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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法律法規案例(關于國際貿易的案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4 06:43:00【】4人已围观

简介關于國際貿易的案例同意樓上的。A公司不違約。在本案中,我國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國B公司發盤(法律稱為“要約”),發盤中包括商品的數量,價格,裝運等主要交易條件;但法國B公司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做出回應并未

關于國際貿易的案例

同意樓上的。A公司不違約。

在本案中,我國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國B公司發盤(法律稱為“要約”),發盤中包括商品的數量,價格,裝運等主要交易條件;但法國B公司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做出回應并未接受全部內容,而是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按《公約》規定,在磋商中,有關價格,裝運條件的變更,應視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故本案中法商已經構成了還盤(法律稱為“反要約“),所以原來的發盤已經失效了,又構成了一個新的發盤,原發盤即告失效,原發盤人就不再受其約束,所以該合同不成立,又何來違約呢?

國際貿易慣例與法規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中國A公司(申請人、買方)與澳大利亞B公司(被申請人、賣方)于1992年3月20日訂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買賣合同,單價為314美元/KG,CNF張家港,規格為型號T56FNF,信用證付款,裝運期為1992年6月,申請人于5月3I日開出信用證。7月9日被申請人傳真申請人稱,貨已裝船,但要在香港轉船,香港的船名為Safety,預計到達張家港的時間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輪才到港,申請人去辦理提貨手續時發現船上根本沒有合同項下的貨物,后經多方查找,才發現合同項下的貨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條船運抵張家港。但此時已造成申請人遲報關和遲提貨,被海關征收滯報金人民幣16000元,申請人接受貨物后又發現羊毛有質量及短重問題,于是在經商檢后向被申請人提出索賠。

爭議焦點

爭議有三:①船名、船期通知錯誤應由誰負責;②商檢證書是否有;②羊毛的質量與短重問題。

申請人認為,根據CFRA7的規定,賣方應“給予買方貨物已裝船的充分通知,以及為使買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夠提取貨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但被申請人錯誤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沒有將貨物轉船計劃發生變化的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從而違反了A7項下規定的義務。被申請人則認為,在CFR條件下,賣方的義務僅限于租船和將貨物裝上船,對其后發生的額外費用不承擔責任,貨物未按原計劃轉船不是被申請人造成的,也不是被申請人所能控制的。

關于商檢證書的有效性問題,被申請人認為,由于申請人沒有在合同背面條款規定的商檢期內進行商檢,因此申請人提交的兩份報告都是無效的。根據合同規定的商檢期限,買方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口岸及60日內進行商檢。申請人則辯稱:買方商檢的期限決定于合同所引的《中紡羊毛交易條款》,原合同背后條款是不適用的,中國商檢局是合同約定的最終檢驗機構,它所出具的商檢證書是合同規定的索賠依據,不容懷疑。

關于羊毛質量問題,申請人聲稱,根據商檢證書,所交貨物中有3017公斤原毛霉爛變質,5包原毛的細度與合同規定不符,原毛長度不足3.5英寸,還有567公斤弱節毛,凈毛重量短重931.4公斤,為此共計索賠34694.40美元;被申請人則聲稱申請人計算索賠的差價有誤,因原毛細度、長度不符及弱節毛問題的差價分別應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計1238.62美元。至于短重問題,被申請人稱該批貨物在裝船前檢驗時重量符合合同規定,即使短重屬實,該虧短也沒有超過合同規定的短溢幅度。

述評

在船名船期通知錯誤這一問題上,責任在被申請人方面是不容置疑的。因為根據In買粉絲terms1990CFRA7的規定,賣方有義務將轉船的變化情況及時通知買方,以便買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來提取貨物。可是被申請人沒有這樣做,使得申請人不得不設法打聽貨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滯報金之類的額外費用。被申請人辯稱貨物未按原計劃轉船不是被申請人造成的,也不是被申請人所能控制的,因此不應承擔責任。這種辯解也是站不住腳的。根據對雙方當事人都適用的1980年維也納公約第79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只有當事人一方或他所雇傭的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時才可以對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免責,否則應對違約行為承擔責任。本案中,轉船并不是不可抗力條件,而船公司又是被申請人雇傭而承擔通知義務的第三人,當船公司沒有履行到上述通知義務時,雇傭他的被申請人理應為此對申請人承擔責任,故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賠償16080元人民幣滯報金給申請人。

關于商檢證書的效力問題,仲裁庭認為,雖然合同的背面條款和《中紡羊毛交易條款》中都有關于商檢的條款,但根據合同正面條款的規定,合同的全部條款均優先于《中紡羊毛交易條款》,而且后者并沒有就商檢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仲裁庭認為本案應適用合同背面條款中所規定的“貨到目的口岸60天內”進行商檢。但是被申請人所主張的應從貨船到港的7月20日起計算商檢期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由于被申請人錯誤地通知了船名和船期,致使申請人在1992年9月8日才提到貨,因此把申請人進行商檢的起算時間確定為1992年9月上旬是合理的,其截止日期應為1992年10月底,故申請人提供的由商檢局于1992年10月30日出具的第一份商檢報告是有效的,第二份于1993年1月5日出具的商檢報告由于超過了合同規定的期限而無效。

關于羊毛質量及短重的問題,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計算的因羊毛品質不符合同規定而發生的差價的方法是正確的,但被申請人對貨物短重的理解是錯誤的,所謂2%的短溢條款,是指賣方在交付貨物時可以在合同規定的數量上多裝或少裝2%,買方不得以此作為拒收貨物的理由,但這并不等于說買方付了100%的貨款而只能收取合同重量的98%的貨物,這多收的2%貨物款仍應退給賣方。故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因所交貨物的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而向申請人賠償損失4089.93美元及相應利息。

一道國際貿易的案例分析

1.我方可以接受。

發夾上改用挪威客人的商標屬于使用買方定牌,包裝上不注明“中國制造”是因為某些外國人不喜歡中國貨,所以客戶不要求顯示,這些都是買方合理的要求。

2.既然產品上有客戶自己的商標,所以一旦該貨買方拒收,我方不能將該批貨物直接銷售給同一地區的其他客戶,以免造成侵權。

國際貿易法案例分析

問題一:

1.因為是CIF,貨物的風險在馬賽港裝船以后(即 貨物越過船舷)就已經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開證行不能免除其承擔的付款義務,因為賣方完全按照信用證要求發貨,并提供單證,已經完成其應該履行的責任,所以開證行應該按照信用證實施條款進行付款。

3.賣方的損失可以由保險公司賠付,因為CIF條件下(COST+INSURANCE+FREIGHT),賣方已經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貨船及貨物全部沉入大海,這屬于不可抗力下的被保險貨物全部損失,保險公司應該付賠償責任。

國際貿易專業案例分析題

1.國內 A公司從香港B公司進口A套德國設備,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廣西梧州,裝運港是德國漢堡,裝運期為開出信用證后90天內,提單通知人是卸貨港的外運公司。

合同簽訂后, A公司于7月25日開出信用證,10月18日香港B公司發來裝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交開證行,A公司業務員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并議付了貨款。

船運從漢堡到廣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轉船正常時間應在 45—50天內。12月上旬,A公司屢次查詢梧州外運公司都無貨物消息,公司懷疑B公司倒簽提單,隨即電詢B公司,B公司答復卻已如期裝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B公司要求聯系其德國發貨方協助查詢貨物下落。B公司回電說德國正處圣誕節假期,德方無人上班,沒法聯絡。A公司無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誕假期結束, B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運抵廣州黃埔港,請速派人前往黃埔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此時貨物海關滯報已40多天,待A公司辦好所報關提貨手續已是次年元月底,發生的滯箱費,倉儲費,海關滯報金,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達十幾萬元。

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1)合同未列明轉運港。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A定是梧州。可德國發貨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漢堡—香港—廣州—梧州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

(2)原合同規定提單通知人為卸貨港的外運公司較籠統。貨抵黃埔后,黃埔外運不知貨主是誰。按原外貿公司進口合同標準合適,提單“收貨人”通常為“憑指定”,“通知人”為“目的港外運公司”。A公司認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們只和梧州外運聯系,根本沒想到黃埔外運。

解決辦法:

今后對采用《INCONERMS》“C”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賣方安排運輸支付運費條款的進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內河或內陸口岸,或裝運港與目的港間無直達航線需要周轉的:

(1)可允許轉船但要明確規定轉船的地點。轉船地點的選擇要考慮經濟和便捷的原則,最好在中國關區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異地辦理報關或轉關手續。

(2)合同和信用證最好要求在提單“通知人”欄打上收貨人或外貿代理公司的名字,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等,以便聯系。

(3)如有可能,進口合同盡可能采用FOB價格術語,由買方自行尋找船公司安排運輸。

2.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40000只打火機,總價值為4萬美圓,允許分批裝運,采用海運方式。后客戶來傳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總數量的1/4)打火機,并要求改用空運方式提前裝運,并提出這部分貨款采用電匯方式(T/T)在發貨前匯至我方。遇到此類問題該怎么辦?

案例分析:

收到 T/T后立即空運10000只打火機,然后,在裝運有效期前海運剩余30000只打火機,隨后遞交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單據上的數量與金額分別為30000只與3萬美圓。因該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認為貨物已被分批裝運,只要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規定,開證行憑單證相符履行付款責任。假如該客戶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機,出口商也可采取類似的方法進行處理。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沒有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為解決上述問題,我方只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從而給進出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銀行費用和麻煩。

3.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1X20 集裝箱各式運動鞋和塑料底布面庫存拖鞋,價值分別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許分批裝運,單據要求規定我方必須提供由中國商品檢驗局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簡稱質檢證)。貨物備妥發運前,我方商檢局認為該批拖鞋品質未達到國家標準不能為其簽發質檢證。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即刪除庫存拖鞋的質檢證條款),客戶以改證費用太高且可能影響交貨期為由拒絕改證,但表示只要貨物和封樣一致,他仍會接受貨物。

案例分析:

此時,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據信用證要求如期裝運貨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運提單,分別代表運動鞋和庫存拖鞋,然后將其會同各自出口單據,先后(日期差距應稍大,但都應在規定的交單期內)分套向銀行議付。因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視每套單據為每批貨物單據。經先后分套審核單據,議付行認為運動鞋項下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而庫存拖鞋項下的單據缺少質檢證。議付行先后向國外寄單,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和第十四條b款規定,運動鞋的貨款安全收回,而庫存拖鞋的貨款可能會因單證不符遭到開證行拒付,事實上,該客戶還是接受了上述不符點而履行付款。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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