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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術語的區別(六種主要的貿易術語的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5:21:30【】7人已围观

简介六種主要的貿易術語的區別六種主要的貿易術語是FOB、CFR、CIF與FCA、CPT、CIP。一、相同點1、均屬裝運合同。賣方保證按時交貨,并不保證按時到貨。2、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二、不同點1

六種主要的貿易術語的區別

六種主要的貿易術語是FOB、 CFR、 CIF與 FCA、 CPT、 CIP。

一、相同點

1、均屬裝運合同。賣方保證按時交貨,并不保證按時到貨。

2、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

二、不同點

1、運輸方式不同。前者適用各種運輸方式,后者適用水上運輸。

2、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前者均在貨交承運人,而后者均在裝運港船舷。

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在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貨費由何方負擔,在租船運輸的CFR和CIF合同中,則應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

在FCA合同中若在賣方所在地交貨,則裝貨費用由賣方負擔。在CPT和CIP合同中,由于賣方支付的運費已包含裝卸費,因此不存在裝卸費用由誰負擔的問題。

4、運輸單據不同。FOB、CFR、CIF術語中,賣方應提交已裝船清潔提單。而在FCA、CPT、CIP術語中,賣方提交的單據應根據運輸方式不同而定。

如陸運、空運或多式聯運方式下,可分別提供鐵路運單或承運貨物收據、航空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擴展資料

國際貿易術語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是什么?

FCA、CPT和CIP三種術語與FDB、CFR和CIF三種術語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但又有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CFR、CIF三種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其承運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三種術語適用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其承運人可以是船公司、鐵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聯運的聯合運輸經營人。

2.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FOB、CFR、CIF的交貨地點均為裝運港,風險均以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而FCA、CPT、CIP的交貨地點,需視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是在賣方處所由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鐵路、公路、航空、內河、海洋運輸承運人或多式聯運承運人的運輸站或其他收貨點。至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則于賣方將貨物交由承運人保管時,即自賣方轉移至買方。

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按FOB、CFR、CIF術語,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但由于貨物裝船是一個連續作業,各港口的習慣做法又不盡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船費由何方負擔,在CFR和CIF合同中,則應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而在FCA、CPT、CIP術語下,如涉及海洋運輸,并使用程租船裝運,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所支付的運費(CPT、CIP術語),或由買方支付的運費(FCA術語),已包含了承運人接管貨物后在裝運港的裝船費和目的港的卸貨費。這樣,在FCA合同中的裝貨費的負擔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貨費的負擔問題均已明確。

4.運輸單據不同,在FOB、 CFR、CIF術語下,賣方一般應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清潔提單。而在FCA、CFR、CIP術語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則視不同的運輸方式而定。如在海運和內河運輸方式下,賣方應提供可轉讓的提單,有時也可提供不可轉讓的海運單和內河運單;如在鐵路、公路、航空運輸或多式聯運方式下,則應分別提供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貿易術語FOB CIF CFR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貿易術語FOB、CIF和CFR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CIF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CFR意思是成本加運費,指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賣方需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費用。但貨物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時轉移。

FOB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費用構成和報價不同

FOB價格=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凈利潤

CFR價格=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凈利潤

CIF價格=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凈利潤

3、保險費的支付和辦理不同

FOB、CFR術語中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辦理,賣方應于貨物裝船前通知買方。CIF術語中保險費由賣方負責辦理并支付保險費,賣方按合同規定辦理保險并將保險單交給買方。

4、裝船通知告知買方的時間不同

FOB和CFR術語賣方在裝船前需要告知買方裝船內容、裝船細節以使買方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辦理貨物的海上保險,而CIF是由賣方負責投保,在貨物裝船后的幾天內告知買方裝船通知。

國際貿易術語有哪幾種?

第一組: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七種: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CA(買粉絲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DDP(delivered ty paid) 完稅后交貨

第二組: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四種: FAS、FOB、CFR、CIF。

FAS(買粉絲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買粉絲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買粉絲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CIF(買粉絲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拓展資料:

貿易術語(Trade Terms)也被稱為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示成交價格的構成和交貨條件,確定買賣雙方風險、責任、費用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由于每一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都有統一的解釋,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早日成交。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各種貿易術語對于成本、運費和保險費等各項費用由誰負擔都有明確的界定,買賣雙方比較容易核算價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決履約當中的爭議。由于貿易術語由相關的國際慣例解釋,對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爭議,可通過國際貿易慣例解釋。

《 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 199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同之處

二 新版術語的創新

不斷修訂,與時俱進,是《通則》的一個重要特點。連續

修訂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使其適應當代商業活動

的實踐。施米托夫教授這樣寫道:“從實務的角度看,最為成

功的制法機構是國際商會。過去50年來,它對全球出口貿易

法的協調與統一方面的突出貢獻是由它主持制訂的《國際貿

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仲

裁院的活動。

戰后以來《通則》的修訂頻率大體上是每十年一次,到了

1996年,國際商會面臨又一次修訂的時刻。對于是不是需要

有一個修訂的2000年版的問題在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上曾

經有過激烈的爭論。事實上,國際商業慣例作為一種自我調

節的規則不同于國際公約的一個主要優越性就在于,自我調

節的規則可以跟上時代,做到與時俱進。

《INCOTERMS2000》對《INCOTERMS1990》在實踐中存在的

一些問題作了修正。

第一,《INCOTERMS1990》規定FAS術語要求買方辦理出

口清關手續,由買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出口所需的

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相反,DEQ術語要求賣方辦理

進口清關手續,由賣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進口所需

的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這種規定在實際中給買方/賣

方帶來很多不便,如果買方賣方在當地沒有營業機構或代理

機構,而要到對方國去辦理清關手續,其困難可想而知。《IN-

COTERMS2000》規定FAS術語中由賣方辦理辦理出口手續,并

由賣方支付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交納關稅、稅款和其他費

用。DEQ術語中,改為由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在進口

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費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通則》規定CIF術語下,如果運輸單證包括一份租

船合同,賣方還必須提供該合同的一份副本。但在實踐中這

又是很難做到的。因為按CIF報價,C(成本)和l(保險費)都

是隨行就市,透明度比較高。惟獨F(運費)在很大程度上帶

有暗室操作的因素,運費公開報價是一回事,暗底下賣方與

船東之間的互惠以及連帶的在運輸方面做出的相應安排,則

是不愿曝光的。為此,賣方通常只向買方提供租船合同中的

幾個項目,而不提供原本的租船合同。《INCOTERMS2000》取

消了這一要求。

第三,貨過船舷、風險較移這一原則,是否應廢除?雖然

貨過船舷、風險自賣方轉移到買方這項規則曾經隨著《通則》

在1936年問世而閃亮登場,成為《通則》的一項重要原則。在

這次修訂的過程中,對于船舷,有著種種說法。比利時代表

認為“這個風險轉移的實際的點在現實中不起一點作用”,有

的則認為這是個“想象中的點”。對“以船舷為界”與實際工

作中需要提供“清潔的裝船提單”兩者之間的矛盾應如何解

決? 1980年版在FOB的術語下清楚寫明“有效地越過船舷”

起,風險與費用轉移。1990年版則在POB術語的序言中寫

明:“本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在船舷無實際意

義時,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使用FCA術語更

加適宜”。意在引導商人正確區別和使用FOB和FCA,并將

“有效地”三字刪去。2000年版在FOB的序言中做了這樣的

說明:“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

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與1990年版相比,這個

提法顯然又有了很大的改進,表現在: 1990年版說的是在集

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沒有實際意義時,這是一個客觀的

標準。在這樣的客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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