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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有哪幾種英文(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6 10:14:04【】6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結算方式國際貿易結算方式對于國際貿易經常發生貸款外結算,以結清買賣雙方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貨物與外匯兩清基礎上的結算,又稱為有形貿易結算。下面是由我為大家提供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對于國際貿易經常發生貸款外結算,以結清買賣雙方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貨物與外匯兩清基礎上的結算,又稱為有形貿易結算。下面是由我為大家提供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匯付

(1)匯付定義:remittance,又稱匯款,是最簡單的國際貿易貨款結算方式。采用匯付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將貨物發運給對方后,有關貨運單據由賣方自行寄送買方,而買方則徑自通過銀行將貨款交給賣方。

(2)匯付風險表現形式:

①賒銷(O/AOpenAc買粉絲unt):是出口商將貨物發送給進口商,在沒有得到付款或付款承諾的情況下,就將貨物運輸單據交給進口商,讓進口商提取貨物的一種結算方式。這種先貨后款的方式是一種給了進口商較大信用、較長融資時間的結算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能否得到貨款,完全依賴于進口商的信譽,一旦進口商違約,就會出現錢貨兩空的局面。而進口商則在沒有支付任何貨款的情況下得到了貨物,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貨物。

②貨到付款:出口商先行將貨物出運,在進口商收到貨物后再將貨款匯付給出口商。貨到付款具體又可以分為寄售和售定兩種,在付款時間點上兩者有細微的差別,但是都是出口商向進口商提供的單方融資渠道,并且出口商還要承擔進口商拒付的風險。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多用售定方式,即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在進口商收到貨物后立即將全部貨款以電匯的形式付給出口商。

③預付貨款:進口商先將貨款匯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貨款后再發貨給進口商的方式,多見方式為預付定金。

(3)匯付風險的防范:

①對客戶進行有效的資信調查,弄清對方的資信情況,僅和那些資信可靠、經營作風正派的貿易商采用匯付結算方式。

②在預付貨款的交易中,進口人為了減少預付風險,采用憑單付匯的做法。進口人將貨款匯付給匯入行,并指示匯入行憑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單據和裝運單據付款給出口人。因此對進口人來說,比一般的匯付方式多了一層保障,對出口人來說,只要按時交貨交單就可以拿到全部貨款。

對于預付定金,一般為合同總值的25-30%,或者以起運地到目的港所需運輸費用的兩倍或者略高一點。這樣做,首先預付金并不算多,如果是有一定信用的進口商,這種方式并不會觸及其根本利益,從而體諒出口商的苦衷而給予配合;其次,進口商預付了貨款,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牽制,即使日后想毀約,也會考慮其預付金而勉強履約。退一步而言,就算進口商到時真的不提貨、不付款,出口商還可以降價銷售或用其他辦法處理,其損失的部分可用進口商的預付金來補償,最壞結果也可以將貨物全部運回。

2.托收

(1)托收定義:買粉絲llection,根據《托收統一規則》,托收定義如下: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銀行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承兌或者付款,或者憑承兌或者付款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件交出單據。

(2)托收風險的表現形式:

①進口商的信用風險和代收行銀行風險。在市場行情不好的情況下,進口商會找借口拒收貨物拒付貨款;還有可能與代收行串通,或者偽造代收行騙取提貨單據。

②進口國的政治風險。進口商可能會因為進口國的戰爭騷亂、罷工、未能取得出口許可證、進口國的外匯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時付款。這些都屬于出口商需要考慮的進口商所處國家的政治風險。

③財務風險。一旦進口商拒絕付款收匯失敗,出口商即使在掌握物權的情況下,也不得不獨自承擔相關的財務損失。如:貨物轉售的價格損失;目的港的倉儲、提取和保險費等,貨物存儲時間過長還可能腐朽變質;實在不能轉售,還不得不承擔往返的運費等等。

(3)托收風險的防范:

①加強對進口商和進口商銀行的信用審查。詳細調查客戶的信用狀況及代收行銀行的可靠程度。

②投保出口信用險以轉嫁出口收匯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政府為鼓勵和擴大出口而以財政資金做后盾,由專門保險機構向出口商提供的保證其收匯安全的一種政策性風險保障制度,是一種政策性保險業務,它所保障的風險是一般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業信用風險或政治風險等。

③多種結算方式結合,預收部分貨款以降低收匯風險。根據委托代理理論的觀點,為使代理人有足夠的激勵去自動選擇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動,就必須在合同的設計中讓代理人也承擔一部分不確定的風險,并從這種風險承擔中獲得相應的補償。所以,為了確保托收方式下的收匯安全,出口商可以預收一定的預付金,余額用D/P即期的方式收匯。預付金的比例和匯付一樣,一般為合同總值的25-30%為宜。

3.信用證

(1)信用證的定義:letterofcredit,即由一家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并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或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2)信用證風險的表現:

①開證行信用風險。信用證雖然是銀行信用,但是也不是絕對安全的。在一些國家銀行的.成立不像中國這樣嚴格,并且需要有注冊資本的限制,國外銀行的所有權也大多是私有性質的,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的資信非常重要。進口商會同一小銀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銀行聯合進行詐騙是完全可能的。

②信用證硬條款風險。在信用證的規定格式中,有許多的硬性條款,這些構成信用證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裝運期、交單期、議付行等,任何一個條款的細微變化都可能給出口商帶來麻煩。

③信用證軟條款風險。在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或開證行有可能利用信用證只關注單據這一特點設置“陷阱條款”,或稱為信用證軟條款。

④單據風險。信用證是一種單據買賣,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首先,銀行審單只要“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就會把貨款付給出口方而不管實際貨物是否符合進口方的要求。其次,如果單證可能完全做到一致,就會出現單據不符。對于單據不符包括兩種情況,UCP500也有明確的規定:一是無關緊要的不符;二是名符其實的不符。無關緊要的不符是指雖然單據表面與信用證不符,卻可以視為相符的不符點,這種不符點單據仍可為銀行所接受。名符其實的不符,即構成可以拒收拒付的單證不符。包括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單據不符合UCP500的規定;單據之間相互矛盾三種情況。該類型不符點單據的后果是開證行解除了單證相符條件下的付款責任,將銀行信用證轉為商業信用證,也就給進口商提供了拒付的理由。

4.總述

國際貿易錯綜復雜,由于交易雙方在不同的地域、國家,所以更加增加了貿易結算的困難。不論采用哪種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最基本前提是對貿易方的資信狀況要了解清楚,只有雙方有良好的信譽,才能促使貿易的順利完成。在貿易結算方式的選擇上,盡量規避風險比較大的方式,積極采用保險或者多重結算方式抵消風險,一旦采用某種結算方式,要盡可能的考慮到風險隱患并較早采取相應措施,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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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貿易的結算方式及結算方式的英文代號?

三種貿易術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共有13個貿易術語,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術語;FOB,CFR和CIF。

這三種貿易術語,都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式和責任、費用、風險劃分中所承擔的義務基本一致,只是在運輸和保險的責任上有所區別。

FOB=FREE ON BOARD

A.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按照《通則》的解釋,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到達裝運港接運貨物,并將船名及裝船日期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賣方要負責取得出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并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買方則負責取得進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并負責進口報關。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通常的單證,證明已完成交貨裝船的義務。 其中的運輸單據則應在買方承擔費用和風險的條件下,賣方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買方應接受與合同相符的貨物和單據,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CFR= COST+FRIGHT

B.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FR與FOB不同之處在于,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支付運費。按《通則》解釋,賣方只需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經習慣航線運送貨物。

CFR在貨物裝船、風險轉移、辦理進出口手續和交單、接單付款方面,買賣雙方的義務和FOB是相同的。

CIF=COST+INSURANCE+FREIGHT

C.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與CFR相比,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賣方還承擔為貨物辦理運輸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在FOB和CFR中,由于買方是為自己所承擔的運輸風險而辦理保險,因而不構成一種義務、按《通則》解釋,賣方應在不遲于貨物越過船舷時,辦理貨運保險。在合同無明示時,賣方可按保險條款中低責任的險別投保,投保金額最低為CIF價格的110%。

2.在具體業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A.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界限問題

《通則》以“報過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費用責任的界限。這里的風險是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而費用是指正常運費以外的費用。但從實際作業來看,裝船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從岸上起吊到裝船入艙。不可能在船舷這條界限劃分雙方的責任。由于《通則作為慣例并不是強制性的,在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另行約定。實際業務中,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已裝船提單”,這表明雙方約定由賣方承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責任。

B.FOB方式中的船貸銜接問題

《通則》規定,買方應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在實務中,為了保證賣方備貨和買方派船接貨互相銜接。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對買方應在船到港多少時間前通知賣方作出規定。

C.CFR方式中的已裝船通知

CFR方式中,賣方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具有通知買方及時辦理保險的作用。買方辦理進口貨物保險時,保險公司按有關的裝船通知承保。如果賣方未能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致使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則萬一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其風險仍由賣方承擔。所以,CFR方式中,賣方應特別注意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D.《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中的FOB

《修正本》中將FOB分為六種,只有第五種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與《通則》的FOB相近,但該術語的出口報關的責任在買方而不在賣方。所以我國在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洽談進口貿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時,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還應明確由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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