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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求購函范本(求2012年4月自考0058市場營銷學答案 QQ1311929677 郵箱1311929677@qq.買粉絲)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08:51:11【】7人已围观

简介競標,投標是什么意思1、競標基于傳統的競標方式,即賣家將所售物品賣給最高出價者。有效投標人應在三家及三家以上。競標物品可以分為多類,其中包括有底價競標、無記名競標、多數量競標。2、有底價競標有一個底價

競標,投標是什么意思

1、競標基于傳統的競標方式,即賣家將所售物品賣給最高出價者。有效投標人應在三家及三家以上。競標物品可以分為多類,其中包括有底價競標、無記名競標、多數量競標。

2、有底價競標有一個底價,它是賣家對該物品愿意接受的最低價。得標者必須達到或超出底價,并且是最高出價者,才能購得該物品。無記名競標是匿名競標,買家的用戶名就會隱藏在物品頁面,只有賣家才有權看到該物品買家的用戶名,其他用戶看不到。如果賣家有多件相同的物品要出售,那么他在一個登錄物品中提供相同物品兩件以上的競標賣法稱為多數量競標。

3、投標是指投標人是應招標人的邀請,根據招標通告或招標單所規定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遞盤的行為。投標大多數應用于政府、事業單位購買設備、材料等物品。一些大項目的開發也用招標的方式。

4、投標人取得招標文件,認真分析研究后且在實地考察后,編制投標書。招標人通常都要求投標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額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決定中標人以后,未中標的投標人已繳納的保證金退還。投標書共分為工程類投標書、服務類投標書、采購類投標書以及電子投標書幾大類。

擴展資料:

1、競標應在公平、公正的條件下進行,這樣才能使廣告主對廣告公司有一個比較客觀的了解,并且建議廣告主在標書上應列明的事項,在廣告代理商提案,留下標書(創意稿)時,應進行簽收。確定中標代理后,廣告主應將結果用書面通知每一家參加投標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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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31.簡述國際商務慣例的特點。

答:(1)它的確立,并非基于國家的立法或國家間的締約;

(2)它對于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約束力來源于當事人各方的共同協議和自愿選擇。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于某一項現成的國際商務慣例,只要各方合意議定,就既可以全盤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刪。

(4)國際商務慣例對于特定當事人的約束力,往往必須借助于國家的主權或其他強制權。

32.簡述對有約必守原則的限制。

(1)合同或條約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條約往往受"情勢變遷"的制約。

33.簡述國際法院在處理國際經濟爭端方面的職能存在的局限性。

(1)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限于國家。

(2)由于國際法院不是凌駕于國家之上的司法機關,其管轄需以爭端當事國的自愿、協定或聲明為前提。

四、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34.試述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內法措施及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際合作。

(一)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內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別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強國際稅務申報制度,強化對跨國交易活動的稅務審查,實行評估所得或核定利潤方式征稅等。

(2)特別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跨國聯屬企業利用轉移定價逃避稅的法律措施。

各國在其轉移定價稅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則對關聯企業之間的收入收費分配進行相應的調整。

②防止利用避稅港進行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

A、通過法律禁止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潤轉移;

C、取消境內股東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納稅待遇,以打擊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積累利潤的積極性。

③防止資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國家通過特別的稅收立法和稅務征管規定,或者運用正常交易原則,限制股東對公司的過多貸款融資安排,或者將以貸款融資掩蓋股份融資情況下公司副給貸款股東的利息視為股息,禁止從公司應稅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率必須遵守相關管理規定;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法上有關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稅收規定,運用正常交易原則,對關聯企業間的弱化投資安排進行必要調整,并據以征稅。

(二)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際合作

(1)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一般分為例行的交換、經請求的特別交換、一方主動交換。近年有些國家還約定,對跨國納稅人在彼此境內的活動進行同時稅務檢查,或允許對方的稅務代表入境進行稅務檢查等。

(2)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套用協定條款。各國稅收協定中的反套用協定措施主要是確定判斷不使用協定待遇的傳輸公司的標準和方法,這些標準和方法有:

1、透視法,即判斷一個公司是否適用協定優惠待遇,不再僅根據該公司是否締約國居民,還要進一步分析控制或擁有該公司的股東是否也是締約國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優惠,不適用締約國一方某些享受免稅或低稅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國居民利用踏腳石式傳輸公司套用稅收協定,即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第三國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不得超過其總收入的一定比例,超過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協定的優惠待遇;

4、征稅法,即在稅收協定中規定,納稅人享受協定對某些種類所得的減免稅優惠,必須以這類所得在納稅人的居住國被征稅為前提條件。

(3)在稅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協助。主要包括一國的稅務機關接受另一國稅務機關的委托,代為執行某些征稅行為。經合組織于2003年公布修訂后的稅收協定范本在第27條專門規定了稅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協助制度。另外,經合組織理事會于1988年1月通過了《關于稅務行政協助的協定》,于斯特拉斯堡開放供成員國簽字,規定了有關文書送達和稅款征收的國際合作內容。

35.如何評價《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簡稱《漢城公約》)所確立的MIGA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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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答題 (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 簡述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主要內容。

答:(1)外國投資范圍(或答“投資”定義也對); (2)外資準入; (3)外資待遇; (4)外資利潤匯出;

(5)締約方的代位權(或答“代位”也對); (6)征收的條件及補償標準; (7)投資爭端的解決。

2. 簡述GATS法律體系的構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員關于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承諾表;

(4)部長會議決議及諒解。

3. 簡述東道國對跨國銀行準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國對跨國銀行實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準入管制主要有四個方面:

(1)對進入形式的限制,如子行、分行、代表處等;

(2)對進入條件的限制,如資信要求、審慎條件要求、資本金要求等;

(3)對進入實行對等原則,以該外國準許本國銀行進入為前提條件;

(4)對進入的公共利益保留,跨國銀行的進入必須符合本國的公共利益。

二、論述題 (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國際技術許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

答:當限制性商業慣例或限制性貿易做法被具體地訂入國際技術許可合同,有關條款就被稱為限制性條款。

(1)關于哪些約定屬于限制性條款,各國立法不同。實踐中主要體現為下列行為或條款:

①搭售條款;②限制競爭條款;③限制技術產品的生產或銷售;④限制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限制被許可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許可技術; ⑥限制被許可方改進或發展許可技術;

⑦限制被許可方的商標使用以及廣告宣傳等商業行為; ⑧限制被許可方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

⑨限制被許可方使用技術的技術人員范圍及技術使用范圍;

⑩限制被許可方就許可技術的有效性提出異議。

(2)國際技術許可活動中出現的限制性做法一般體現為:技術的供方依據其擁有的技術專有之壟斷地位,對技術受方的相關經營活動實施不合理的限制。

(3)其目的在于限制對方的技術或市場競爭力以維護其技術或市場競爭優勢,或帶動其他商業的銷售或過時技術的出口。

(4)其實質性后果是導致對自由貿易的限制。

2.試述協調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常設機構原則”。

答:(1)常設機構原則的概念:指雙重征稅協定的締約國一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應僅在該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所獲得的營業利潤除外。

(2)常設機構原則的作用:將跨國營業所得來源地國的征稅權限定在設有常設機構的條件下和局限在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內。

(3)常設機構原則的例外:不適用于對從事國際海運和航空運輸企業營業利潤的征稅,這些通常由企業居住國獨占征稅。

(4)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一國企業在另一國承包建筑安裝工程也構成常設機構。未通過固定場所但通過營業代理人開展業務,仍可能構成常設機構。

(5)可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的確定:采用了“引力原則”和“有實際聯系原則”。

(6)應稅所得額的核定:采用“獨立企業原則”和“費用扣除與合理分攤原則”。

三、案例分析題 (本大題15分)

1.2004年5月8日,一中國公司與一韓國公司簽訂合同訂購電子部件5萬套,FCA(韓國某港口)價格條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貨,合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若發生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后由于此類電子產品價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國公司與韓國公司將訂貨變更為4萬套,產品價格不變。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11月25日,中國公司收到貨物,發現韓國公司所交貨物仍然是5萬套。

(1)FCA的中文名稱是什么?本案中,貨物風險何時由韓國公司轉移給中國公司?為什么?

答: FCA“貨交承運人”。風險自韓國公司將該物交付承運人時轉移到中國公司。因為在FCA價格條件下,自賣方根據規定交貨時,由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2)中國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貨物,能否以韓國公司未按期交貨為由追究其違約責任?為什么?

答:不能。因FCA價格條件下,合同規定的交貨期是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的日期,而非買方實際收到貨物的日期。

(3)中國公司能否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貨物須按合同價格支付價款。

(4)若其中有1.5萬套產品不合格,中國公司想向韓國公司退換不合格產品,則在實際退回韓國公司前,中國公司應該對該部分產品采取何種措施?有關費用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答:應采取貨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對)。根據《公約》規定,若買方打算退貨,則有義務保全貨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賣方承擔。

(5)若雙方糾紛經仲裁后,韓國公司拒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中國公司如何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中國公司可以請求韓國法院承認并強制執行中國仲裁機構的裁決,有關法律依據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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