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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的慣例是以當事人的(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這表明( )。)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03:59:52【】5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這表明()。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作用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為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約束力,所以,買賣雙方

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這表明( )。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作用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為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約束力,所以,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

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在我國亦稱“價格條件”,是國際貿易中習慣采用的簡明的語言,用來概括說明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價格構成的特殊用語,是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特點,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形成的一種貿易慣例。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三種,一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即“INCoTERMS”, 全稱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二是《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三是《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為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約束力,所以,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如果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貿易,那么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

什么是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資本主義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較普遍指導意義的一些習慣做法或解釋。其范圍包括由有國際上的一些組織、團體就國際貿易的某一方面,如貿易術語、支付方式等問題所作的解釋或規定;有國際上一些主要港口的傳統慣例;也有不同行業的慣例;此外,各國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的典型案例或裁決,往往也視作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個,它們是:《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Trade Terms).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1928年國際法協會曾在波蘭華沙開會,制定了有關CIF買賣契約統一規則,稱為《1928年華沙規則》,后經1932年牛津會議,對華沙規則進行了修訂,定名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全文共21條。這一規則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并具體規定了采用CIF貿易術語時,有關買賣雙方責任的劃分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1919年美國的9個商業團體制定了 《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對它作了修訂,并改稱《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該修正本在同年為美國商會、全國進口商協會和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采用。它對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ck等6種術語作了解釋。這6個貿易術語,除"原產地交貨"(Ex-Point ofOrigin)和"碼頭交貨"E-Dock)分別與"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體相近外,其他4種與"INCOTERMS"相應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有很大不同。上述"定義"多被美國、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國家所采用,不過由于其內容與一般解釋相距較遠,國際間很少采用。近年來美國的商業團體或貿易組織也曾表示放棄它們慣用的這一"定義",將盡量采用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三、《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商會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為《INCOTERMS》,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慣例,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越來越普遍地得到承認和應用,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的雙方當事人簽約、履行及解決業務糾紛的依據。《INCOTERMS》于1953年修訂后為8種貿易術語,于1967年補充兩個貿易術語,即"邊境交貨"(DAF) 與"完稅后交貨"(DDP); 1976年又補充了"啟運地機場交貨"(FOA);1980年又增加"貨交承運人"(FRC)和"運費、保險費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訂《INCOTERMS》,已有14種貿易術語。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上運輸工具和運輸方式出現新變化,通訊工具的電子化、網絡化及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DI的廣泛應用,使得國際貿易領域也產生新的變化。為了進一步適應國際貿易領域新變化的需要,國際商會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在總結了自1980年以來國際貿易新的變化后,于1989年11月通過《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訂的新版本,并于1990年4月公布,稱為《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第460號出版物),已于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種貿易術語。盡管國際貿易慣例在解決貿易糾紛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國際貿易慣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對買賣雙方沒有約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第二,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采用某種慣例時,則被采用的慣例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確采用某種慣例,但又在合同中規定與所采用的慣例相抵觸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與本國法律不矛盾,就將受到有關國家的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即以合同條款為準。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對某一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也未訂明采用某一慣例,當發生爭議付諸訴訟或提交仲裁時,法庭和仲裁機構可引用慣例作為判決或裁決的依據。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應該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對交易洽商、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等是完全必要的。當然發生爭議時,我們可以援引適當的慣例據理力爭;對對方提出的合理論據,我們可避免強詞爭辯,影響爭議的順利解決或造成不良影響。特別要注意的是: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引用慣例時一定要有根有據,以免造成被動。

國家都同意用的東西,我沒什么意見.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3種:(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專門解釋CIF術語;(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它對下列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Ex 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AS(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Ex Dock (目的港碼頭交貨);(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3種貿易術語進行解釋,即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有哪幾個

長用的有FOB(發貨港越過船選交貨)

CIF(成本 +運費+保險)

DDU(目的地交貨,不含稅)

就這幾個!

共有:WEX.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有關貿易術語的三個國際慣例是什么?,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有三個,它們是

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最早制定的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的慣例指的是什么

國際上最早制定的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華沙—牛津規則》(Warsaw --Oxford Rules),是國際法協會于1932年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這一規則對于CIF的性質、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以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制定關于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的目的是什么

使國際貿易中復雜的價格構成條理化、規范化、標準化,使買賣雙方就復雜的價格問題有了共同語言,簡化了交易手續,節省磋商的時間和費用,明確了買賣雙方的責任。

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決履行當中爭議。

4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13種國際貿易術語的異同點有哪些?

(一)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 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貨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 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 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后,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 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 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 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后交付, 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五)成本加運費(CFR或 c&F)

本術語英文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 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 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 Insurance an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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