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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術語風險轉移條件(CIF貿易術語風險何時轉移?)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3 10:28:03【】0人已围观

简介CIF貿易術語風險何時轉移?CIF貿易術語風險在裝運港完成交付時轉移。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CIF即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指賣方將貨物裝上船或指(中間銷售商)設法獲取這樣交付

CIF貿易術語風險何時轉移?

CIF貿易術語風險在裝運港完成交付時轉移。

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CIF即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指賣方將貨物裝上船或指(中間銷售商)設法獲取這樣交付的商品。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于裝運港裝船時轉移向買方。賣方須自行訂立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裝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即買方自貨物按規定的方式送達后承擔所有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

CIF貿易術語風險在裝運港完成交付時轉移,而一定不會是風險于越過船舷時轉移。因為,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但并沒有模糊具體轉移時刻,也就是更加明確了貨物風險的轉移是在裝運港的船上,由此避免了“船舷”這個概念的不確定性,因為在實際裝船時由于風力等因素會造成貨物在船舷左右搖擺,而無法確定究竟是否“越過”船舷。所以,為確定和避免爭議,用“船上”替代“船舷”,這樣就避免的不確定性的爭議。

拓展資料:

1、在國際貨物貿易中,買賣兩方所承受的義務、風險和花費等的區分通常是通過選擇分別的國際貿易術語來確認的,即選擇分別的國際貿易術語則對應的買賣兩方所要承受的義務、風險和花費分別。《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中共有11種貿易術語。簡單地說,對于賣方而言,其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商定按時、足量交貨。對于買方而言,其主要義務是接受符合合同商定的貨物,并按合同商定的付款方式及時付款。

2、按CIF條件成交時,賣方仍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賣方承擔的風險,也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仍由買方承擔;貨物裝船后產生的除運費、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也要由買方承擔。CIF條件下的賣方,只要提交了約定的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并不保證把貨物按時送到對方港口。

什么是國際貿易術語下的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由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基本原則

前提

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交付轉移

構成要件

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風險轉移

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占有=風險轉移

動產交付規則

1.直接交付至買方,交付后由買方承擔。

2.標的物由第三人運輸——交付第一承運人,即為交付(包括賣方代辦托運,交付第一承運人視為交付)由買方承擔。

3.簡易交付——合同生效時,視為交付,之后的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

4.買賣在途標的物——合同生效時,風險轉移;合同生效之前標的物已毀損滅失的,出賣人承擔。

5.一方違約在先——違約方承擔。

①出賣人交貨不合格買受人拒收→出賣人承擔;②買受人違約不領取→買方承擔。

特殊風險問題

特殊合同風險問題——歸所有權人

1.借用、租賃、保管、質押合同:歸所有權人

2.試用買賣:試用期間,歸賣方;試用期滿明示不購買,歸賣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轉移指的是什么?

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

《公約》69: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于買方承擔

2.過失劃分原則

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于買方

適用前提,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責任的情況下

如賣方發生違約行為,則上述原則不予適用

3.國際慣例優先

《公約》9: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如《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FOB、CIF、CFR

4.劃撥是風險發生轉移的前提條件

根據公約的規定,貨物在劃撥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生轉移

DES國際貿易術語的交貨地點、風險轉移、保險費、運費?

全文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交貨地點:目的港船上

風險轉移:賣方在目的港船上完成交貨時,風險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保險費:賣方承擔

運費:賣方承擔

是名副其實的“到岸價”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主要有哪幾組術語?各術語如何劃分風險轉移時間?

EXW(EX works)工廠交貨,賣方義務:交貨義務,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買方義務:必須承擔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辦理出口結關手續。交貨地點:賣方工廠。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F組,賣方共同義務:1,履行交貨義務;2,辦理出口結關手續;3,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買方共同義務:1,辦理貨物的運輸和保險;2,辦理貨物進口手續。

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FAS(Free Along Side)船邊交貨,交貨地點:裝運港船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交貨時。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交貨地點:裝運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組,賣方的共同義務:1,辦理運輸的手續和承擔運費,在CIF和CIP術語中,賣方還須辦理投保手續和承擔保險費;2,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單證;3,辦理出口手續。買方的共同義務:1,在CFR何CPT術語下辦理投保并支付保險費;2,辦理進口手續。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交貨地點:裝運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加運費,交貨地點:裝運港船舷。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D組,賣方的共同義務:1,負責把貨物運至約定的地點或目的地交貨;2,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3,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再DDP的情況下,還要辦理進口手續。買方的共同義務:1,承擔貨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風險和費用。2,除DDP術語外,買方應辦理進口手續。本組的風險轉移全部是在:交貨時。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交貨地點:邊境指定地點交貨。運輸方式:路上運輸。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交貨地點:目的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交貨地點:目的港碼頭。運輸方式:海運內河。

DDU(Delivered Duty Upaid)未完稅交貨,交貨地點:制定目的地。運輸方式:各種運輸。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交貨,交貨地點:指定目的地。運輸方式:各種運輸。

其中關于保險問題,除了在CIF何CIP中明確規定了賣方辦理保險外,其他各術語均未規定辦理保險的義務,有關的保險應由“買方”為了自身的利益去辦理。

看的時候沒發現這么長,原來打出來這么多,好費勁,希望你珍惜使用。

貨物所有權和風險轉移

法律主觀: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和風險轉移關系1、國際貿易中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國際公約對海上貨物運輸中的貨物所有權轉移問題并未做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則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在合同沒有約定時,則按照國際慣例。作為國際慣例,國際法協會制定的關于CIF合同的《華沙——牛津規則》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貨物所有權何時轉移,則提單的轉讓被視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2、國際貿易中貨物風險的轉移在國際貿易中,對于貨物風險的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有較明確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貨物風險的轉移時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效力高于公約的規定,這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國際商會最新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對相關的貿易術語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國際貿易中最為常見的價格條款FOB、CIF、CFR,都規定由買方承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即貨物從越過船舷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3、保險利益原則的基本含義保險利益原則源于保險合同的本質特征,保險合同作為賠償合同,是為了賠償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損失。保險利益原則是海上保險合同首要原則——“賠償原則”的必然要求。我國《保險法》第11條明確規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從這個角度講,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利益,被保險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則無權獲得保險人的賠償。因此,保險利益對確認保險合同的效力至關重要。一般來講,保險利益的確定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1)根據保險單的規定而確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中有關于“LostorNotLost”的規定,即如果被保險人不知道貨物已經發生滅失或損害而進行投保,尤其是在預約保險的情況下,出險后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為由拒賠。如果沒有類似約定,則應強調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2)根據貿易合同約定而確定。采用CIF、FOB、CFR價格條件的貿易合同,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這些價格條件本身就包含了對所有權、風險轉移的約定,應作為確定保險利益的依據。例如,在CIF價格條件下,受讓保單的買方從貨物越過船舷那一刻起便承擔貨物的風險因而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有權向保險人索賠。(3)根據出險時間確定。以保單持有人在損失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來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作為貨物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一定要根據保險貨物的價格條件或貿易合同來確定索賠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承擔了貨物的風險。即使索賠人在事故發生時仍持有保單和提單,但是貨物的風險已經轉移給第三方,則索賠人對該票貨物就已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不應向已失去保險利益的索賠人支付賠款。(4)保險利益是否發生回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雖然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但由于國外買方拒收貨物等情況的發生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來沒有的保險利益又發生回轉,從而擁有了索賠權。關于保險利益回轉,下文將具體進行探討。4、保險利益與貨物所有權及貨物風險的關系就海上貨物保險而言,保險利益取決于貨物所有權/風險的轉移。如果貨物的所有權與風險沒有分離,那么只有貨物的所有權人對貨物享有保險利益。但如果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而貨物的風險發生轉移(如本案所述情形),是貨物所有人與承擔貨物風險的買方同時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還是只有承擔貨物風險的買方具有保險利益?這是確定誰有權索賠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根據賠償原則,貨物發生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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