:54【】0人已围观

简介fob和cif中,貨權是什么時候發生轉移的?FOB是出貨港:貨物到港,上船后發生轉移;CIF是收獲港:貨物抵港,下船后發生轉移。貨權即貨物的所有權,是出口商對貨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拓展資

fob和cif中,貨權是什么時候發生轉移的?

FOB是出貨港:貨物到港,上船后發生轉移;

CIF是收獲港:貨物抵港,下船后發生轉移。

貨權即貨物的所有權,是出口商對貨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拓展資料:

一、FOB報價的含義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縮寫),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簡單說就是你從國外買設備,賣家只管把設備送到他們國家的港口,剩下的從國外運到中國的運費、保險費用都你出。

二、FOB中的國內費用包括

1、加工整理費用;

2、包裝費用;

3、保管費用(倉儲/租,火險等);

4、國內運輸費用(倉至碼頭);

5、證件費用(包括商檢費、公證費、領事簽證費、產地證費、許可證費、保管費等);

6、裝船費(裝船、起吊費和駁船費等);

7、銀行費用(貼現利息、手續費等);

8、預計損耗(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

9、郵電費(電報、電話、電件、傳真、電子郵件等費用)。

三、FOB價格怎么算

這是一個最基本的貿易術語問題。F.O.B (FREE ON BORAD)就是裝運港船上交貨, 簡單的說就是裝船前的費用都要由賣方承擔。 因此你要支付從你們工廠到港口的費用,如拖車,商檢,報關,碼頭等費用,至于增值稅票的問題不涉及在內的。

1、本程序公式:FOB={ { 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價}/匯率;

2、這個程序算出來的只是一個成本價,也就是只考慮了產品的價值,沒有考慮工廠到港口的運費、港口的雜費用、交易費用等其他費用;如果您是外貿企業,本程序也沒有考慮利潤;

3、關于人民幣價格, 本價格為人民幣含增值稅價;

4、關于出口退稅率和增值稅率。

CIF術語下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理解基本正確——海運情況下的貨權轉移,是以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在海運提單的收貨人為TO ORDER 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這種指示提單,在發貨人沒有將該正本提單移交之前,貨權在發貨人手中,只有當發貨人將背書后的正本提單移交給收貨人后,貨權方才轉移

所以,上述海運提單的貨權轉移,以正本提單的移交完成轉移,而與CIF等貿易術語無關——即貨權的轉移是以正本提單轉移而轉移,與貿易術語無關

所有權轉移的幾種方式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轉移即貨物交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幾種: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系實際占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3.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占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4.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5.擬制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如倉單、提單等。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賣方義務

(一)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

1、提交貨物

(1) 交貨地點——合同約定地點。未約定,視為賣方營業地。但如果訂立合同時雙方都

知道貨物不在賣方營業地,而是在一特定地點,則以該特定地點作為交貨地點。

(2) 交貨時間——合同約定時間。未約定,賣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后的合理時間內交貨。

2、移交單據

(1) 賣方應保證單據的完整性并符合合同及公約的規定

(2) 賣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單據

(二)擔保義務

1、質量擔保(產品質量責任不受公約調整,由各國國內法調整)

(1) 符合合同規定

(2) 還需符合:

A 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 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買方明示或默示通知買方的特定目的

C 在憑樣品或說明書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或說明書相符;

D 賣方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通用方式,則應以保全或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1、 標準合同和免責條款

(1)第35、38、39、40條的規定

A、 對貨物與合同不符的內容,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B、 買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檢驗貨物

C、 買方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

——前述A、B項的免責以賣方不知道不符情況為前提

(2)補充:

A 免除當事人由于欺詐行為產生的責任條款無效;

B 免除當事人根據產品責任法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責任的條款無效

C 免責條款與當事人的明示擔保相矛盾無效。

2、權利擔保——體現第三方權利要求原則

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

(1) 所有權擔保

A、賣方應向買方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

B、賣方應保證在其出售的貨物上不存在任何不為買方所知的留置權、抵押權等他人的權利要求;

(2) 侵權的擔保

賣方應保證任何第三人不會對其所交付的貨物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A、賣方承擔責任的要件(侵犯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情形)

——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對其貨物會提出工業

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和請求;

——第三方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提出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或請求:

賣方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買方打算將該項貨物轉售到某一個國家,買方根據

該國法律所提出的有關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請求;或者

ii. 在其他情況下,買方分句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所提出的有關侵犯工業產權或

其他知識產權的請求;

B、賣方免責的情形:

——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權利或要求;

——在賣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貨物被銷往目的地以外的國家;

——侵權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序和其他規格; ——買方在知道第三人權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此種免責以賣方對

侵權的發生不知情為前提)

二、買方的義務

(一)支付貨款

(二)收取貨物

a) 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

b) 接收貨物

三、買賣雙方保全貨物的義務

保全貨物,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致使貨物的受領或退回不能即時進行,由最適宜防止貨物毀壞或遺失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保證貨物安全、盡量減少貨物損失的義務。

(一)賣方保全貨物的義務

“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仍控制這些貨物的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買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見公約第85條的規定

(二)買方保全貨物的義務——見公約第86條的規定

1、 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約規定的權利,將貨物退回,他必須采取合理措

施,以保全貨物;或

2、 發運給買方的貨物已到達目的地,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行使退貨權利,則買方必須代

表賣方收取貨物,除非他這樣做需要支付價款而且會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許承擔不合理的費用,或者賣方或其代理人也在目的地。

(三)保全貨物的方法

1、 寄放第三人倉庫

2、 將貨物出售

第四節 違約的救濟方法 i.

一、違約——參見公約第25條關于違約的規定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屬于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構成根本性違約的兩個條件:

1、 一方違約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客觀要件

2、違約的后果是違約方可以預知或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于相同情況下

可以預知的 ——主觀要件

二、買賣雙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濟方法

(一)解除合同

1、解除的條件——參見公約第49、64、72、73條的規定

注意:公約要求合同的解除必須以一方違約已構成根本性違約為前提;或者在一方沒有

按規定的時間履行合同義務時,他在另一方給予的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寬限期)內仍未履行或聲明將不在該時間內履行,另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的程序——參見公約第26條規定

解除合同必須向對方發出通知。該通知發出時解除生效。

3、解除的效果——參見公約第26條規定

“互相返還已受領的利益”

(二)損害賠償

1、 賠償的范圍:實際損失+利潤損失

2、 賠償額計算的限制

——可預見損失的限制

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

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參見公約第74條

——采取合理措施的限制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沒有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減輕因

違約而引起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應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參見公約第77條

(三)中止履行 ——參見公約第7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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