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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信用證案例(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3道,急求解,謝謝~~)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2 08:43:31【】1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分析1.不符點成立,因為800M/Tons±5%可以對quantity有一個變化,但是不能對信用證的總額有相應的波動.其實買方開信用證的時候,你們就應該讓他們寫成"Am

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分析

1. 不符點成立,

因為800M/Tons±5%可以對quantity 有一個變化,但是不能對信用證的總額有相應的波動. 其實買方開信用證的時候,你們就應該讓他們寫成"Amount: USD 1,200.00(±5%)".

應該說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before Sep. 15th, 2006.因為你們合同上明確規定“交貨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況且immediately到底是怎么個立即法呢,這些都太模糊了,

這兩點足夠形成不符點,是屬于你們審證的時候不小心造成的。

2. 合同上規定“交貨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而你們9月7日裝運,買方卻在9月10日要求索賠,明顯這個買家是不安好心的。而當時銀行建議部分辦理托收的時候,你們就應該要與買方達成協議,并立即要求買家修改信用證。

但是,買方索賠從理論上講是合理的, 因為信用證收到是8月1日的,但是裝運是在9月7日日,相差37天,怎么也不能算是“立即”。 按照06年當時的UCP500來說, 按慣例“立即”應理解為開證日起30天。 所以,你們確實是“延遲裝運”

3. 我覺得不能說是“開證行失誤”,因為開信用證之前,買方一定要讓賣方審核信用證申請書后才能去開證,而開證后,賣方也會收到信用證副本,當時如果賣方看出有哪里不對的,立即讓買方修改信用證就可以了,因此,不存在開證行失誤這種說法。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4題,等著考試用,特急!!!先謝了!

1 UCP上是有關于貨物溢短裝5%的條款,但只適用于非計件貨物(如大豆),交單數量不對,銀行必然拒付。

2 若我方對貨物投保了,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若無,則按照CFR術語的規定,我方要負擔目的港船上交貨以前貨物的滅失風險。

3 外商違約,應在合同中規定信用證開證日、議付日等。

4 爭取以對我方最有利的方式簽訂合同,如FOB、不可撤銷即期L/C等。(個人理解,沒做過這類)

案例分析不能答這么簡單啊,按我這個大方向加點理論,再聯系下案例就沒問題了。

本人學國貿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題

1貨物損失應由我方承擔,因為根據2000通則,賣方在貨物裝船后應當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此應注意CFR術語下,賣方發裝船通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義。

2 不屬于分批裝運,根據UCP600,只要是同一航線,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其最終目的地相同,即使賣方提交的提單表明發運地點和裝運時間不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即三個“同一”)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3道,急求解,謝謝~~

1、答:1.首先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的開證日期。在未對開證時間作出規定情況下,應當及時盡早的進行催證的動作,必要時也可請駐外機構或有關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該合同以CIF條件簽訂,賣方不應貿然按開證簡電通知辦理裝運發貨。

3.收到信用證證實書后應當及時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同時銀行和進出口公司應當共同承擔審證任務。

4.對信用證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核后,如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作出恰當妥善處理。凡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情況下,應當堅持在收到銀行信用證證實書或修改通知書后才能對外發貨,以免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2、答:顯然在該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標知識產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產品的銷售并負責回收所有商品,同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由此造成B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生產廠商應當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于來料加工產品,在接受訂單及簽訂供貨合同前,應當檢驗、審核采購商生產、銷售該商品的資質,尤其是確保該商品注冊商標或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合法性。

3、答: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洽商,就各項交易條件取得一致協議后,交易即告達成,買賣雙方當事人即存在合同關系。該案例中買賣雙方雖未訂立正式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已經構成發盤和接受,可以視為買賣雙方交易達成。

接受是一種法律行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內容,不按時履行其接受的承諾應當視為違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賣雙方交易達成情況下賣方不按時交貨,買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的方法如下:

(一) 要求實際履行;

(二) 解除合同;

(三) 請求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但如果訴諸法院,法院則按《公約》的規定不能判令實際履行,因為《公約》并不賦予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的權利。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

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

1、我國出口公司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合同出口服裝一批,采用貿易術語FCA(《INCOTERMS 2000》),集裝箱海運,B公司要求裝運期為7月。A公司于2007年7月15日上午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在上海碼頭的倉庫。當天晚上貨物因倉庫火災全部滅失。FCA后面一般要指定交貨地點,據題可知交貨地點應該是碼頭的倉庫,火災是交貨后產生的,所以,根據FCA的責任風險費用劃分原則,風險為B公司承擔。

2、我某公司A與英國B公司簽訂合同出口大米600噸,信用證規定:2008年5月、6月、7月每月平均裝運200噸,A公司于5月按信用證規定發貨200噸順利結匯,6月29號在上海港將200噸大米裝上“PEACE”輪V.043行次,7月5日在廣州港將合同最后200噸大米也裝上“PEACE”輪V.043行次。A公司可以順利結匯,如果信用證關于交貨的規定僅僅如此的話。因為信用證只要求提單每月平均200噸,A公司這個裝法可以得到滿足要求的提單。

擴展資料: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稱通商,是指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一般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所組成,因此也可稱之為進出口貿易。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進出口貿易可以調節國內生產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國際間的供求關系,調整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等。

國際貿易專業屬于經濟學學科范疇,主要以經濟學理論為依托,包括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計量經濟學、世界經濟學概論、政治經濟學等。

國際貿易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約束主要來自以下五個方面:

一、國際環境公約;

二、WTO協議中的環境條款;

三、環境標志制度;

四、國際 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

五、進口國的有關環境與貿易法規、技術標準。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 跪求高手解答!

1.1 CIF ,以起運港越過船舷為風險劃分分界線,此案例中,風險發生在船離開法國10天后,因此風險由進口方即中方承擔

1.2 信用證交易,只要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也就是說發生風險不是開證行拒付的理由,因此除非交單單據不符,否則開證行不得拒付

1.3 因為CIF ,賣方承擔了保險義務,因此當發生風險時,買方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當地代理機構提出賠付

2

這題如果是實際操作的話,建議可以這樣操作

其中10000只因為客戶通過傳真通知,且預付款,可以單獨采用前TT方式,空運報關出運,完全獨立于LC

剩下部分,因為LC 允許分批裝運,因此出運30000只,以LC 方式結匯不會存在問題

另外,如果LC 下,進口商要求改變運輸方式,增加或取消部分貨物,且不存在允許分批裝運等可變通的條款,但仍然需要通過LC 結匯的,則需要求進口方修改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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