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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術語總結與反思(202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缺點)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4 15:57:24【】6人已围观

简介誰能幫我總結一下國際貿易中的各種貿易術語及其用法的注意點?F組貿易術語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

誰能幫我總結一下國際貿易中的各種貿易術語及其用法的注意點?

F組貿易術語

FOB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FAS 船邊交貨 (……指定裝運港)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邊,即完成交貨。買方必須承擔自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FCA 貨交承運人 (……指定地點)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于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C組貿易術語

CIP 運費和保險費付至 (……指定目的地)

“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亦即買方承擔賣方交貨之后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但是,按照CIP術語,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

CPT 運費付至 (……指定目的地)

“運費付至(……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亦即買方承擔交貨之后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

CIF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CFR 成本加運費 (……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E組貿易術語

EXW 工廠交貨 (……指定地點)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

D組貿易術語

DEQ 目的港碼頭交貨 (……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碼頭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碼頭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碼頭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DES 目的港船上交貨 (……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如果當事各方希望賣方負擔卸貨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EQ術語。

DDP 完稅后交貨 (……指定目的港)

“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DDU 未完稅交貨 (……指定目的港)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國進口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輸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DAF 邊境交貨 (……指定地點)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邊境的指定的地點和具體交貨點,在毗鄰國家海關邊界前,將仍處于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但尚未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時,即完成交貨。“邊境”一詞可用于任何邊境,包括出口國邊境。因而,用指定地點和具體交貨點準確界定所指邊境,這是極為重要的。

常用的有FOB,CIF,CFR,出口的話最好用FOB,比較省心,最好別用U組術語.

202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缺點

2020國際貿易通則的缺點:步驟繁瑣,過程復雜,條件苛刻!

試述國際貿易術語的性質和作用

在國際貿易中采用某種專門的貿易術語,主要是為了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承擔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例如,按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FOB)成交同按目的港船上交貨條件(DES)成交,由于交貨條件不同,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就有很大區別。同時,貿易術語也可用來表示成交商品的價格構成因素,特別是貨價中所包含的從屬費用。由于其價格構成因素不同,所以成交價應有區別。

不同的貿易術語表明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不同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而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大小又影響成交商品的價格。一般來說,凡使用出口國國內交貨的各種貿易術語,如工廠交貨(EXW)和裝運港船邊交貨(FAS)等,賣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都比較小,所以商品的售價就低;反之,凡使用進口國國內交貨的各種貿易術語,如目的港碼頭交貨(DEQ)和完稅后交貨(DDP)等,賣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則比較大,這些因素必然要反映到成交商品的價格上。所以,在進口國國內交貨比在出口國國內交貨的價格高,有時甚至高出很多。由于貿易術語體現出商品的價格構成,所以有些人便稱其為“價格術語”。

由此可見,貿易術語具有兩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貨條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價格的構成因素。我們必須從貿易術語的全部含義來理解它的性質。

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有下列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由于每種貿易術語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因此,買賣雙方只要商定按何種貿易術語成交,即可明確彼此在交接貨物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這就簡化了交易手續,縮短了洽商交易的時間,從而有利于買賣雙方迅速達成交易和訂立合同。

(二)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

由于貿易術語表示價格構成因素,所以,買賣雙方確定成交價格時,必然要考慮采用的貿易術語中包含哪些從屬費用,這就有利于買賣雙方進行比價和加強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解決履約當中的爭議

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如對合同條款考慮欠周,使某些事項規定不

明確或不完備,致使履約當中產生的爭議不能依據合同的規定解決,在此情況下,可以援引有關貿易術語的一般解釋來處理。因為,易術語的一般解釋已成為國際慣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種類似行為規范的準則。

(四)有利于其他有關機構開展業務活動

業務活動中,離不開船公司中、保險公司和銀行等機構,而貿易術語及有關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的相繼出現,便為這些機構開展業務活動和處理業務實踐中的問題提供了客觀依據和有利條件。

十三種貿易術語解析

E組貿易術語:

EXW

F組貿易術語:

FCA

FAS

FOB

C組貿易術語:

CFR

CIF

CPT

CIP

D組貿易術語:

DAF

DES

DEQ

DDU

DDP

《 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 199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同之處

二 新版術語的創新

不斷修訂,與時俱進,是《通則》的一個重要特點。連續

修訂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使其適應當代商業活動

的實踐。施米托夫教授這樣寫道:“從實務的角度看,最為成

功的制法機構是國際商會。過去50年來,它對全球出口貿易

法的協調與統一方面的突出貢獻是由它主持制訂的《國際貿

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仲

裁院的活動。

戰后以來《通則》的修訂頻率大體上是每十年一次,到了

1996年,國際商會面臨又一次修訂的時刻。對于是不是需要

有一個修訂的2000年版的問題在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上曾

經有過激烈的爭論。事實上,國際商業慣例作為一種自我調

節的規則不同于國際公約的一個主要優越性就在于,自我調

節的規則可以跟上時代,做到與時俱進。

《INCOTERMS2000》對《INCOTERMS1990》在實踐中存在的

一些問題作了修正。

第一,《INCOTERMS1990》規定FAS術語要求買方辦理出

口清關手續,由買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出口所需的

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相反,DEQ術語要求賣方辦理

進口清關手續,由賣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進口所需

的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這種規定在實際中給買方/賣

方帶來很多不便,如果買方賣方在當地沒有營業機構或代理

機構,而要到對方國去辦理清關手續,其困難可想而知。《IN-

COTERMS2000》規定FAS術語中由賣方辦理辦理出口手續,并

由賣方支付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交納關稅、稅款和其他費

用。DEQ術語中,改為由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在進口

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費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通則》規定CIF術語下,如果運輸單證包括一份租

船合同,賣方還必須提供該合同的一份副本。但在實踐中這

又是很難做到的。因為按CIF報價,C(成本)和l(保險費)都

是隨行就市,透明度比較高。惟獨F(運費)在很大程度上帶

有暗室操作的因素,運費公開報價是一回事,暗底下賣方與

船東之間的互惠以及連帶的在運輸方面做出的相應安排,則

是不愿曝光的。為此,賣方通常只向買方提供租船合同中的

幾個項目,而不提供原本的租船合同。《INCOTERMS2000》取

消了這一要求。

第三,貨過船舷、風險較移這一原則,是否應廢除?雖然

貨過船舷、風險自賣方轉移到買方這項規則曾經隨著《通則》

在1936年問世而閃亮登場,成為《通則》的一項重要原則。在

這次修訂的過程中,對于船舷,有著種種說法。比利時代表

認為“這個風險轉移的實際的點在現實中不起一點作用”,有

的則認為這是個“想象中的點”。對“以船舷為界”與實際工

作中需要提供“清潔的裝船提單”兩者之間的矛盾應如何解

決? 1980年版在FOB的術語下清楚寫明“有效地越過船舷”

起,風險與費用轉移。1990年版則在POB術語的序言中寫

明:“本術語只能適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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